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35號
PCDM,109,訴,935,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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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退貨都是天○○在處理,公司有配合 的娃娃機臺,女公關會帶客人去夾娃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2頁);再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檢察官:你在奢華公司 擔任何職?)算是業務。」、「(檢察官:是開發部業務? )是。」、「(趙元昊律師:你方才說你在開發部,開發部 業務的工作內容是否包括在線上開發客戶以及安排公關小姐 跟客人見面?)是。」、「(趙元昊律師:奢華公司開發部 的業務員跟公關是否通常二人一組?)是。」、「(趙元昊 律師:你與何人搭配?)上面寫的那個巧萱。」、「(趙元 昊律師:你們在線上開發客戶的方式,是否會在申請網路帳 號後,放上女公關的照片?)是。」、「(趙元昊律師:你 們申請帳號,在網路平台放在女公關的照片跟客人聊天,女 公關本人是否會跟客人聊天?)也會。」、「(審判長:少 連偵卷四第91頁,109 年3 月3 日的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 時,你當時說你在奢華公司擔任的就是開發部職員,幫小姐 排班跟客人見面?)是。」、「(審判長:你所謂開發部職 員是否就是在公司裡面使用電腦開發男客人?)是。」、「 (審判長:你當時搭配的小姐就是公關申○○?)是。」、 「(審判長:你們公司的制度就是你在電腦上網找客人時, 你們開發部的人員就會搭配一個公關小姐?)是。」、「( 審判長:你說是己○○帶你進去,但進入一間公司總要講好 一個月的薪水多少,總會講一下要做什麼事,你方才有說你 是負責開發男客人跟女公關聊天,你的薪資如何計算?)好 像是看當天客人消費多少,以成數下去計算。」、「(審判 長:你是否知道公司會把公關小姐拿回來的東西再還給店家 退錢?)知道。」、「(審判長:跟客人聊天的內容是你自 己設計的問題?)是。」、「(審判長:你在跟客人聊天時 ,申○○是否會從頭到尾坐在你旁邊?)會坐在我旁邊,但 沒有從頭到尾。」、「(審判長:申○○不在時,你也會去 跟客人聊天?)會。」、「(審判長:你聊天時是用申○○ 的名義跟他人聊天?)對。」、「(審判長:你除了搭配申 ○○之外,有無與卯○○搭配過?你說有時候進公司時,她 們會坐在你電腦旁邊,卯○○是否有時候也會在你旁邊?申 ○○與卯○○是姊妹,你是否有時候也會搭配到卯○○?) 我印象比較深的是申○○。」、「(審判長:有無與卯○○ 搭配1 、2 次?)有可能。」、「(審判長:方才問你,受 命法官在109 年12月9 日問你,包括己○○帶你進公司,老 闆是天○○,奚國寶也是精品店老闆,奚國寶有時候會找天 ○○,你在公司負責開發部業務,內容都是找客人,跟客人 聊天,有時女公關也會在旁邊,你會將對話內容傳給女公關



以及退貨的模式等語,你於準備程序所述是否實在?)是。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21至23、29至34頁)。 ⒎被告地○○於偵查中供承:我是奢華公司開發部人員,負責 跟男網友聊天,並聯絡客戶出來消費,我是幫女公關安排時 間跟男網友碰面,有時候會幫女公關回男網友訊息,我聽小 姐聊天的內容說我可以分配到消費金額的20%等語(見少連 偵91卷四第49頁);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於109 年1 月中旬加入奢華公司,我在公司是女同事叫我幫她回訊 息給男網友,女同事叫我回什麼,我就回什麼,就是一般聊 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6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審判長:〈提示少連偵91卷1 第311 頁〉,你於警詢時提 到,你到三重區新北大道2 段260 號之1 、7 樓奢華公司上 班的工作內容是應徵上的女公關必須先提供生活照給你,然 後再幫忙申請很多交友軟體,如『探探』、『速約』等帳號 ,再把她們提供的生活照PO在交友軟體上,進而與男客人用 LINE聊天,接著等到確定跟男客人約見面時,你就會把手機 給女公關,女公關看過你之前跟男客人的對話內容,再跟男 客人見面,之後就是女公關跟男客人的事情,是否屬實?) 是,當時的回答正確。」、「(審判長:〈提示少連偵91卷 1 第316 頁〉當時警察問你,『你們機房營運迄今共成功至 詐騙過幾次,被害人為何人,你共詐騙成功多少金額,取得 多少薪資』,你當時回答,你的部分就是昨日的那2 個客人 〈黃彥程玄○○〉,分別是100 元及3680元,你不清楚你 可以抽多少,至少你有跟客人聊天的部分有黃彥程玄○○ ,有何意見?)