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77號
PCDM,102,訴,577,20131003,1

3/3頁 上一頁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9 │鄭志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磅秤貳台、分│附表一編號19之│
│ │裝袋壹批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均│犯罪事實。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0 │鄭志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磅秤貳台、分│附表一編號20之│
│ │裝袋壹批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均│犯罪事實。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1 │鄭志雄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附表一編號21之│
│ │基安非他命伍包(純質淨重共計貳拾柒點捌貳肆叁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犯罪事實。 │
│ │磅秤貳台、分裝袋壹批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SIM 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2 │鄭志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實欄三之犯罪│
│ │貳包(毛重各為零點柒叁貳零公克、零點伍伍陸零公克,驗餘淨重各為零點│事實。 │
│ │肆玖公克、零點壹叁柒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 │
└──┴─────────────────────────────────┴───────┘

3/3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