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起訴書未予記載或主張累犯事實、加 重其刑事由,檢察官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未盡實質舉證責 任,亦未釋明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 意旨,本院自無從就此加重事項予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 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 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 ,列為刑法第57條第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 項。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竊 取他人之財物,及無故毀損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犯後坦承事實欄一至五 、七至五十二之犯行,否認事實欄六之犯行,及其並未與各 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對各被害人、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程度 ,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見本院卷二第371頁至第37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一編號1至5、7至52所示之罪,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附表一編號1至5、7至41、43、44、46至52之有 期徒刑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附表一編號41、42、45之拘役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12、15至17、19、2 1至23、26至29、33至35、39至46、49至68所示之物,均屬 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 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 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於事實欄六行竊時所用之油壓剪1支,雖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然並未扣案,且該油壓剪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為免執行上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黃色工具袋壹個、大鋼牙貳支、釘槍貳支、中T釘槍壹支、蚊槍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二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三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藍芽耳機壹組,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四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五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六 梁朝欽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七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八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黑色安全帽壹頂、藍芽耳機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九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十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事實欄十一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事實欄十二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事實欄十三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事實欄十四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草綠色安全帽壹頂、藍芽耳機壹組,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事實欄十五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事實欄十六 梁朝欽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事實欄十七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事實欄十八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鑰匙壹串、置物袋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事實欄十九 梁朝欽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十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二十一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事實欄二十二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雨衣壹套、安全帽壹頂,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事實欄二十三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提帶貳個、食物壹份,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事實欄二十四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事實欄二十五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事實欄二十六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事實欄二十七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壹個、磅秤壹個、羽絨外套壹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事實欄二十八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事實欄二十九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龜壹隻、臺灣鬥魚肆隻、金魚肆隻,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事實欄三十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工具壹組、磨切機壹臺、電線參捆、行車紀錄器壹臺,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事實欄三十一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事實欄三十二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事實欄三十三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事實欄三十四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推車貳臺,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事實欄三十五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爐具防風罩伍個、鍋具貳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事實欄三十六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平底鍋陸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事實欄三十七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爐火防風罩參個、鍋爐固定架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事實欄三十八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瓦斯快速爐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事實欄三十九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鐵鐵夾肆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事實欄四十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事實欄四十一 梁朝欽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事實欄四十二 梁朝欽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事實欄四十三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氛蠟燭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事實欄四十四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雨衣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事實欄四十五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餅乾貳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事實欄四十六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事實欄四十七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事實欄四十八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滑板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事實欄四十九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磅秤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事實欄五十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食物壹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事實欄五十一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推車壹臺,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事實欄五十二 梁朝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安全帽壹頂,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盜竊財物 數量 備註 1 黃色工具袋 1個 內有大鋼牙、釘槍各2支、中T釘槍、蚊槍各1支,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 2 車身號碼SWBG100917號微電車 1臺 價值約2萬4,000元,業已發還梁國勇。 