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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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 為 人│時 間│地 點│方 式│被害人│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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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勝紘與真實姓│102 年6 月19│新北市板橋區四維│騎乘車牌號碼00│黃春美│黑色手提包1 個(內含│
│ │名年籍均不詳之│日上午5 時36│路279 巷32號 │H-3719號重型機│ │現金15,000元、黑色手│
│ │成年男子 │分許 │ │車,徒手竊取 │ │機1 支、身份證1 張、│
│ │ │ │ │ │ │健保卡1 張、機車駕照│
│ │ │ │ │ │ │、印章、帳本及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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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勝紘 │102 年7 月27│新北市板橋區溪崑│騎乘車牌號碼00│江若蓁│咖啡色牛皮皮包【內含│
│ │ │日上午5 時37│二街112 巷42號之│3-572 號重型機│ │現金60,000元、皮爾卡│
│ │ │分許 │1 │車,徒手竊取 │ │登紫色長夾、COACH 手│
│ │ │ │ │ │ │提包、禮券10,000元、│
│ │ │ │ │ │ │信用卡1 張、身份證1 │
│ │ │ │ │ │ │張、健保卡1 張、駕照│
│ │ │ │ │ │ │、手機1 支(價值84,5│
│ │ │ │ │ │ │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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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勝紘與楊麗萍│102 年9 月3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翻越門窗,徒手│劉又維│劉又維所有之皮夾1 只│
│ │ │日晚間9 時20│南路2 段116 號亞│竊取 │ │(內含現金300 元、信│
│ │ │分許 │東體育館 │ │ │用卡3 張、提款卡3 張│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學│
│ │ │ │ │ │ │生證各1 張)、iPhone│
│ │ │ │ │ │ │5 手機1 支;吳俊逸、│
│ │ │ │ │ │ │郭晉維分別所有之iPho│
│ │ │ │ │ │ │one5手機、三星S2手機│
│ │ │ │ │ │ │各1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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