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丁○○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油壓剪及電纜剪各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如事實欄二所示 丁○○、癸○○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事實欄三、㈠所示 丁○○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事實欄三、㈡所示 丁○○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佰公尺與癸○○、甲○○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癸○○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佰公尺與丁○○、甲○○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甲○○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佰公尺與丁○○、癸○○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5 如事實欄四、㈠所示 丁○○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事實欄四、㈡所示 丁○○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台與甲○○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台與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7 如事實欄四、㈢所示 丁○○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佰捌拾公尺與甲○○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佰捌拾公尺與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