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潘奕文,潘奕文就解釋整個程序是怎樣,這個程序包括第 一、二步驟,潘奕文分別教伊做前、後二階段,操作出來的 東西還沒有做出成品,做出來的是液體,又整個操作過程沒 有聽到有人提到是做對氯安非他命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 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86 頁、本院卷㈠第137 頁及本院卷㈡ 第107 背面、122 背面頁),可見於99年間農曆期間,渠等 在上開修車廠之樓上操作機具,當時並未完成毒品之成品一 節無誤。況徵之渠等在修車廠樓上操作機具所得之物為白色 液體或琥珀色液體,且過程中被告劉澤閎與紀建良均未戴口 罩之情,此有本院勘驗報告1 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 189 至228 頁),堪認在修車廠時,操作過程中並無刺鼻化 學味道,亦無做出粉狀之成品。此外,本院依職權將光碟之 翻拍照片並檢附扣案光碟1 片及筆記本影本1 份送請法務調 查局鑑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被告反覆使用二氯甲烷之萃 取過程,係製造各級毒品或一般化學實驗經常使用之檢品純 化程序,惟單純以來函附件「扣案光碟」中之對話內容,並 無明確研判上開以二氯甲烷為溶劑之萃取程序,是否與毒品 製造有關,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於102 年9 月11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㈢第20頁),堪 認雖有渠等操作機具之光碟扣案,亦無法直接認定係在從事 製造毒品之事實。承此,自難以周宥霖遭查獲並起出第二級 毒品之成品,遽斷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及張照明在 修車廠之休息室已成功製造含有對- 氯安非他命或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之粉末。
⒌參以被告潘奕文在紀建良的修車廠教導操作機具後,被告劉 澤閎、張照明曾拿文獻詢問被告潘奕文,於99年5 、6 月間 ,周宥霖曾拿英文文獻表示係另一新產品要被告潘奕文翻譯 ,被告潘奕文僅寫下化學結構,因製程繁雜並沒有教導乙節 ,已於前述。佐以被告潘奕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扣 案筆記上,其中第58頁是周宥霖拿給伊英文的流程結構,伊 註記可能用上的藥物並計算共有幾步流程,那時有向周宥霖 表示此較複雜無法說明,伊在第59頁有畫簡圖在上面,而其 中英文學名「黃樟素」及MDA 與PCA 的結尾令伊起疑,又筆 記本中第一次是傳真,第45頁是第二次教導時所記載,第40 頁至第47頁是第三次,即伊教劉澤閎如何製程,第61至65頁 ,是第三次、第四次分次寫完,至於第58至59頁是第五次等 語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94 、195 至197 頁及本院卷㈢第52至52背面頁),觀之扣案筆記本只 有在第59頁、60頁處,記載化學結構及MDA 與PCA 等字樣, 此有扣案之筆記本影本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402 頁),再稽法務部調查局函覆:「經檢視 來函附件『扣案筆記影本』,主要內容完整提及以4-氯苯甲 醛為原料製造第三級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及較不完整提及 以黃樟素為原料製造第二級毒品MDA 和以2 ,5-二氧基苯甲 醛為原料製造第三級毒品2C-B之相關程序」,亦有上開法務 部調查局函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0頁),堪認被告潘奕文教 導被告劉澤閎及張照明時,係記載較完整之筆記,該內容是 提及「對- 氯安非他命」,而周宥霖詢問時,被告潘奕文僅 簡易記載化學結構,該內容是關於「MDA 」等物,二者顯有 不同,從而被告潘奕文上開所述,應屬可信。又行政院於10 0 年6 月20日始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將「對- 氯安非他 命」改列為第三級毒品,業據行政院於100 年6 月20日院臺 法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可知(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 偵查卷宗第365 頁),則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紀建良、潘奕文 、劉澤閎及張照明在修車廠所製造之物與周宥霖遭查獲後起 出之毒品相同,詳於前述。