名字我不記得,我只有幫戌○○回訊息而已 。」、「(受命法官:〈提示少連偵91卷4 第47、49頁〉檢 察官問你是否在奢華公司上班,你回答『是,我是開發部, 負責幫企劃部去跟男網友聊天,並幫他們聯絡客戶出來消費 ,消費之後我就不清楚了,我只負責聯絡』,有無問題?) 沒有。」、「(受命法官:〈提示少連偵91卷4 第49頁〉你 回答檢察官你負責幫企劃部去跟男網友聊天,是指巳○○教 你,以及女公關請你幫忙回時,你才會去幫忙跟男網友聊天 以及回訊息?)是。」、「(受命法官:〈提示少連偵91卷 4 第49、51頁〉偵訊時,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問你『為何你 於警詢中承認你可以分配到男客人消費金額的20%』,你回 答你是聽女公關說的,你是聽她們聊天的內容說你可以分配 到男客人消費金額的20%,至今你沒有收到任何抽成,有何 意見?)我沒有印象,沒有意見。」、「(受命法官:〈提 示少連偵91卷1 第311 頁〉警察問你『女公關與男客人外約 見面的用意為何』,你回答『公司事先會跟某些店家談好,



讓女公關帶客人去消費,消費完之後,女公關把消費的內容 物帶回公司,再由公司派人把內容物拿回店家退款,取回現 金』,是否為你的陳述?)應該是。」、「(受命法官:對 你的陳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 4 、227 、230 至233 頁)。
⒏被告A○○於偵查中供承:我於109 年2 月中旬至2 月底是 奢華公司開發人員,我當時在網路上與客戶聯絡及聊天,並 安排女公關與客戶約會,我當時使用之微信暱稱為「賴晨恩 」,跟綽號「彤彤」的女公關搭配,交友軟體的APP 是我負 責與客人聊天,之後加入LINE後就是由女公關聊天,奢華公 司是由開發部員工假冒單身女性尋找男網友聊天談心,之後 相約至西門町見面,在約會前我會將對話內容發給旗下女公 關詳讀,再由女公關將男網友帶至我們設置的娃娃機臺或配 合的店家消費,消費成功後女公關會藉機離開,並由天○○ 將物品退回給店家換現金等語(見少連偵184 卷四第69、70 頁);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是在109 年2 月中加 入奢華公司,擔任開發部人員,負責開發客戶,也會跟客人 聊天,會把聊天的內容跟女公關講,再安排女公關與客人約 會,對話內容是只有我跟女公關知道,巳○○跟我說找到客 人,客人有買東西才可以抽佣,警詢時我說20%沒有意見, 我配合只有綽號「彤彤」的女公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5 、246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檢察官:〈提示少 連偵184 卷4 第70頁偵訊筆錄〉,偵查中檢察官問你『當時 何人幫你面試』,你說『老闆奚國寶,面試時他就有跟我說 工作內容,當時奚國寶說我是抽取業績獎金20%,交友軟體 的APP 是我負責與客人聊天,加LINE之後就由女公關自己聊 天』,是否屬實?)屬實。」、「(趙元昊律師:你們開發 人員跟公關是否二人一組?)是。」、「(趙元昊律師:你 與何人一組?)彤彤。」、「(趙元昊律師:你們是否會在 交友網站放上女公關的照片?)會。」、「(趙元昊律師: 你不知道店家,但你是否知道可以去退貨、退款?)知道。 」、「(審判長:你坐在公司的電腦前面先上網找網友,由 你負責開發網友,等於幫彤彤找對象?)對。」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335 、338 至340 、344 頁)。 ⒐被告申○○於偵查中供承:我於109 年1 月底在奢華公司擔 任公關,負責帶客人到指定店家消費,我們通常兩人一組, 一個開發一個公關,開發負責幫我顧下一組客人,把男網友 約到指定地點跟我見面,所謂的「顧」就是我們共同使用一 個帳號,開發負責跟客人聊天,跟我搭配的開發是黃○,公 司會叫我帶客人到指定的店家消費,因為公司跟店家有配合



,我會叫客人買東西給我,之後我會將商品交給天○○,由 天○○負責跟店家退貨換現金,我可以從中間抽25%的金額 ,其他就交給公司,打娃娃機是抽消費金額的30%,我們是 透過網路交友平台,例如LINE、探探、速約、TINDER、JD、 WEDATE等手機交友APP ,申請帳號後放上我的照片,我自己 會先跟男網友聊天,我出去與男網友見面後,再由「業務開 發部」員工假冒我的身分與男網友聊天,並約他們出去碰面 ,之後約至西門町見面,我赴約時,黃○會把對話內容發給 我本人詳讀,再由我將男網友帶至我們公司設置的娃娃機臺 或配合店家消費,消費成功後就會藉機離開,並交物品由天 ○○將物品退回給店家換現金,店家賺取消費金額的1 成等 語(見少連偵91卷四第29、31頁);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供承:我是109 