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檢察官李頲翰、陳師敏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 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 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 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 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 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犯行。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欺之匯款情節及證據出處】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 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金融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匯款金額(新臺幣) 1(起訴書附表 一、 二、) 告訴人林○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月24日22時30分起,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湘婷」、「唐僧Mr. 」、「悟空」等名義,陸續聯繫告訴人林○宇,並謊稱倘依指示於「Blue Sea Eye」投資網站(www.blueseaeye.com )跟單操作,並儲值款項至指定帳戶,即可有相當獲利云云,致林○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9年9月17日15時22分 沈哲宏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沈哲宏 109年9月17日20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 樓玉山銀行新樹分行ATM 15,000元 ⒈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1959 號(下稱【1959號卷】,卷一,第415至420 、517至519頁;1959號卷,卷二,第9至25、389至399 頁;本院卷一第176頁;本院卷二第91頁) ⒉共犯周志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45至59、371至377、383至387、437至440、477至479 頁) ⒊共犯沈哲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66至70、77至87頁) ⒋告訴人林○宇於警詢中之證述(1959號卷一第93至96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號卷一第275至283頁) ⒍被告收取贓款翻拍畫面(1959號卷一第285至287頁) ⒎被告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⒏周志宇使用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89至393頁) ⒐警員許文豐等人於109 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1959號卷一第401頁) ⒑周志宇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 號卷一第445至446頁) ⒒廖威凱另案執行案件調查筆錄、執行筆錄暨其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489、493至495、503至505頁) ⒓133 精品汽車旅館周邊Google地圖(1959號卷二第71至73頁) ⒔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95至400頁;卷二第75至169 頁) ⒕ 被告與廖威凱臉書(暱稱「吳亦凡」)訊息對話紀錄(1959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⒖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8494號函暨檢附沈哲宏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04頁) ⒗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⒘ Google地圖2 張(本院卷第273頁、275頁) ⒙ 林○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本院卷第295至298頁、300 頁、302頁) ⒚ 告訴人林○宇提出之匯款憑證(本院卷第308頁、310頁) ⒛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959號卷一第253頁) 本院109年聲搜字第2185號搜索票(1959號卷一第2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273頁) 本案提領款項,超出被害人款金額部分,另由警方追查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附此敘明 55,000元 109年9月17日20時12分許 13,500元 109年9月17日21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迴龍分行ATM 50,000元 109年9月17日21時16分許 21,000元 109年9月17日21時20分許 1,000元 109年9月18日10時29分許 上址玉山銀行新樹分行 1,600,000元 109年9月18日10時35分許 上址玉山銀行新樹分行ATM 35,000元 2(起訴書附表 一、二) 被害人鄭○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5 日起,以臉書社群軟體、通訊軟體暱稱「胡雨婷」、「唐僧Mr.」、「悟空」等帳號,與被害人鄭○生聯繫,並佯稱依指示於「Blue Sea Eye」投資網站(www.blueseaeye.com),跟單操作,並儲值款項至指定帳戶,即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鄭○生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9年9月17日15時53分 同上 ⒈被告於偵訊、本院 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1959號卷,卷一,第415至420 、517至519頁;1959號卷,卷二,第9至25、389至399 頁;本院卷一第176頁;本院卷二第91頁) ⒉共犯周志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45至59、371至377、383至387、437至440、477至479 頁) ⒊共犯沈哲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66至70、77至87頁) ⒋被害人鄭○生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103至105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號卷一第275至283頁) ⒍被告收取贓款翻拍畫面(1959號卷一第285至287頁) ⒎被告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⒏周志宇使用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89至393頁) ⒐警員許文豐等人於109 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1959號卷一第401頁) ⒑周志宇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 號卷一第445至446頁) ⒒廖威凱另案執行案件調查筆錄、執行筆錄暨其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489、493至495、503至505頁) ⒓133 精品汽車旅館周邊Google地圖(1959號卷二第71至73頁) ⒔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95至400頁;卷二第75至169 頁) ⒕被告與廖威凱臉書(暱稱「吳亦凡」)訊息對話紀錄(1959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⒖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8494號函暨檢附沈哲宏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04頁) 