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0號
PCDM,112,訴,440,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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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牛皮紙帶包裝,實難諉為不知。況觀之被告乙○○所提裝 有牛皮紙袋之塑膠袋係裝有東西並有一定之重量,顯非空牛 皮紙袋,此上揭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紙在卷可參,堪認被 告乙○○持有裝有毒品之牛皮紙袋。是被告乙○○辯稱:牛皮紙 袋沒有裝東西一節,亦不可採信。
 ⒋被告乙○○辯稱:當日施用毒品係之前玻璃球留下云云,惟  此與其於警詢、偵查所述,前後顯不一致,是被告乙○○於本 院審理中所述,已難遽信。況證人即甲○○於偵查中供稱:乙 ○○使用的毒品是我讓他用的,他應該從我購買的500公克安 非他命拿取一些來用,我有看到他施用,但用的量我不清楚 之情(見111年度偵字第37461號偵查卷宗253頁);其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我於警詢中供述有看到乙○○從我購買的這50 0克安非他命拿取一些來用,但她用的量我不清楚,是我放 在桌上她才會用,所以她知道那是毒品,但如果我沒有拿出 來,她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345頁),互核被告甲○○ 前述證詞與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之供述,足見被告乙○○當 日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確實係從被告甲○○當日購買之甲基 安非他命中取出,益徵被告乙○○知悉其與被告甲○○前往桃園 係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是被告乙○○就此所辯,亦屬 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⒌細繹被告甲○○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返家之際,交由被告乙○ ○持有,而被告甲○○將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分裝後,放置在 其與被告乙○○同住房間內之小茶几上等節,均於前述,足認 被告乙○○、甲○○有共同持有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家安非他 命之事實。雖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乙○○看到有毒品 ,要經過我同意才能使用等詞(見本院卷第344頁),惟審 究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乙○○不會拿我的毒品,除 非我丟在桌上,不然她不會知道,我放在桌上她才會用之情 (見本院卷第345頁),可見被告甲○○將毒品放置在桌上等 處,被告乙○○即自己拿取施用,亦未見被告乙○○事先徵得被 告甲○○同意之舉,是被告乙○○亦享有支配管領該毒品之權至 灼。
 ⒍惟由扣案附表三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甲○○所自行分裝 ,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乙○○與被告甲○○就伺機出售有何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被告乙○○持有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 基安非他命遽斷其亦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扣案甲基安非 他命。
 ⒎綜上,本件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乙○○係意圖販賣而持 有扣案第二級毒品,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恰



,其所為應為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情 。  
 ㈢被告乙○○於111年8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施用之毒 品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中取出,詳於前述,又其施用 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60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而被告乙 ○○本案被訴應為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 犯行與前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同一時、地為警查獲,而為 同一事實,揆諸上揭說明,被告乙○○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從而,被告乙○○ 前案施用二級毒品與本案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間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 ,應屬同一案件。
㈣綜上,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檢察官仍 就相同犯罪事實於112年3月28日重行提起公訴,並於112年4 月1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4月19 日丙 ○○增玄111偵33158 字第1129042794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 狀戳印可資參考(見本院卷第5 頁),揆諸上開規定,應為 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東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年。扣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2 犯罪事實一㈡ 乙○○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19包 鑑定結果為「一、送驗證物: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9包,其上已編號2、6至23。二、編號2、6至22: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陽性反應。(二)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487.70公克(包裝總重約13.86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73.84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1)淨重17.57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17.48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3)純度約79%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6至22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為374.33公克。三、編號23:經檢視為白色微潮濕晶體。(一)驗前毛重4.32公克(包裝重0.30公克),驗前淨重4.02公克。(二)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3.94公克。(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四)純度約76% ,驗前純質淨重約3.0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日刑鑑字第1110084351號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結果,白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18.3660公克(含1袋),淨重17.4620公克,取樣0.0169公克,餘重17.445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3 愷他命3包 檢驗結果,白色細結晶3袋。實稱毛重6.1260公克(含3袋3標籤),淨重5.4150公克,取樣0.0245公克,餘重5.3905公克,鑑驗出愷他命(Ketamin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4 行動電話3支 5 新臺幣20100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15包 鑑定結果為,一、送驗證物: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6包,其上已編號01至16。二、編號01至15: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一)拉曼光譜法分析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陽性反應。(二)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497.30公克(包裝總重約13.4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83.86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01鑑定,(1)淨重246.37公克,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245.14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3)純度約76%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01至15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為367.7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日刑鑑字第1110084351號鑑定書 2 白色粉末1包 鑑定結果為,三、編號16:經檢視為白色粉末。(一)驗前毛重1.72公克(包裝重0.24公克),驗前淨重1.48公克。(二)取0.56公克鑑定用罄,餘0.92公克。(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日刑鑑字第1110084351號鑑定書 3 愷他命1包 檢驗結果,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550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3320公克,取樣0.0044公克,餘重0.3276公克,鑑驗出愷他命(Ketamine)及Xycain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4 電子磅秤2臺 5 夾鏈袋100個 6 牛皮紙袋1個 7 吸食器3組 8 現金27000元 9 VIVO牌行動電話1支 10 IPHONE行動電話1支 11 三星行動電話1支 12 K盤(含卡片1張)1組 13 鑰匙1支 14 鑰匙1支 15 太陽聯盟幫會服飾6件 16 太陽聯盟聚會相片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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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