年1 月底進奢華公司,在公關部任職,我會 把我跟男網友消費的時間、金額回報在匯率計算群組裡,我 從男網友拿到的東西,一般都是拿給天○○,我聽到東西會 拿去原店家退換現金,我可以拿到25%,15%給業務,其餘 的應該就是公司的錢,我是用交友軟體跟男網友聊天,用我 自己的照片先找網友,我不方便看手機的時候,業務會幫我 回話給網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73頁);再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檢察官:〈請求提示少連偵91卷2 第114 頁〉 警詢筆錄中,警察有問到詐騙模式的部分,妳回答『我們是 透過網路交友平台』的這一段內容是否正確?)申請帳號跟 放自己的照片都是我自己弄的,跟男網友聊天通常也是我。 」、「(檢察官:有何例外情形?)我跟男網友出去以後, 可能業務會幫我回1 、2 句,但通常都是我跟男網友在聊天 。」、「(檢察官:妳方才有看到『我們是透過網路交友平 台』這一段,大致上妳在警局回答的是否正確?有何補充? )不會有什麼對話內容給我,因為大部分都是我自己在跟男 網友聊天。」、「(檢察官:除了回話的部分之外,其他的 部分是否正確?)申請那些帳號全部是我。」、「(檢察官 :後來帶網友出去這部分是否正確?)是。」、「(趙元昊 律師:〈請求提示少連偵184 卷1 第351 頁〉警詢筆錄記載 妳陳述『要是帶客人到娃娃機店消費,抽成消費金額3 成, 購買物品是抽成2 成5 』,是否正確?)正確。」、「(受 命法官:〈提示少連偵91卷2 第114 、115 頁〉警察問妳『 妳們是以何種話術要求男網友投幣玩娃娃機台以及至配合店 家購買物品』,妳回答『把客人帶至指定的娃娃機台或指定 店家逛街,並說我想玩這個或是我想要這個物品,請他拿錢 出來玩或買給我』,是否屬實?)是。」、「(受命法官: 〈提示少連偵91卷2 第116 頁〉警察問妳『妳們將男朋友帶



至與公司配合之店家後,是以何種話術要求男網友購買物品 贈送給妳』,妳回答『我就會直接跟他說我想要這個東西, 或是以可否買給我當生日禮物』?)我都會直接跟他說我想 要,我不會說當我的生日禮物。」、「(受命法官:〈提示 少連偵91卷4 第31頁〉偵訊時,檢察官問妳公司的詐騙模式 為何,如何分工,妳回答『我們是透過網路交友平台,例如 LINE、探探、素約、TINDER、JD、WEDATE申請帳號後放上我 的照片,我會自己跟男網友聊天,去見面再由開發部員工假 冒我的身分跟男網友聊天,再由我將男網友帶到我們公司的 娃娃機跟店家消費,消費成功後就會藉機離開,並交物品, 由天○○將物品退回店家換現金,我不會特別封鎖對方,如 果他不主動找我,我就不會主動聯繫』,這些是妳說的,有 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受命法官:〈提示少連偵 91卷2 第117 頁〉警察問妳,每人業績要如何紀錄確認,如 何分配詐欺所得,有無底薪,妳回答沒有底薪,主要是帶客 人去娃娃機店抽成消費金額3 成,購買物品是抽2 成5 ,後 面提到業績如何紀錄跟確認妳都不太清楚,都是奚國寶的女 友負責的,這段內容有無問題?)沒有。」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237 至239 、245 、258 至263 頁)。 ⒑被告丁○○於偵查中供承:我於109 年2 月18日在奢華公司 擔任企劃部人員,負責店家開發,目前有成功開發一家燒烤 店,我知道公司的公關部成員會要求男網友到指定店家消費 購物,並將商品退回店家,公關與公司從中抽取一定成數利 潤等語(見少連偵91卷四第145 、147 頁);之後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承:我有於109 年2 月18日起在奢華公司任職, 擔任企劃部人員,負責開發店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4 頁 );再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檢察官:提示少連偵91卷一 第425 頁警詢筆錄,你於警詢時稱『我是在企劃部的,工作 內容我不是很明確,但奚國寶叫我去開發店家,方法是直接 去西門町的店家詢問,如果有帶人去消費,能否讓我們抽成 ,其他我沒有多問』,是否屬實?)是。」、「(審判長: 你說你去奢華公司,你也知道你的工作性質就是幫忙找店家 ?)是。」、「(審判長:〈提示少連偵91卷一第69頁對話 紀錄右下方照片〉,甲○○說編號17之1 右側對話截圖中的 三家店家是你去談成的,有無印象?)有印象,但這3 張照 片是同一家店。」、「(審判長:這3 張照片,你說是同一 家店,但你有無去談?)有,我有去談。」、「(審判長: 你談的內容是什麼?)就照警詢筆錄講的,就是說我們有帶 客人來可不可以跟你們抽成。」、「(審判長:…檢察官問 『是否知悉你們公司公關部會不斷要求男網友到指定店家消