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⒘ Google地圖2 張(本院卷第273頁、275頁) ⒙ 被害人鄭○生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本院卷第311、313至326頁) 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959號卷一第253頁) ⒛本院109年聲搜字第2185號搜索票(1959號卷一第2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273頁) 400,000元 3(起訴書附表 一、二) 告訴人王○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月24日起,以交友軟體omi、通訊軟體Line暱稱「方立仁」、「Adolf 阿道夫」、「Mick軒-策畫 」、「CEO KING」之帳號,陸續與告訴人王○蓉聯繫,佯稱若參與「Blue Sea Eye」投資網站(www.blueseaeye.com),依指示跟單操作,儲值款項至指定帳戶,即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王○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9年9月17日17時19分 同上 ⒈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1959 號(下稱【1959號卷】,卷一,第415至420 、517至519頁;1959號卷,卷二,第9至25、389至399 頁;本院卷一第176頁;本院卷二第91頁) ⒉共犯周志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45至59、371至377、383至387、437至440、477至479 頁) ⒊共犯沈哲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66至70、77至87頁) ⒋告訴人王○蓉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107至111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號卷一第275至283頁) ⒍被告收取贓款翻拍畫面(1959號卷一第285至287頁) ⒎被告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⒏周志宇使用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89至393頁) ⒐警員許文豐等人於109 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1959號卷一第401頁) ⒑周志宇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 號卷一第445至446頁) ⒒廖威凱另案執行案件調查筆錄、執行筆錄暨其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489、493至495、503至505頁) ⒓133 精品汽車旅館周邊Google地圖(1959號卷二第71至73頁) ⒔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95至400頁;卷二第75至169 頁) ⒕ 被告與廖威凱臉書(暱稱「吳亦凡」)訊息對話紀錄(1959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⒖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8494號函暨檢附沈哲宏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04頁) ⒗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⒘ Google地圖2 張(本院卷第273頁、275頁) ⒙王○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第277至279頁) ⒚告訴人王○蓉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80至291頁) ⒛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959號卷一第253頁) 本院109年聲搜字第2185號搜索票(1959號卷一第2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273頁) 140,000元 4(起訴書附表 一、二) 告訴人林○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7月29日起,以交友軟體omi、Line通訊軟體暱稱「Liren立仁」、「Adolf 阿道夫」、「Mick軒- 策畫」、「CEO KING」之帳號,以及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等名義,與告訴人林○儀聯繫,佯稱若參與「最值得信賴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投資網站(www.maxtouchcode.com),依指示跟單操作,儲值款項至指定帳戶,即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林○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09年9月18日10時20分 同上 ⒈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之自白(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1959 號(下稱【1959號卷】,卷一,第415至420 、517至519頁;1959號卷,卷二,第9至25、389至399 頁;本院卷一第176頁;本院卷二第91頁) ⒉共犯周志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45至59、371至377、383至387、437至440、477至479 頁) ⒊共犯沈哲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及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1959號卷一,第66至70、77至87頁) ⒋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97至101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號卷一第275至283頁) ⒍被告收取贓款翻拍畫面(1959號卷一第285至287頁) ⒎被告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⒏周志宇使用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89至393頁) ⒐警員許文豐等人於109 年12月28日職務報告(1959號卷一第401頁) ⒑周志宇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及監視器畫面(1959 號卷一第445至446頁) ⒒廖威凱另案執行案件調查筆錄、執行筆錄暨其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489、493至495、503至505頁) ⒓133 精品汽車旅館周邊Google地圖(1959號卷二第71至73頁) ⒔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行動上網歷程(1959號卷一第395至400頁;卷二第75至169 頁) ⒕ 被告與廖威凱臉書(暱稱「吳亦凡」)訊息對話紀錄(1959號卷二第181至183頁) ⒖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8494號函暨檢附沈哲宏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04頁) ⒗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⒘ Google地圖2 張(本院卷第273頁、275頁) ⒙林○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第255至256頁) ⒚告訴人林○儀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58頁、262至270頁) ⒛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959號卷一第253頁) 本院109年聲搜字第2185號搜索票(1959號卷一第2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273頁) 550,000元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之匯款情節及證據出處】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 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被告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匯款金額(新臺幣) 1(起訴書附表三)(臺北地檢110 偵字9818號、10871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2) 告訴人林○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月24日起,以Wedate交友軟體、Line 通訊軟體暱稱「娟兒」、「Abbie」、「金瑞 」之帳號,以及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等名義,與告訴人林○豐聯繫,並佯稱參與「Max Touch」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有相當獲利、提領獲利須繳交保證金等語,致告訴人林○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 年10月14日13時40分 鄭力嘉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綽號「小鳥」之詐欺集團成員 109 年10月14日15時17分許 100,000元 1.