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794號
PCDM,111,金簡,794,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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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匯款金額」)。該詐欺集團成員則將附表1「匯入帳戶 」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鄧宇哲轉交魏子碩,再由 詐欺集團成員「cww噴」指示魏子碩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 」(109年6月16日至18日)至「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2 所示之款項。魏子碩得款後,旋連同上開提款卡及贓款交由 鄧宇哲再轉交給周展宇收取,周展宇則至指定之地點,將款 項交付給其他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至魏子碩、鄧宇哲周展宇 所得之報酬分別為全部提領金額之百分之3、百分之2、百分 之2。嗣經告訴人謝麗雪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調閱提款 機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麗雪、梁王却王明堯張靜如戴鈺雯鄭秋美、 林建基余南儀、陳秀瑛、謝佳芳鄭騏耀、羅阿傳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魏子碩於偵查中、羈押審理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證明將所領取之贓款交予被告鄧宇哲,再由被告鄧宇哲交予被告周展宇之事實。 2 被告鄧宇哲於偵查中、羈押審理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證明將被告魏子碩所交付之贓款轉交予被告周展宇之事實。 3 被告周展宇於偵查中、羈押審理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之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證明向被告鄧宇哲收取贓款後,再轉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4 告訴人張靜如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靜如如附表1編號1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5 告訴人陳秀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秀瑛如附表1編號2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6 告訴人戴鈺雯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戴鈺雯如附表1編號3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7 被害人邱富蓁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邱富蓁如附表1編號4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8 告訴人謝麗雪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謝麗雪如附表1編號5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9 告訴人梁王却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梁王却如附表1編號6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0 告訴人鄭秋美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鄭秋美如附表1編號7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1 告訴人林建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建基如附表1編號8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2 告訴人鄭騏耀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鄭騏耀如附表1編號9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3 告訴人余南儀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余南儀如附表1編號10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4 告訴人王明堯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明堯如附表1編號11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5 告訴人羅阿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羅阿傳如附表1編號12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6 告訴人謝佳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謝佳芳如附表1編號13遭詐騙匯款及報案之經過。 1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各1紙、LINE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張靜如如附表1編號1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1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中壢分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紙 證明告訴人陳秀瑛如附表1編號2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匯款單各1紙 證明告訴人戴鈺雯如附表1編號3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安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 證明被害人邱富蓁如附表1編號4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 證明告訴人謝麗雪如附表1編號5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回條2份 證明告訴人梁王却如附表1編號6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 證明告訴人鄭秋美如附表1編號7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瑞興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 證明告訴人林建基如附表1編號8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 證明告訴人鄭騏耀如附表1編號9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UNE對話紀錄擷圖各1紙 證明告訴人余南儀如附表1編號10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各1紙、LUNE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王明堯如附表1編號11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8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表各1紙 證明告訴人羅阿傳如附表1編號12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2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匯款資料各1紙 證明告訴人謝佳芳如附表1編號13所載遭詐騙之事實。 30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10紙 證明被告魏子碩等人有以該等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告訴人等人因遭詐騙而匯入款項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等人所為,係將犯罪所 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 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自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 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魏子碩、鄧宇哲周展宇等3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 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再被告3人分別擔任收水及車手提領現金,係以同 一行為而參與犯罪組織涉犯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與洗錢 等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 斷。另被告3人對如附表1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等所為各次 加重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如 附表2所示之詐欺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宣告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 鄭世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于倫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1:
編號 時間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109年6月14日17時許 告訴人 張靜如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張靜如之友人黃麗婷,佯稱支票到期欠缺資金,致告訴人張靜如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6日11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行臨櫃匯款 12萬元 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雅萍 2 109年6月15日某時 告訴人 陳秀瑛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告訴人陳秀瑛姨丈,佯稱需償付友人墊付之醫藥費,致告訴人陳秀瑛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1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中壢分行臨櫃匯款 13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3 109年6月16日10時許 告訴人 戴鈺雯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戴鈺雯姪女婿,佯稱需款孔急,致告訴人戴鈺雯陷於錯誤,委由其子許哲瑋依詐欺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3時3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網路銀行匯款 5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張雅萍 4 109年6月16日16時18分許 被害人 邱富蓁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被害人邱富蓁姪子邱俊耀,佯稱借款投資副業,致被害人邱富蓁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3時25分許 不明,自動櫃員機匯款 2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張雅萍 5 109年6月16日16時32分許 告訴人 謝麗雪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謝麗雪之外甥,佯稱因向他人購物欠缺資金,致告訴人謝麗雪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1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臨櫃匯款 1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6 109年6月17日9時6分許 告訴人 梁王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梁王却之外甥,佯稱因工作需要需資金周轉,致告訴人梁王却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9時55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彰化縣秀水農會臨櫃匯款 15萬元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109年6月17日13時40分許 20萬元 合作金庫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7 109年6月17日10時12分許 告訴人 鄭秋美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鄭秋美姪子「凱凱」,佯稱購買買手機配件欠缺資金,致告訴人鄭秋美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2時32分許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萬丹郵局臨櫃匯款 2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戶名張雅萍 8 109年6月17日18時48分許 告訴人 林建基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林建基姪子陳建華,佯稱需款孔急,致告訴人林建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0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臨櫃匯款 15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戶名張雅萍 9 109年6月17日19時22分許 告訴人 鄭騏耀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告訴人鄭騏耀友人蔡鎮榮,佯稱欠缺資金償付工程款,致告訴人鄭騏耀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3時30分許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前鎮分行臨櫃匯款 14萬元 中華郵政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10 109年6月17日某時 告訴人 余南儀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告訴人余南儀友人李政諺,佯稱支付廠商貨款欠缺資金,致告訴人余南儀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4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懷生分行 3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1 109年6月18日7時46許 告訴人 王明堯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告訴人王明堯之外甥蕭榮陞,佯稱因購買口罩、額溫槍欠缺資金,致告訴人王明堯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0時4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號合作金庫楠梓分行臨櫃匯款 10萬元 合作金庫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12 109年6月18日9時30分許 告訴人 羅阿傳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告訴人羅阿傳友人邱榮輝,佯稱需款孔急,致告訴人羅阿傳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1時許 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市大溪區農會臨櫃匯款 7萬元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13 109年6月18日某時 告訴人 謝佳芳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告訴人謝佳芳姪子,佯稱需款清償債務,致告訴人謝佳芳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3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臨櫃匯款 12萬元 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09年6月18日13時53分許 不明,自動櫃員機匯款 3萬元 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附表2:
編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1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9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淡水門市 合作金庫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4萬9,000元 2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9月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淡水門市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萬元 3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0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淡水麗景店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戶名張雅萍 15萬元 4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1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聯福利中心淡水博愛門市 合作金庫北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10萬元 5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1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學府門市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萬元 6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1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學府門市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4萬元 7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1時5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0號淡水中興郵局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6萬元 8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2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 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雅萍 5萬元 9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3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英專門市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6萬元 10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3時9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萊爾富超商淡水英才店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 9萬元 11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3時44分許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真善美門市 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雅萍 3萬元 12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4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淡水新摩天店 中華郵政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12萬元 13 鄧宇哲 109年6月18日14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淡水新摩天店 中華郵政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建平 2萬元 14 魏子碩 109年6月18日14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淡水新摩天店 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5萬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偵字第12112號