費購物,並將商品退回店家後,公關與公司從中抽取一定成 數的利益』,你說『我知道,但詳細運作方式我不清楚』, 是否就是你們公關部知道公司會有小姐帶男網友去指定店家 消費買東西,商品再退給店家,公司抽成,你知道這樣的方 式?)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5、60至63、66頁)。 ⒒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09 年2 月中旬進去奢華公 司工作,擔任奢華公司企劃部業務,主要是與店家談配合, 我們會告知女公關帶客人到店家消費,如果店家有興趣,會 有人來跟他們做說明,通常是天○○去與店家詳談,我知道 公司配合的店家有萬年大樓2 樓「真愛」包包店、1 樓賣娃 娃店、娃娃店旁滷味攤位、「non-no」包包店、「1981」服 飾店、「1997」娃娃機店、「鬼洗」服飾店、「百怪(譯音 )」服飾店、「KKK 」包包店,上述「non-no」、「KKK 」 是我談成的,我大概知道公司會請女公關帶男網友到配合的 店家消費,她們賺抽成,我則是從我談成的店家中固定一單 抽30元,但客人消費的金額要高過800 元,我才可以抽30元 等語(見少連偵91卷四第37、39、41頁);之後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承:我於109 年2 月中旬進入奢華公司,天○○說 他是總務,他怎麼教我,我就怎麼談店家,且叫我去問店家 要不要與奢華公司配合,說奢華公司是「整合行銷、收購買 賣」,談成的話一單可以抽3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98 頁 );再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趙元昊律師:妳是企劃部員 工?)是。」、「(趙元昊律師:企劃部員工的工作是否主 要是找配合的店家?)是。」、「(審判長:有到店家去拜 訪?)是。」、「(審判長:去看店家有無賣這些東西,有 去跟他們商談?)問店家有沒有意願配合。」、「(審判長 :妳參與的就是這一塊?)是。」「(審判長:妳的薪水如 何來?)如果他們有消費,店家會跟我們說,他們會跟大廖 聯絡,後面這個我就不知道。」、「(審判長:有客戶消費 ,店家就會回扣給你們?)好像不知道抽幾成。」、「( 審判長:是大廖跟妳說,如果女公關帶男網友去配合的店家 消費,如果有消費成功,妳一單就可以抽30元,大廖跟妳說 妳的薪水就是這樣?)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8、47、 48、50、51頁)。
⒓被告未○○於偵查中供承:我擔任奢華公司企劃部業務,我 是109 年2 月17日才到職,負責店家開發、招募女性員工, 如果成功談成一家店,每次有人去消費我可以從中固定抽30 元等語(見少連偵91卷四第121 、123 、125 頁);之後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於109 年2 月19日加入奢華公司, 後來做企劃部業務,有跟公司的人去看怎麼談配合的店家,



也有發訊息找配合的店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2 頁);再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檢察官:〈請求提示少連偵91卷3 第293 頁〉警詢時你說是企劃部,在外開發配合店家,與店 家洽談配如果公司客人有去店家消費,帳務所得部分公司與 店家對分,是否屬實?)屬實。」、「(受命法官:〈提示 少連偵91卷3 第319 頁照片編號11〉這是否為你發送的訊息 ?)我看不太清楚。」、「(受命法官:你於警詢時說這是 你發的,你是從微信群組『奢華國際總部』轉發,是文傑在 群組PO出來說招募員工可以使用,有無印象?)對,以當時 為準。」、「(受命法官:〈提示少連偵91卷3 第320 頁照 片編號14〉這則訊息是否是你發送的?)是。」、「(受命 法官:你在警詢時說這就是你工作負責的內容,負責向店家 詢問是否要跟公司配合,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 卷四第400 、401 、407 頁)。