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1959號卷一第416至417、428 頁;1959號卷二第25頁;本院卷第176頁) 2.證人鄭力嘉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449至454頁) 3.告訴人林○豐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175至178頁;卷二第187至189頁) 4.告訴人林○豐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憑證(1959號卷二第191至198頁) 5.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 、273頁) 7.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959號卷一第565至575頁) 8.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掛失記錄(1959號卷二第379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8 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310824 號函暨檢附鄭力嘉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地檢110偵字第10871號卷【下稱10871號卷】第35至37頁、39頁) 10. 林○豐之合庫存簿暨內部交易明細(10871號卷第69頁) 11. 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871 號卷第109至110頁)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34796 號函暨檢附鄭力嘉之帳戶、存摺掛失記錄(本院卷第57至59頁) 10.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本案提領款項,超出被害人款金額部分,另由警方追查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附此敘明 500,000元 109 年10月14日15時30分許 120,000元 109 年10 時35分許 120,000元 109 年10月14日15時36分許 120,000元 1 2(起訴書附表三) 告訴人蔡○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21日起,利用SweetRing 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蔡忠霖」、「 團隊助理_ 楊晴_BL」帳號以及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等名義,與告訴人蔡○樺聯繫,並佯稱參與「BlueseeEye」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10月14日14時8分 同上 1.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1959號卷一第416至417、428 頁;1959號卷二第25頁;本院卷第176頁) 2.證人鄭力嘉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449至454頁) 3.告訴人蔡○樺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179至181頁;卷二第199至201頁) 4.告訴人蔡○樺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憑證(1959號卷二第204至206頁) 5.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 、273頁) 7.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959號卷一第565頁) 8.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掛失記錄(1959號卷二第379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 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34796 號函暨檢附鄭力嘉之帳戶、存摺掛失記錄(本院卷第57至59頁) 10.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150,000元 3(起訴書附表三) 告訴人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8 月下旬,利用SweetRing交友軟體、Line 通訊軟體暱稱「xuan」、「數據總指導」帳號以及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等名義,與告訴人林○宏聯繫,並佯稱參與「BlueseeEye」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林○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 年10月17日22時50分 同上 同上 109 年10月19日23時59分許 100,000元 1.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1959號卷一第416至417、428 頁;1959號卷二第25頁;本院卷第176頁) 2.證人鄭力嘉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449至454頁) 3.告訴人林○宏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199至202頁;卷二第245至247頁) 4.告訴人林○宏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憑證(1959號卷二第249至251頁) 5.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 、273頁) 7.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959號卷一第569頁) 8.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掛失記錄(1959號卷二第379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 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34796 號函暨檢附鄭力嘉之帳戶、存摺掛失記錄(本院卷第57至59頁) 10.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30,000元 109 年10月19日00時00分許 100,000元 4(起訴書附表三) 告訴人邱○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09 年10月1 日18時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捷富專員Jason 」名義,與告訴人邱○麒聯繫,並佯稱參與不詳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有相當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邱○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09 年10月19日19時19分 同上 同上 109 年10月20日01時42分許 100,000元 1.