渠等學習操作器具時,姑不論其 等主觀上認為所製造之物為補精,縱使其等主觀上知悉所製 造之物為第一、二步驟上所記載之「對- 氯安非他命」,惟 於99年農曆年間,該物尚未列管為第三級毒品,實難以事後 公布為第三級毒品而以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相繩。 ⒍至證人周宥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另證述:紀建良給 伊看過壹週刊記載四氯苯胺未列管,但可經由加工後製造成 搖頭丸,伊遭查獲之毒品及器具等物均為紀建良、張照明、 車明鴻及王傳欣等人所有,伊與張照明因養魚而發生爭執, 張照明被伊打走,原來張照明打錠的工作沒人做,又伊欠紀 建良70萬元,遂被要求打錠,伊僅係分租在該處經營水族館 云云。惟查:
⑴壹週刊係於99年3 月10日發刊第458 期報導:「超毒無法管 、新搖頭丸殺入全台」、「近來有一種新興毒品『氯安非他 命』橫行全台,毒性比搖頭丸更強... 」之情,此有壹週刊 第458 期報導影本在卷(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 宗第363 頁)。惟99年農曆年間之正確日期為99年2 月14日 起至同年2 月18日,按一般社會常情,一般人對於平日發生 何事,或許會因時間之久遠而不復記憶,然往往可藉由特殊 之民俗節慶特殊性,以該節慶日期為事件發生之基準,復徵 之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及張照明均供述,渠等在修 車廠拍攝光碟之時間係在99年農曆年間或99年2 、3 月乙節 ,已於前述,衡諸社會常情,足認渠等就以農曆期間為基準 點所發生事情之記憶,尚屬可信。則渠等在修車廠拍攝之際 ,壹週刊之報導尚未發行,證人周宥霖就此之證詞,已有不
合之處。
⑵觀之被告潘奕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當天紀建良有上 樓關切,但沒有全程觀看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 偵查卷宗第195 頁、本院卷㈠第171 背面頁);被告劉澤閎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潘奕文在教導操作時,紀建良有 在場,但有時會到樓下,有時在旁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 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85 頁、本院卷㈠第137 背面頁); 被告張照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潘奕文在教導時,紀 建良只有上來晃一下,因為紀建良要下樓修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81 頁及本院卷㈠第147 背 面頁),而被告紀建良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拍攝當時,伊還 在上班,都在樓下,樓下沒事就爬上去看她們在做什麼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127 背面頁),則被告紀建良、張照明若真 係如周宥霖所證為製造毒品之主導者,怎會於被告潘奕文教 導製造之過程不認真觀看學習,而被告張照明又何以僅負責 攝影,是實無法僅以證人周宥霖之證述,率斷被告紀建良、 張照明有在泰山鄉中山路之水族館頂樓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
⑶同案被告王傳欣供述:伊與周宥霖在實驗室時,並沒有其他 人同時在場之情,詳於前述。又觀之警員查獲周宥霖後,在 現場採證,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鑑驗,經輸入指紋電腦比對確認結果,該處留有王 傳欣之指紋,並由現場遺留之煙蒂檢出與周宥霖相同之DN A-STR 型別相同之情,此有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於99年 10月2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之鑑定書、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鑑驗於99年12月7 日北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0 號之鑑定 書各1 件附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27708 號偵查卷宗第21 3 至214 背面、219 背面頁),倘若證人周宥霖所證為真, 該製毒工廠既為被告紀建良及張照明等人所經營,何以未留 有其等之指紋,是證人周宥霖就此所述,已難盡信。 ⑷證人周宥霖於警詢中證述:扣案的打錠機是伊買的,是在一 星期前用新台幣17萬元在淡水一家賣機器的公司購買,之後 車明鴻將打錠機搬到伊住處房間,打錠的模具也是向同一家 公司以4 萬元購買,又打錠的部分沒有人教伊,伊是看打錠 機所附的說明書操作,打錠的原料物是王傳欣給伊,是用以 打錠製成搖頭丸,伊加入咖啡因、黏著劑、糯米粉及乳糖, 會加咖啡因係因伊看過外國網站,搖頭丸均有加入咖啡因, 但伊比例尚未抓的精確,原料物有黃色粉末,至於綠色粉末 ,係伊加入藍色食用色素染色後,變成綠色,因染色後較有 賣相,且伊覺得藍色不錯,但加入後卻成為綠色,另在新莊