⒔證人即少女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妳在奢 華公司中擔任何職?)負責出去跟男網友見面,見面就逛街 吃飯。」、「(審判長:檢察官問『妳們員工的薪資如何計 算』,妳回答『沒有底薪,以賣掉商品總金額的25%作為我 的抽成,打娃娃機是抽消費金額的30%』,『以賣掉商品總 金額的25%作為我的抽成』是何意思?)就是賣掉的商品就 有25%。」、「(審判長:如果客人有打娃娃機,看消費金 額多少,妳可以抽30%,他們會幫妳計算?)應該會。」、 「(審判長:檢察官問『公司配合的店家有哪幾間』,妳當 時回答妳配合的店家是西門町『百怪牛仔服飾店』,萬年大 樓的『膜力四射』,2 樓的『真愛精品』、3 樓的『FUTURE 』,還有一家『NONO』?)我那時候講這樣,應該就是這些 店家。」、「(審判長:檢察官問『公司的詐騙模式為何, 如何分工,妳當時回答是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男網友,與 對方聊天後就約出來,帶他找指定店家消費,開發部門所做 的事情就如我剛才所述,客人消費的商品會交由天○○退回 店家換現金』,是否如此?)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88、107 至109 頁)。
⒕證人即少女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妳在奢 華公司擔任何職?)女公關。」、「(檢察官:配合妳的開 發部人員是誰?)證人當庭指出在場被告地○○。」、「( 趙元昊律師:在交友網站上,妳本人是否會跟男網友聊天? )比較少。」、「(趙元昊律師:〈提示少連偵184 卷一第 444 頁警詢筆錄〉,妳警詢時說公司的人會用電腦登入帳號 跟男網友聊天,妳的工作機也會登入帳號,妳可以即時觀看 聊天記錄,是否屬實?)是。」、「(趙元昊律師:地○○



跟男網友聊天的內容,妳是即時觀看,都知道內容?)是。 」、「(審判長:妳只知道妳自己的部分,如果是方才妳說 的3000多元的外套,妳可以拿到25%?)好像是。」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113 、114 、120 至124 頁)。 ⒖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提示少連偵 184 卷二第159 頁警詢筆錄〉,警詢時你回答『董事長奚國 寶向我及我朋友顏琦綸面試』,是否正確?)當時應該就是 這樣。」、「(檢察官:〈提示少連偵184 卷二第159 頁警 詢筆錄〉,你回答『他當時跟我們說就是在網路交友平台跟 其他人聊天,會安排女公關給我們,再進行約會,之後女公 關會去公司指定的店家進行消費,我們再依照業績獲利,可 以獲取15%報酬,但沒有底薪直接業績獎金』,這是面試時 奚國寶跟你說的?)我現在已經沒有什麼印象了。」、「( 檢察官:你當時警詢所述是否實在?)當時應該都是正確的 。」、「(檢察官:〈提示少連偵184 卷二第161 到162 頁 警詢筆錄〉,警察問你『詐騙模式為何,如何分工』,你回 答『我們是透過網路交友平台』,然後說『並由天○○將物 品退回給店家換現金』,你還有無印象你有這麼回答警察? )沒什麼印象。」、「(檢察官:對你警詢時有如此陳述有 何意見?)沒有意見。」、「(審判長:你方才一直強調你 在公司只待了一個多禮拜,公司也不會請你到公司一個多禮 拜都在公司的電腦前上網,閒閒沒事做,當時奚國寶面試你 時,有無跟你說你的工作內容、性質為何?)就聊天而已。 」、「(審判長:上網找誰聊天?)跟筆錄記載一樣,應該 是上網跟陌生人聊天。」、「(審判長:你在警詢時說,本 來應該是文傑要教你們開發客戶,但文傑告訴你們要等新的 女公關到了再分配給你們,所以也還沒教你,但你看到其他 人都有坐在電腦前,透過交友網站在開發客戶,因為他們都 已經有配合的女公關,因此可以坐在電腦前開發客戶,你當 時跟顏琦綸都還沒有女公關,因此你們就沒辦法開發客戶等 語,你當時的回答是否正確?)是。」、「(審判長:你當 時與奚國寶面談到如何給薪水,你偵訊時答稱奚國寶說如果 有業績,可以獲取15%報酬,工作內容是要上網與客戶聊天 ,公司會安排女公關給你們,再進行約會,之後女公關會去 公司指定的店家進行消費,你們再依據業績獲利,可以獲取 15%報酬,但你上班的一週完全沒有任何業績,也沒拿到任 何報酬,顏琦綸也跟你一樣,是否正確?)正確。」、「( 審判長:你工作的方式是否照你當時的回答,如果公司有指 定給你女公關時,女公關到公司指定的店家消費,消費完後 ,你就可以獲得15%的報酬?)是。」、「(審判長:方才



辯護人有問到你,偵訊中,檢察官在問你問題時,有時你會 忘記,忘記時就會提示警詢筆錄給你看,你提到經檢察官提 示警詢內容,你說的那段話是警察沿用其他人的回答,但你 也說隱約知道一點,是否指你大概知道公司運作的模式,你 大概知道公司業務開發部員工要找男網友聊天,你是否就是 知道這些事?)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8 至140 、14 6 、148 、149 、151 頁)。
