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195號
PCDM,110,簡,2195,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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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詩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陸點柒壹貳捌公克)暨外包裝袋柒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5845號」應更正為「第5854號」; 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
㈡、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 改悔向上,竟又於5 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 ,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 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 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案件之前 科(已構成累犯者,此處不再重複審酌、評價),有其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 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動機係為供己施用、 持有之毒品數量尚微、持有期間僅約1 小時,被告智識程度 為五專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職業為洗車行員 工、家境小康等生活狀況,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6.7128公克)、包裝上 揭毒品之外包裝袋7只(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58號
被 告 林詩豪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板橋區海山路47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詩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5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各3次,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 字第7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復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而確定;前揭2罪 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8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8 月30日2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介壽公園,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元價格,購得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淨重6.7140公克、驗餘量6.7128公克 )而持有之。嗣於同日3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號前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淨重6.7140公克、驗餘量6.712 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詩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查獲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及蒐證照片3張附卷可憑,復有上 開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淨重6.7140公克、驗餘量6.7128 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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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