  被   告 魏子碩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宇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展宇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陸股)併辦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魏子碩、鄧宇哲周展宇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 詐欺集團,周展宇擔任指揮組織成員取簿、領款、收款並交 付工作手機等車手頭工作,鄧宇哲負責依周展宇指示交付提 款卡與車手並收取贓款之收水工作,魏子碩則負責持人頭帳 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渠等與該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基 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 帳戶。周展宇即將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鄧宇哲 轉交魏子碩,魏子碩遂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所示金額,旋將贓款交由鄧宇哲收取,鄧宇哲再轉交與 周展宇收取,周展宇則至指定之地點,將款項交付與其他姓 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來源及去向。周展宇鄧宇哲及魏子碩分別獲得提領金 額之百分之2、百分之2、百分之3等報酬。
二、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展宇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周展宇坦承與被告魏子碩、鄧宇哲一同加入詐騙集團,交付工作手機與被告魏子碩、鄧宇哲,收取被告魏子碩、鄧宇哲之贓款後,依指示至新北市林口區、淡水區、桃園市龜山區等地回水之事實。 2 被告魏子碩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魏子碩坦承與被告周展宇鄧宇哲一同加入詐騙集團,依指示前往附表所示地點提領款項並交付與被告鄧宇哲事實。 3 被告鄧宇哲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鄧宇哲坦承與被告周展宇、魏子碩一同加入詐騙集團,依指示交付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與被告魏子碩,並收取被告魏子碩交付之贓款,再將贓款交付被告周展宇之事實。 4 告訴人鄭秋美、戴鈺雯林建基謝麗雪謝佳芳、被害人邱富蓁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5人及被害人邱富蓁遭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5 告訴人5人及被害人邱富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告訴人5人及被害人邱富蓁遭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6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魏子碩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 被告魏子碩有以該等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告訴人5人及被害人邱富蓁遭詐騙款項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 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3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 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3人對附表所示 各告訴人、被害人等所為各次加重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周展宇鄧宇哲及魏子碩分別 獲得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2、百分之2、百分之3報酬 ,均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併辦理由:被告3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等提起公訴(下稱前案 ),業經貴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3號(陸股)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被 告3人所涉上開罪嫌,與附表備註所示前案附表之被害人相 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朱柏璋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鄭秋美(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被害人姪子「凱凱」,佯稱購買手機配件欠缺資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至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萬丹郵局,臨櫃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2時33分 2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雅萍(改名張宸) 109年6月17日12時58分 2萬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桃興分行提款機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2 戴鈺雯(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被害人姪女婿,佯稱需款孔急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委由其子許哲瑋依詐欺成員指示,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以網路銀行匯款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3時32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萍(改名張宸) 1、109年6月17日14時1分 2、同日14時2分 1、2萬元 2、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桃園新統領店提款機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09年6月17日14時3分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桃園ATT筷時尚提款機 3 邱富蓁(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被害人姪子,佯稱借款投資副業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至不詳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4時54分 2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萍(改名張宸) 109年6月17日15時9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桃園站前店提款機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4 林建基(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被害人姪子,佯稱需款孔急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臨櫃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8日10時40分 15萬元 台新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雅萍(改名張宸) 109年6月18日10時41分 1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淡水麗景店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3。 5 謝麗雪(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被害人之外甥,佯稱因向他人購物欠缺資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臨櫃匯款至右揭帳戶。 109年6月17日11時20分 1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信吉(改名陳士弘) 1、109年6月18日13時1分 2、同日13時2分 3、同日13時3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均不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英專門市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9。 1、109年6月18日13時6分 2、同日13時7分 3、同日13時8分7秒 4、同日13時8分56秒 5、同日13時9分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街0號、英專路43號萊爾富超商淡水英才店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0。 6 謝佳芳(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被害人姪子,佯稱需款清償債務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成員成員指示,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及不詳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揭帳戶。(其餘2筆非本案被告) 1、109年6月18日13時50分 2、同日13時53分 1、12萬元 2、3萬元 國泰世華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緯泰 1、109年6月18日14時24分 2、同日14時25分 1、10萬元 2、5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B1全聯福利中心淡水新春分店提款機 同109年度偵字第1087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4(地址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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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