⒗上開被告或證人之供證情節,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 至 8 所示店家之負責人、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各自於警詢或 偵查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奢華 公司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開發部日報表、交易資料及監 視錄影翻拍畫面(上開各證人所為證述及相關證據之出處, 詳見如附表二、三之證據欄所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9 年2 月17日刑偵四字第1093300299號函暨偵查報告、 大安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相片、真 實姓名對照表、LINE、微信及各交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蝦 皮帳號暨賣場照片、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256 號搜索票、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大安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 告巳○○之另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扣案物 照片、奢華公司薪資表、會議流程、假表、人事資料表、公 關業績回報表、會議記錄、履歷表、請假單、機臺日盤點表 、機臺月盤點表、通聯紀錄等扣案物列印資料、臺北市商業 處100 年6 月17日北市商一字第1000006953號函暨商業登記 抄本(膜力四射工作室)、奢華公司查獲人員位置圖、通聯 調閱查詢單、奢華公司詐騙被害人一覽表、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店家之109 年2 月24日、2 月26日估價單、本院110 年 1 月26日勘驗筆錄、扣案手機勘驗照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10 年6 月8 日健保醫字第1100056832號函暨被告 A○○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 料、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10 年6 月23日亞病歷字第1100623002號函暨出院病歷摘要、本 院110 年6 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暨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店 家之監視器翻拍畫面、新北市政府108 年12月25日新北府經 司字第1088088300號函暨奢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109 年4 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 1098029279號函暨奢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 章程及股東同意書各1 份、現場蒐證光碟暨扣案電腦資料光 碟共9 片及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店家之監視器檔案光碟共8 片在卷可資比對(見他卷第3 至30、43至47、55至61、127



、129 頁;少連偵91卷一第43至176 、211 至214 、273 至 294 、329 至339 、355 至357 、391 至401 、405 至409 、445 至472 頁;少連偵91卷二第33至39、141 至147 、26 1 至264 、287 至303 、311 至319 、337 至341 、389 至 395 、399 至403 、421 至427 、430 、431 、443 至449 頁;少連偵91卷三第59至87、91至97、101 至105 、109 至 117 、133 至242 、257 至275 、302 至305 、314 至321 、336 至339 、350 至493 頁及光碟片存放袋;少連偵91卷 四光碟片存放袋;少連偵184 卷一之光碟片存放袋:少連偵 184 卷二第113 至119 、123 至129 、151 至155 、173 至 176 、187 、189 、209 至213 、218 至223 、249 至260 、263 、275 至281 、303 至317 、333 至339 、355 至35 9 、363 至367 、385 至389 、405 至413 、429 至433 頁 及光碟片存放袋;少連偵184 卷三第11、23、33、45、51至 53、65、81、95、107 、139 、151 、153 、165 至166 、 183 、193 、207 、217 、323 至347 、351 至383 頁;少 連偵184 卷四第103 頁;本院卷二第162 至174 頁;本院卷 三全;本院卷四第171 至173 、177 、181 