3 灰藍色相間之安全帽 1頂 價值約6,000元。 4 藍芽耳機 1組 5 電動自行車 1臺 商品型號:PSO-G5、尺寸:60V3A、顏色黃色、車身編號:SWBG100952、標章號:A00370。價值約3萬元。 6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價值10萬元,業已發還傅玟瑋。 7 1,000元現金 8 白色安全帽 1頂 價值不詳。 9 藍芽耳機 1組 價值3,900元。 10 藍黑色相間之安全帽 1頂 價值6,000元。 11 藍芽耳機 1組 12 藍芽耳機 1組 價值990元。 13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價值8萬元,業已發還陳順興。 14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價值不詳,業已發還王勝忠。 15 藍色安全帽 1頂 品牌:IRIE,3/4罩式,價值3,500元。 16 草綠色之安全帽 1頂 安全帽品牌:WRF,全罩式,安全帽下方有牙齒符號,安全帽左側裝有藍芽耳機,共價值6,500元。 17 藍芽耳機 1組 18 電動自行車 1臺 價值1萬5,000元,陳玉芬業已取回。 19 行車紀錄器 1臺 價值約1,000元。 20 手機 1支 廠牌:VIVO,價值約6,000元,黎育竹業已取回。 21 安全帽 1頂 共價值4,000元。 22 鑰匙 1串 23 置物袋 1個 24 電動自行車 1臺 品名:曠達電動自行車,型號:KDTK,車身號碼:KDTL100280號,價值約5萬元,業已發還葉昇達。 25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品牌:山葉,深紅色,年月份201001,引擎號碼:E3E4E-000000號價值不詳,業已發還蔡瑞珠。 26 黑色安全帽 1頂 全罩式,價值3,000元。 27 雨衣 1套 共價值3,280元。 28 安全帽 1頂 29 提袋2個 2個 內有價值約3000元之ADIDAS外套、價值約500元之蛋糕跟冰淇淋等物品,共價值約3,500元。上開外套已發還不沒收。 30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品牌:山葉,灰色,年月份:201805,引擎號碼:E3X2E-000000號,價值不詳,業已發還柯樊義。 31 手提袋 1個 內有便當盒1個、藥袋1個、保鮮盒1個,共價值約500元,業已發還黎竹玉。 32 IPHONE12紅色手機 1支 價值2萬元,業已發還蔡銘得。 33 行車紀錄器 1個 共價值約4,000元。 34 磅秤 1個 35 羽絨外套 1件 36 電鑽 1支 電鑽1支約1,000元、砂輪機1臺約1,000元、烤肉食材約300元,共價值約2,300元,莊錦銘業已取回。 37 砂輪機 1臺 38 烤肉食材 1組 39 臺灣龜 1隻 共價值約500元。 40 臺灣鬥魚 4隻 41 金魚 4隻 42 電動工具 1組 共價值約5萬元。 43 磨切機 1臺 44 電線 3捆 45 行車紀錄器 1臺 46 自行車 1臺 紅色,後方有綠色菜籃,價值約3,600元。 47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臺 品牌:光陽、年月份201610、棕色、引擎號碼:SR25JC-000000號、車身號碼:RFBSR25JCHB112386。價值8萬6,000元,業已發還李國琳。 48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臺 價值約80萬元,業已發還王盈菁。 49 推車 2臺 共價值約7,000元。 50 爐具防風罩 5個 共價值約2,000元。 51 鍋具 2個 52 平底鍋 6個 共價值約3,000元。 53 爐火防風罩 3個 共價值約1,500元。 54 鍋爐固定架 1個 55 瓦斯快速爐 1個 價值約1,500元。 56 白鐵鐵夾 4個 價值約1,000元。 57 IPHONE 8 PLUS手機 1支 價值約4,000元。 58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 1個 59 香氛蠟燭 1個 價值1,881元。 60 雨衣 1組 價值1,800元。 61 餅乾 2包 價值158元。 62 電動自行車 1臺 紅色,價值4萬元。 63 安全帽 1頂 價值1,000元。 64 電動滑板車 1臺 價值2萬4,000元。 65 磅秤 1個 價值5,000元 66 食物 1袋 發票計梅子葡萄乾、比菲多、菜肉包、高麗菜、布丁、鳳梨酥、簿荷糖、兩用袋等,共價值662元。 67 手推車 1臺 價值1,500元 68 安全帽 1頂 價值2,500元 附表三
編號 事實 證據 1 事實欄一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8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4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林明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一第7頁至第7頁背面)。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查獲梁朝欽之照片(見偵卷一第8頁至第9頁背面)。 2 事實欄二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被害人梁國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13號卷〈下稱偵卷二〉第7頁至第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0月2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二第9頁至第12頁)。 ④電動自行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二第2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8月27日受理案件證明單、電動自行車資料表、告訴人移工資料表、電動自行車執照(見偵卷二第24頁至第27頁)。 ⑥電動自行車外觀照片(見偵卷二第28頁至第28頁背面)。 3 事實欄三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薛宇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0號卷〈下稱偵卷三〉第6頁至第8頁)。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三第9頁至第10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0月24日受理案件證明單 (見偵卷三第11頁)。 4 事實欄四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裴氏橋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21號卷〈下稱偵卷四〉第7頁至第8頁)。 ③電動自行車產品保固卡(見偵卷四第9頁)。 ④案發現場、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查獲現場照片、梁朝欽照片暨監視器擷圖比對結果(見偵卷四第10頁至第25頁)。 5 事實欄五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88號卷〈下稱偵卷五〉第5頁至第6頁背面、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傅玟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五第9頁至第10頁)。 ③告訴人傅玟瑋案件調查記錄(見偵卷五第7頁至第8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4日機車車廂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五第11頁至第14頁)。 ⑤車牌000-000號機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五第15頁)。 ⑥機車車廂遺留物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五第16頁)。 ⑦車牌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委託書(見偵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 ⑧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查獲現場照片、機車外觀照片、扣案物外觀照片(見偵卷五第19頁至第21頁背面)。 6 事實欄六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偵卷一第71頁至第73頁)。 ②告訴人劉千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58號卷〈下稱偵卷六〉第8頁至第9頁)。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選物販賣機外觀照片、道路監視器及梁朝欽比對結果(見偵卷六第10頁至第18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15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六第19頁至第20頁)。 ⑤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員警113年4月22日職務報告書暨附件(見本院卷二第頁)。 7 事實欄七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被害人暨被告梁朝欽犯行一覽表(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60號卷〈下稱偵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112年12月4日職務報告(見偵卷七第12頁)。 ④車牌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七第13頁)。 ⑤112年11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年11月23日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七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到第29頁)。 ⑥被害人車牌000-0000號機車外觀照片(見偵卷七第26頁背面)。 8 事實欄八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廖佑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5頁至第16頁)。 ③被害人暨梁朝欽犯行一覽表(見偵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7頁)。 ④112年11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年11月23日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七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到第2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3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七第35頁至第36頁)。 9 事實欄九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薛宇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7頁至第18頁)。 ③被害人暨梁朝欽犯行一覽表(見偵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7頁)。 ④112年11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年11月23日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七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到第29頁)。 ⑤告訴人車牌000-0000號機車外觀照片(見偵卷七第29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4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七第37頁至第38頁)。 10 事實欄十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洪偉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0頁至第11頁)。 ③被害人暨梁朝欽犯行一覽表(見偵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112年12月4日職務報告(見偵卷七第12頁)。 ⑤112年11月23日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年11月23日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七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到第29頁)。 ⑥告訴人提供耳機外觀照片(見偵卷七第24頁背面)。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9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七第33頁至34頁)。 11 事實欄十一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陳順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七第19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 ③被害人暨梁朝欽犯行一覽表(見偵卷七第5頁背面至第7頁)。 ④告訴人陳順興案件調查記錄(見偵卷七第21頁至第21頁背面)。 ⑤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112年11月28日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七第29頁背面至第31頁)。 ⑥車牌000-0000號機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七第32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8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七第39頁至第41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勘驗報告、現場照片、證物採驗紀錄表(見偵卷七第54頁至第62頁)。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3日新北警鑑字第1130020249號鑑驗書、勘驗物品外觀照片(見偵卷七第63頁至第63頁背面、第69頁至第70頁)。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2月23日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七第66頁背面)。 12 事實欄十二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王勝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84號卷〈下稱偵卷八〉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 ③車牌000-000號機車資料表(見偵卷八第1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0月28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八第14頁至第16頁)。 ⑤車牌000-000號機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八第17頁)。 ⑥車牌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報表(見偵卷八第18頁)。 ⑦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機車外觀照片、查獲梁朝欽照片(見偵卷八第19頁至第26頁)。 13 事實欄十三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賴信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下稱偵卷九〉第6頁至第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112年12月12日職務報告(見偵卷九第8頁)。 ④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機車外觀照片(見偵卷九第9頁至第1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2月11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九第12頁至第13頁)。 14 事實欄十四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洪名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48號卷〈下稱偵卷十〉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 ③安全帽及機車外觀照片、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車牌000-0000機車行車路徑(見偵卷十第13頁至第18頁背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11月20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十第19頁至第20頁)。 15 事實欄十五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86號卷〈下稱偵卷十一〉 第4頁至第5頁)、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陳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十一第6頁至第7頁、第8頁至第8背面)。 ③機車外觀照片翻拍、梁朝欽照片、機車外觀照片(見偵卷十一第9頁至第9頁背面)。 16 事實欄十六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張聰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87號卷〈下稱偵卷十二〉第7頁至第8頁)。 ③貨車外觀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梁朝欽照片(見偵卷十二第9頁至第13頁背面)。 ④車牌0000-00號貨車車輛詳細報表(見偵卷十二第14頁)。 17 事實欄十七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75號卷〈下稱偵卷十三〉 第4頁至第5頁)、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黎育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十三第6頁至第7頁、第10頁至第10頁背面)。 ③告訴人黎育竹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十三第8頁至第9頁)。 ④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三第11頁至第12頁)。 18 事實欄十八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李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102號卷〈下稱偵卷十四〉第6頁至第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113年1月24日職務報告(見偵卷十四第8頁)。 ④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四第9頁至第14頁)。 19 事實欄十九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葉昇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63號卷〈下稱偵卷十五〉第7頁至第7頁背面、第8頁至第8頁背面)。 ③電動自行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十五第9頁)。 ④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五第10頁至第14頁)。 ⑤告訴人葉昇達案件調查記錄(見偵卷十五第15頁至第15頁背面)。 20 事實欄二十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之自白(見偵卷十五第18頁至第19頁) 、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蔡瑞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十五第16頁至第17頁)。 ③機車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見偵卷十五第20頁至第21頁)。 ④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五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 ⑤車牌000-000號機車車輛詳細報表(見偵卷十五第24頁)。 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二第7頁至第1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7日刑紋字第1136017088號指紋鑑定書(見本院卷二第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00000000K01號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見本院卷二第頁)。 21 事實欄二十一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邢蕙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69號卷〈下稱偵卷十六〉第7頁至第7頁背面)。 ③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六第8頁)。 22 事實欄二十二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李佳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90號卷〈下稱偵卷十七〉第6頁至第7頁)。 ③道路監視器、警方密錄器畫面擷圖(見偵卷十七第8頁至第13頁)。 23 事實欄二十三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300號卷〈下稱偵卷十八〉第5頁至第6頁)、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趙飛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十八第7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9頁背面)。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3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十八第10頁至第12頁)。 ④外套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十八第13頁)。 ⑤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贓物外套外觀照片(見偵卷十八第14頁至第18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29日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十八第19頁至第20頁)。 24 事實欄二十四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柯樊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363號卷〈下稱偵卷十九〉第7頁至第7頁背面)。 ③告訴人柯樊義案件調查記錄(見偵卷十九第8頁至第8頁背面)。 ④車牌000-0000號機車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十九第9頁)。 ⑤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車牌比對結果、梁朝欽到場照片(見偵卷十九第10頁至第12頁)。 25 事實欄二十五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偵訊中之自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305號卷〈下稱偵卷二十〉第6頁至第7頁、第34頁至第36頁)、偵訊時、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6頁至第29頁、第71頁至第73頁、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本院卷二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23頁至第233頁、第370頁)。 ②告訴人黎竹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第8頁至第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2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二十第12頁至第14頁背面)。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外觀照片(見偵卷二十第15頁至第16頁背面)。 ⑤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二十第17頁至第17頁背面)。 26 事實欄二十六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偵訊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93號卷〈下稱偵卷二十一〉第5頁至第6頁、第29頁至第30頁、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蔡銘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一第7頁至第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3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二十一第9頁至第11頁背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30日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二十一第12頁)。 ⑤手機定位擷圖、扣案現場照片(見偵卷二十一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 27 事實欄二十七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證人陳昶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43號卷〈下稱偵卷二十二〉第8頁至第9頁背面)。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遭竊車輛外觀照片(見偵卷二十二第10頁至第11頁)。 28 事實欄二十八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證人莊錦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44號卷〈下稱偵卷二十三〉第8頁至第9頁)。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案發地點照片、警局拍攝之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二十三第10頁至第13頁)。 29 事實欄二十九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徐君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944號卷〈下稱偵卷二十四〉第13頁至第14頁)。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梁朝欽逃逸路線擷圖(見偵卷二十四第19頁至第23頁)。 ④警局拍攝之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二十四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 30 事實欄三十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孫添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四第11頁至第12頁背面)。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二十四第15頁至第16頁)。 ④警局拍攝之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二十四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 31 事實欄三十一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賴麗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四第10頁至第10頁背面)。 ③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二十四第17頁至第18頁)。 ④警局拍攝之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二十四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 32 事實欄三十二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506號卷〈下稱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李國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告訴人李國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月4日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二十五第21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2月20日新北警鑑字第1130105022號鑑驗書(見偵卷二十五第22頁至第22頁背面)。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附件、勘驗照片、證物清單、證物採驗紀錄表(見偵卷二十五第23頁至第33頁)。 33 事實欄三十三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王誠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36頁至第37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證人王盈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34頁至第35頁)。 ⑤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道路監視器畫面擷圖、犯案路徑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第53背面至第54頁)。 ⑥車牌000-0000號汽車車籍資料(見偵卷二十五第39頁)。 34 事實欄三十四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賴偉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40頁至第40頁背面)。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案發小貨車外觀照片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 35 事實欄三十五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吳泓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43頁至第44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3頁至第55頁)。 36 事實欄三十六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吳文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45頁至第46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3頁至第55頁)。 37 事實欄三十七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曾冠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47頁至第48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3頁至第55頁)。 38 事實欄三十八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曾素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49頁至第50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3頁至第55頁)。 39 事實欄三十九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陳順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51頁至第52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4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3頁至第55頁)。 40 事實欄四十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洪兆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56頁至第56頁背面)。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113年2月7日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偵卷二十五第57頁至第57頁背面)。 41 事實欄四十一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張家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58頁至第59頁)。 ③證人宋銘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60頁至第61頁)。 ④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⑤告訴人張家瑜調查記錄(見偵卷二十五第62頁至第62頁背面)。 ⑥證人宋銘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二十五第63頁至第64頁)。 ⑦車牌000-0000號機車維修明細單(見偵卷二十五第64-1頁)。 ⑧經證人宋銘成指認之監視器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65頁)。 ⑨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車牌000-0000號機車外觀照片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66頁至第70頁背面)。 42 事實欄四十二 ①梁朝欽於偵訊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陳秀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58頁至第59頁)。 ③證人宋銘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73頁至第74頁)。 ④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⑤證人宋銘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二十五第75頁至第76頁)。 ⑥車牌000-0000號機車維修收據(見偵卷二十五第77頁) ⑦經證人宋銘成指認之監視器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78頁)。 ⑧車牌000-0000號機車外觀照片、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79頁至第79頁背面、第80頁背面至第82頁背面)。 43 事實欄四十三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陳羿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83頁至第85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宏匯廣場銷貨明細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6頁、第90頁)。 ⑤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案發地點及香氛蠟燭外包裝照片、警局拍攝之梁朝欽照片(見偵卷二十五第87頁至第89頁背面)。 44 事實欄四十十四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鄭宇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91頁至第92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案發地點外觀照片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93頁至第96頁背面)。 45 事實欄四十五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蔡雅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97頁至第98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100頁至第102頁背面)。 46 事實欄四十六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許榮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03頁至第98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104頁至第104頁背面)。 47 事實欄四十七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陳宏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05頁至第105頁背面)。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106頁至第106頁背面)。 48 事實欄四十八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0頁至第13頁背面、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羅尼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07頁至第108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電動滑板車外觀照片翻拍、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道路監視器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109頁至第114頁)。 49 事實欄四十九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陳勳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15頁至第115頁背面)。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道路監視器擷圖(見偵卷二十五第116頁至第117頁背面)。 50 事實欄五十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阮文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18頁至第119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道路監視器擷圖、購物明細(見偵卷二十五第120頁至第121頁)。 51 事實欄五十一 ①梁朝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告訴人郭芙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24頁至第125頁)。 ③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126頁至第126頁背面)。 52 事實欄五十二 ①梁朝欽於警詢時、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卷二十五第127頁至第128頁、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33頁)。 ②犯嫌竊盜、毀損一覽表(見偵卷二十五第8頁)。 ③告訴人陳承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二十五第129頁至第130頁)。 ④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及監視器影片(見偵卷二十五第131頁至第131頁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