中正路廁所內查獲的粉末就是在水族館內之原料提煉的半成 品等詞(見99年度偵字第27708 號偵查卷宗第6 至7 、59至 61、239 頁及本院卷㈡第45、60至60背面、65背面頁),並 在其住處扣得化學書籍6 本之情,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 27708 號偵查卷宗第28頁),則由周宥霖自行出資購買打錠 機及模具並在其住處扣得化學書籍等情以觀,如其只是被要 求以打錠抵積欠之款項,豈有自行花費逾20萬元購買打錠機 及模具之理,況若能打錠成功,該製成之毒品具有龐大利益 ,而原來製作打錠原物料處既係在泰山鄉中山路之水族館頂 樓已具有隱匿性,何以須大費周章將相關材料及器具搬運至 周宥霖之住處,讓其他參與製造毒品之人完全無法監督製作 完成之情況,且打錠的相關技巧均係由其自行參考打錠機之 說明書及上國外網站搜尋之資訊,其亦可自行決定要添加何 物且成品之顏色為何。又同案被告王傳欣於警詢中亦供述: 伊遭查扣之搖頭丸部分跟剩餘的安非他命都是周宥霖給伊的 ,有部分是用來抵償欠伊的工資,有的是拿給伊試用等語( 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3、173 頁),則周 宥霖既可將打錠完成之搖頭丸拿給王傳欣試用,益徵警員查 獲之物應為周宥霖所有,其方可未經他人之同意為處分之權 ,其非單純受人指揮而係具有主導權無訛,是其就此所證, 實難採信。
⑸被告張照明辯稱:因周宥霖之前承租過該處與原房東有爭執 ,故周宥霖要伊出名承租,周宥霖表示伊層級不夠資格上頂 樓,所以沒有上頂樓等情。雖扣案租賃契約顯示承租人為被 告張照明,而被告紀建良亦曾電匯過租金,此有租賃契約及 房東黃茂立之活期存摺明細附卷可按(見99年度偵字第27 708 號偵查卷宗第81背面至84背面頁、100 年度偵字第1028 0 號偵查卷宗第353 頁)。然證人紀建鴻於警詢中證述:沒 有去過水族館的頂樓,伊水電還沒有做完,周宥霖就要伊不 要做,伊只去過1 樓,周宥霖不讓伊上去等語(見100 年度 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79 頁),而檢察官於偵查中訊 問證人周宥霖並提示紙條右邊傳送訊息「沒水... 不給上四 樓」為何意,周宥霖表示有發此訊息給紀建鴻之情事(見10 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350 至351 頁),可見周 宥霖有決定何人可上樓之權限。況證人周宥霖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述:於99年7 月承租水族館之前,就有使用這個地方, 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當時伊跟朋友黃金川在同一個地點經 營,又水族館的租金,伊有託「宗政」幫伊轉匯,不清楚他 是否用「大川水族館」名義匯款一節(見本院卷㈡第50、66
背面頁),復由上開地點並未查有被告紀建良、張照明之指 紋、煙蒂等跡證,益徵被告張照明所辯,並非無據。 ⑹衡以證人周宥霖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提供DVD 主要是知道這 樣可以減刑之情(見本院卷㈡第51頁),而被告紀建良、張 照明與周宥霖已有嫌隙,周宥霖又為減刑之目的而供出本件 共犯,是其所證能否遽採,顯有疑問。況周宥霖於100 年3 月底某日起,與何嘉榮、周進財及蘇建偉等人,共同以正丁 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 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之事實,業據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2271號判決罪刑在案,該次製造毒品之流程與被告潘奕 文等人在修車廠內操作之流程相似,則周宥霖證述其僅單純 從事打錠云云,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暨相關推論,經本院調 查結果,均不足以形成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及張照 明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確信,此 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及 張照明有公訴人所指上述犯行,本案尚屬不能證明,根據「 罪證有疑,有利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被告紀建良、潘 奕文、劉澤閎及張照明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扣案物│現場勘查│ 證物內容 │ 數量 │