、183 、293 至 319 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10至49所載物品扣案 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奢華公司為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⒈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被害人基於此一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有損害, 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施用詐術,在作為犯,係指虛構或扭曲 事實,且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 表態等為限,消極不作為之欺罔行為(即學理上所謂「不作 為詐欺),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於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 術之含意者(即學理上所謂「舉動詐欺」),亦屬詐術之施 用。所謂錯誤,乃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交付)財物之判 斷基礎的重要事項有所誤認之意,換言之,若被害人知悉真 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之謂。而此一錯誤, 係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亦即「詐術」與「錯誤」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乃屬當然(110 年度台上字第802 號、109 年度 台上字第412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1 年度台上 字第6471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
①證人何佳勳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9 年1 月22日從「OMI 」 交友軟體聯絡「柔柔」,之後再加「柔柔」的LINE,當天21 時前約在武昌街的誠品生活館見面,見完面就到對面的「抓



抓族24H 景品旗艦店娃娃店」夾娃娃,因為她在交友軟體上 就有註記她喜歡夾娃娃,她在店內繞了一圈,走到1 臺拉拉 熊娃娃機,她說她身上沒有錢,就要求我換零錢讓她一直夾 ,因為她一直沒有夾中,所以我持續換零錢給她夾,換了約 100 多元,後來去第2 家我自己選的夾娃娃店繼續夾,我覺 得奇怪為何「柔柔」在第1 家店會指定同一機臺一直夾同1 隻娃娃,且都是用我的錢,後來她帶我去萬年百貨2 樓14室 的「真愛時尚精品」,看到店內擺放的包包就一直跟我說她 很喜歡,暗示我要買給她,但我跟她說我覺得很醜,所以沒 有幫她買,後來又帶我到3 樓「Future男性服飾店」,當時 我覺得奇怪,為何2 位女性要帶我去男性服飾店,「柔柔」 一樣對我說她覺得很好看,如果穿在她身上一定很好看,暗 示我要掏錢買給她,但我跟她說不好看,不適合你的風格, 之後離開萬年百貨,可能覺得我不好騙,她就藉機說有哥哥 要來接她們就離開,因為她一直堅持夾同1 機臺的同1 隻娃 娃,我才會認為是詐騙等語(見他卷第145 至147 頁); ②證人乙○○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使用OMI 交友軟體,我 記得她叫柔柔,我們是在109 年1 月29日在OMI 交友軟體小 聊一下,她就說喜歡夾娃娃,並且要我給她LINE的ID,加入 LINE以後她就積極約我在西門捷運6 號出口見面,所以我們 當日19時30約在西門捷運6 號出口見面,她叫我陪她去逛萬 年大樓1 樓(膜力四射)並要我買手機殼給她(大約950 元 ),但我覺得受騙就沒有結帳,後來我們就一起到西門誠品 生活館對面一間名叫抓抓族24H 景品旗艦店娃娃店(臺北市 ○○區○○街00號),當時她就一直慫恿要我花錢夾娃娃, 並且一直指定只夾其中一臺的娃娃機,我記得是夾娃娃,我 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為何她要我只能玩這臺,所以我大約消 費了500 元左右,就跟她說我不玩了,後來她可能覺得沒辦 法騙我,說有朋友要來接她就馬上離開,對方就是不斷地想 要我夾指定的娃娃機臺,後來到萬年百貨就希望我買東西給 她,我認為對方一直要我夾娃娃、買手機殼等,覺得很奇怪 ,我就知道她想要騙我錢等語(見少連偵184 卷三第6 至8 頁);