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1959號卷一第416至417、428 頁;1959號卷二第25頁;本院卷第頁) 2.證人鄭力嘉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449至454頁) 3.告訴人邱○麒於警詢中證述(1959號卷一第203至204頁;卷二第253至254頁) 4.告訴人邱○麒提出之匯款憑證(1959號卷二第256至257頁) 5.被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1959號卷一第288至355頁;1959號卷二第31至70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959號卷一第257至263 、273頁) 7.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959號卷一第569至570頁) 8.鄭力嘉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掛失記錄(1959號卷二第379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 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34796 號函暨檢附鄭力嘉之帳戶、存摺掛失記錄(本院卷第57至59頁) 10.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本院卷第209至225頁、235 頁、327至328頁) ①100,000元 ②109 年10月19日19時20分 109 年10月20日01時42分許 82,000元(含告訴人丁○○左列匯入之5,000 元,匯入後與帳戶內款項混同) ②5,000元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XS MAX行動電話1 支 (IEMI:000000000000000)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用,應予沒收。 2 I-PHONE 7PLUS行動電話1支 (IEMI:000000000000000) 不予宣告沒收。 3 I-PHONE 7行動電話1支 (IEMI:000000000000000) 不予宣告沒收。 4 I-PHONE 行動電話1支 (已損壞) 不予宣告沒收。 5 點鈔機1台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用,應予沒收。 6 I-PHONE充電器 不予宣告沒收。 7 新臺幣33,000元 不予宣告沒收。 8 MACBOOK PRO1台 不予宣告沒收。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不予宣告沒收。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不予宣告沒收。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號) 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用,應予沒收。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 (卡號無法完整辨識)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五:退併辦】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 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被告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1(臺北地檢110 偵字9818號、10871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 告訴人莊容瑄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line化名「Kevin」於109年10月5 日與告訴人莊容瑄聯繫,以投資高獲利之話術,遊說莊容瑄參加投資,致其陷於錯誤,於其新北市樹林區住處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22日17時34分許 鄭力嘉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84,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8 萬400元) 2(臺北地檢110 偵字9818號、10871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3)(臺北地檢110 偵字11895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1) 告訴人楊雨潔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line化名「兼職天眼通」於109 年10月初某日與被害人楊雨潔聯繫,要求楊雨潔加入「AHEAD 」投資平台,並向楊雨潔佯稱須匯入領出金額之一半,才能夠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在其臺南市永康區住處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16日18時23分許 王啓昇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109 年10月22日18時51分許(併辦意旨書記載109 年10月22日某時許) 鄭力嘉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4,300元 3(臺北地檢110 偵字9818號、10871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4) 告訴人曾敬清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line化名「小飛豬」於109 年10月22日22時許與告訴人曾敬清聯繫,以投資高獲利之話術,遊說曾敬清參加投資,致其陷於錯誤,在其臺南市安南區住處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24日01時4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109 年10月23日22時07分許) 鄭力嘉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8,000元 4(士林地檢110 偵字11216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呂綵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0月21日晚上某時許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謊稱可投資獲利,誘騙告訴人呂綵芸加入投資網站,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呂綵芸,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22日21時39分 鄭力嘉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2,000元 109 年10月22日22時13分 32,900元 109 年10月22日22時52分 28,000元 5(臺北地檢110 偵字11895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2) 告訴人詹銘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0月16日晚上某時許在通訊軟體以LINE向告訴人詹銘修佯稱:至名稱為Y.A.M ,網址為https://powq.yam55.com之博弈網站投資,保證可獲利,致詹銘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17日14時24分許 王啓昇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109 年10月17日14時25分許 10,000元 109 年10月17日14時25分許 10,000元 109 年10月17日14時53分許 20,000元 6(臺北地檢110 偵字11895號併辦意旨書之附表編號3) 告訴人周佩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2日晚上某時許在通訊軟體以LINE向告訴人周佩岑佯稱:至名稱為AHEAD,網址為之https://eightcap.ahead9.com之網站投資,保證可獲利,致周佩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 年10月19日15時30分許 同上 50,000元 109 年10月19日15時31分許 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