│編號 │報告編號│ │ │
├───┼────┼───────┼──────┤
│1-1 │1-1 │4-氯苯甲醛 │20 │
├───┼────┼───────┼──────┤
│1-2 │1-2 │醋酸銨 │2 │
├───┼────┼───────┼──────┤
│1-3 │1-3 │矽油 │11 │
├───┼────┼───────┼──────┤
│1-4 │1-4 │正己烷 │2 │
├───┼────┼───────┼──────┤
│1-5 │1-5 │氫化鋁鋰 │33 │
├───┼────┼───────┼──────┤
│2 │2 │硝基乙烷 │6 │
├───┼────┼───────┼──────┤
│3 │3 │四氫呋喃 │14 │
├───┼────┼───────┼──────┤
│4 │4 │醋酸銨 │17 │
├───┼────┼───────┼──────┤
│5 │5 │4-氯苯甲醛 │30 │
├───┼────┼───────┼──────┤
│6 │6 │4-氯苯甲醛 │50 │
│ │ ├───────┴──────┤
│ │ │檢出4-氯苯甲醛 │
├───┼────┼───────┬──────┤
│7 │7 │矽油 │1 │
├───┼────┼───────┼──────┤
│8 │8 │咖啡因 │1 │
├───┼────┼───────┼──────┤
│9 │9 │製冰機 │1 │
├───┼────┼───────┼──────┤
│10 │10-1 │圓底燒瓶 │7 │
├───┼────┼───────┼──────┤
│10 │10-2 │冷凝管 │1 │
├───┼────┼───────┼──────┤
│10 │10-3 │燒杯 │1 │
├───┼────┼───────┼──────┤
│11 │11 │鍋子 │3 │
├───┼────┼───────┼──────┤
│12 │12 │氫氧化鉀 │1 │
├───┼────┼───────┼──────┤
│13 │13 │2,5-雙甲氧基苯│17 │
│ │ │甲醛 │ │
├───┼────┼───────┼──────┤
│14 │14 │鹽酸 │3空瓶 │
├───┼────┼───────┼──────┤
│15 │15 │矽油 │1 │
├───┼────┼───────┼──────┤
│16 │16 │加水乙醚 │1桶 │
├───┼────┼───────┼──────┤
│17 │17 │異丙醇 │1桶 │
├───┼────┼───────┼──────┤
│18 │18 │正己烷 │5瓶 │
├───┼────┼───────┼──────┤
│19 │19 │鹽酸 │22 │
├───┼────┼───────┼──────┤
│20 │20 │廢液 │1桶 │
├───┼────┼───────┼──────┤
│21 │21 │乙醇 │1桶 │
├───┼────┼───────┼──────┤
│22 │22 │矽油 │1桶 │
├───┼────┼───────┼──────┤
│23 │23 │乙醚 │1桶 │
├───┼────┼───────┼──────┤
│24 │24 │不明液體 │1桶 │
├───┼────┼───────┼──────┤
│25 │25 │異丙醇 │1桶 │
├───┼────┼───────┼──────┤
│26 │26 │廢液 │1桶 │
├───┼────┼───────┼──────┤
│27 │27 │異丙醇 │1桶 │
├───┼────┼───────┼──────┤
│28 │28 │四氫呋喃 │2空桶 │
├───┼────┼───────┼──────┤
│29 │29 │四氫呋喃 │1空桶 │
├───┼────┼───────┼──────┤
│30 │30 │不明液體 │1桶 │
├───┼────┼───────┼──────┤
│31 │31 │氫氧化鈉 │1袋 │
├───┼────┼───────┼──────┤
│32 │32 │器具 │1箱 │
├───┼────┼───────┼──────┤
│33 │33 │不明液體 │1桶 │
├───┼────┼───────┼──────┤
│34 │34-1 │氫化鋁鋰 │62空瓶 │
├───┼────┼───────┼──────┤
│34 │34-2 │鹽酸 │4空瓶 │
├───┼────┼───────┼──────┤
│35 │35 │乙醚 │3空桶 │
├───┼────┼───────┼──────┤
│36 │36 │不明溶劑 │1 │
├───┼────┼───────┼──────┤