③證人亥○○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用探探交友軟體,我記 得她叫柔柔,我們是109 年1 月31日在探探交友軟體小聊一 下,她就說喜歡夾娃娃,並且要我給她LINE的ID,加入LINE 以後她就積極約我在萬年大樓對面(西寧南路)見面,所以 我們於20時00分相約在萬年大樓對面(西寧南路)見面,一 見面就說要買飲料、吃晚餐(都是我付錢的),吃完晚餐她 就叫我陪她去逛萬年大樓1 樓(膜力四射),並要我買手機



殼給她(大約950 元),但我覺得受騙就沒有結帳,後來我 們就一起到抓抓族24H 景品旗艦店娃娃店(臺北市○○區○ ○街00號),當時她就一直慫恿我花錢夾娃娃,並且一直指 定只夾其中一臺的娃娃機,我記得是夾娃娃,我當時就覺得 很奇怪,為何她要我只能玩這臺,所以我大約消費了1500元 左右,就跟她說我不玩了,後來她們可能覺得沒辦法騙我, 就說有哥哥要來接她就馬上離開,對方就是不斷地想要我夾 指定的娃娃機臺,後來到萬年百貨就希望我買東西給她,我 認為對方一直要我夾娃娃、買手機殼、買衣服等,覺得很奇 怪,就知道她想要騙我錢等語(見少連偵184 卷三第16至18 頁);
④證人許技正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使用OMI 交友軟體。我 記得她叫柔柔,因為她太奇怪了,我們是在109 年2 月2 日 在OMI 交友軟體小聊一下,她就說她喜歡夾娃娃,並且要我 給她LINE的ID,加入LINE以後她就積極約我在西門捷運6 號 出口見面,所以我們當日18時約在西門捷運6 號出口見面, 她就找我去萬年大樓3 樓FUTURE買潮牌衣服給她,因為她前 幾天生日,但價錢太高(6500元),所以我沒有購買,後來 說要逛2 樓包包,但我也沒有答應,後來她叫我陪她去逛萬 年大樓1 樓(膜力四射),要我買手機殼給她(約1000元) ,但我覺得受騙就沒有結帳,後來我們就一起到抓抓族24H 景品旗艦店娃娃店(臺北市○○區○○街00號),當時她就 一直慫恿我花錢夾娃娃,並且一直指定只夾其中一臺的娃娃 機,我記得是夾娃娃,我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為何她要我只 能玩這臺,所以我大約消費了340 元左右,我就跟她說我不 玩了,後來她們可能覺得沒辦法騙我,說有哥哥要來接她就 馬上離開,對方就是不斷地想要我夾指定的娃娃機臺,後來 到萬年百貨就希望我買東西給她,我認為對方一直要我夾娃 娃、買手機殼、買衣服及買包包等,覺得很奇怪,就知道她 想要騙我錢等語(見少連偵184 卷三第28、29、31頁); ⑤證人宇○○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於109 年2 月初使用探 探交友軟體,我記得她叫柔柔,然後我們加LINE,然後她就 約我於109 年2 月2 日19時30分許在西門町逛街,然後逛到 一間膜力四射的手機店,她就說要買手機殼,叫我買給她, 所以我就買給她,花了1130元,然後我們就去夾娃娃,她就 說某一隻娃娃很可愛,要我夾給她,我花了大概2000元,夾 完之後我就跟她說我很累,所以我就先回家了,我認為對方 一直要我買手機殼、夾娃娃等,覺得很奇怪,認為她想要騙 我錢等語(見少連偵184卷三第38、39頁); ⑥證人辰○○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使用探探交友軟體,我



記得她叫柔柔,我們是在109 年2 月3 日在探探交友軟體小 聊一下,她就說她喜歡夾娃娃,並且要我給她LINE的ID,加 入LINE以後她就積極約我在西門6 號出口見面,所以我們當 日20時00分相約在西門6 號出口見面,一見面就說要吃晚餐 (都是我付錢的),吃完晚餐就先逛街,抓抓族24H 景品旗 艦店娃娃店(臺北市○○區○○街00號)夾娃娃,我當時花 了370 元,最後她就說有哥哥要來接她,就馬上離開,對方 就是不斷地想要我夾指定的娃娃機臺等語(見少連偵184 卷 三第48、49頁);
⑦證人午○○於警詢時指稱:我當時是使用OMI 交友軟體,她 叫做柔柔,因為她太奇怪了,我們是在109 年2 月1 日,在 OMI 交友軟體小聊一下她就說她喜歡夾娃娃,並且要我給她 LINE的ID,加入LINE以後她就積極約我在西門捷運6 號出口 見面當日20時00分相約見面,一見面就說要買吃晚餐(都是 我付錢的),吃完晚餐她就叫我陪她去逛衣服,當時就叫我 買一件890 元的毛衣,買完毛衣後同一間店她又挑了一個包 包,但我就沒有買單,後來我們就一起到抓抓族24H 景品旗 艦店娃娃店(臺北市○○區○○街00號),當時她就一直慫 恿我花錢夾娃娃,並且一直指定只夾其中一臺的娃娃機,我 記得是夾娃娃,我當時就覺得很奇怪,為何她要我只能玩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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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