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4號
PCDM,108,訴,44,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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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頁,檢體編號:C0000000-5】│
│ │ │ │,鑑定結果如下: │
│ │ │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1-苯基-2│
│ │ │ │ -(1-吡咯烷基)-1-戊酮、│
│ │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
│ │ │ │ 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 │ 4-甲氧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
│ │ │ │ 毒品1-氯苯基-2-(1- 吡咯│
│ │ │ │ 烷基)-1- 戊酮、氯乙基卡│
│ │ │ │ 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等│
│ │ │ │ 成分。 │
│ │ │ │二、送驗毒品淨重0.9646公克,│
│ │ │ │ 驗餘淨重0.4476公克。 │
├──┼────────┼───┼──────────────┤
│ 10 │黑色包裝袋咖啡包│ 1包│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8 月9 │
│ │ │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 │ │ │成分鑑定書(四)【詳偵卷第33│
│ │ │ │4 頁,檢體編號:C0000000-6】│
│ │ │ │,鑑定結果如下: │
│ │ │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
│ │ │ │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
│ │ │ │ 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 │
│ │ │ │二、送驗毒品淨重2.3794公克,│
│ │ │ │ 驗餘淨重2.115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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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三得利BOSS咖啡標│ 4包│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8 月9 │
│ │誌圖案黑色包裝袋│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 │咖啡包 │ │成分鑑定書(四)【詳偵卷第33│
│ │ │ │4 頁,檢體編號:C0000000-7】│
│ │ │ │,鑑定結果如下: │
│ │ │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
│ │ │ │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
│ │ │ │ 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 │
│ │ │ │二、送驗毒品淨重合計20.9736 │
│ │ │ │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0.706│
│ │ │ │ 4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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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白色粉末 │ 1包│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8 月9 │
│ │ │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 │ │ │成分鑑定書(六)【詳偵卷第33│




│ │ │ │6 頁,檢體編號:C0000000-00 │
│ │ │ │】,鑑定結果如下: │
│ │ │ │一、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 分。 │
│ │ │ │二、送驗毒品淨重0.1361公克,│
│ │ │ │ 驗餘淨重0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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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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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 │ 數量 │ 備註 │
├──┼────────┼───┼──────────────┤
│ 1 │IPhone廠牌行動電│ 1支│ │
│ │話(含門號093859│ │ │
│ │5585號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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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SUS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含門號00000000│ │ │
│ │47號SIM卡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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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封口機 │ 1台│ │
├──┼────────┼───┼──────────────┤
│ 4 │電子磅秤 │ 1台│ │
├──┼────────┼───┼──────────────┤
│ 5 │可可粉 │ 1桶│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
│ │ │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1070057673│
│ │ │ │號鑑定書【詳偵卷第319 頁】,│
│ │ │ │鑑定結果如下: │
│ │ │ │一、檢出非毒品成分,未檢出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等常見毒品│
│ │ │ │ 成分。 │
│ │ │ │二、淨重877.15公克,驗餘淨重│
│ │ │ │ 876.86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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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分裝袋 │ 4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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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分裝勺 │ 1支│ │
├──┼────────┼───┼──────────────┤
│ 8 │漏斗 │ 1個│ │




├──┼────────┼───┼──────────────┤
│ 9 │吸食器 │ 1組│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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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