│37 │37 │乙醚 │1桶 │
├───┼────┼───────┼──────┤
│38 │38 │四氫呋喃 │2 │
├───┼────┼───────┼──────┤
│39 │39-1 │玻璃瓶 │4 │
├───┼────┼───────┼──────┤
│39 │39-2 │圓底燒瓶 │2 │
├───┼────┼───────┼──────┤
│39 │39-3 │不明粉末 │1瓶 │
├───┼────┼───────┼──────┤
│39 │39-4 │塑膠瓶 │4 │
├───┼────┼───────┼──────┤
│39 │39-5 │氫化鋁鋰 │7 │
├───┼────┼───────┼──────┤
│40 │40 │硝基乙烷 │8 │
├───┼────┼───────┼──────┤
│41 │41 │醋酸銨 │1 │
├───┼────┼───────┼──────┤
│42 │42 │氫化鋁鋰 │24 │
├───┼────┼───────┼──────┤
│43 │43 │醋酸銨 │1 │
├───┼────┼───────┼──────┤
│44 │44 │醋酸銨 │2 │
├───┼────┼───────┼──────┤
│45 │45 │硝基乙烷 │2 │
├───┼────┼───────┼──────┤
│46 │46 │鐵鍋 │ │
├───┼────┼───────┼──────┤
│47 │47 │不明液體 │3瓶 │
├───┼────┼───────┼──────┤
│47 │47-1 │漏斗 │4 │
├───┼────┼───────┼──────┤
│48 │48-1 │圓底燒瓶 │1 │
│ │ ├───────┴──────┤
│ │ │檢出4-氯苯甲醛 │
├───┼────┼───────┬──────┤
│48-1 │48-2 │玻璃瓶 │3 │
│ │ ├───────┴──────┤
│ │ │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48-2 │48-3 │錐形瓶 │2 │
├───┼────┼───────┼──────┤
│49 │49 │塑膠滴管 │6 │
├───┼────┼───────┼──────┤
│50 │50 │高壓汽瓶 │1 │
├───┼────┼───────┼──────┤
│51 │51 │磁力攪拌器 │8 │
├───┼────┼───────┼──────┤
│52 │52-1 │冷凝管 │5 │
├───┼────┼───────┼──────┤
│52 │52-2 │圓底燒瓶 │6 │
├───┼────┼───────┼──────┤
│52 │52-3 │椎形瓶 │3 │
├───┼────┼───────┼──────┤
│52 │52-4 │溫度針 │6 │
├───┼────┼───────┼──────┤
│52 │52-5 │玻璃杯 │2 │
├───┼────┼───────┼──────┤
│52 │52-6 │分液漏斗 │11 │
├───┼────┼───────┼──────┤
│52 │52-7 │量筒 │1 │
├───┼────┼───────┼──────┤
│52 │52-8 │針筒 │3 │
├───┼────┼───────┼──────┤
│53 │53 │分液漏斗 │5 │
├───┼────┼───────┼──────┤
│54 │54 │圓底燒瓶 │12 │
├───┼────┼───────┼──────┤
│54-2 │54-2 │不明殘餘液體 │ │
│ │ ├───────┴──────┤
│ │ │檢出4-氯苯甲醛 │
├───┼────┼───────┬──────┤
│55 │55 │圓底燒瓶 │3 │
│ │ ├───────┴──────┤
│ │ │檢出對- 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56 │56 │陶瓷漏斗 │1 │
├───┼────┼───────┼──────┤
│57 │57 │濾紙 │1盒 │
├───┼────┼───────┼──────┤
│57-1 │57 │燒杯 │1 │
├───┼────┼───────┼──────┤
│58 │58 │鹽酸 │1 │
├───┼────┼───────┼──────┤
│59 │59 │冷卻設備 │2組 │
├───┼────┼───────┼──────┤
│59-1 │59-1 │冷凝管內殘餘物│ │
│ │ ├───────┴──────┤
│ │ │檢出4-氯苯甲醛及對- 氯安非他│
│ │ │命 │
├───┼────┼───────┬──────┤
│59-2 │59-2 │冷凝管內殘餘物│ │
│ │ ├───────┴──────┤
│ │ │檢出對- 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60 │60 │器具( 分液裝置│13組 │
│ │ │) │ │
├───┼────┼───────┼──────┤
│61 │61 │濾紙 │5盒 │
├───┼────┼───────┼──────┤
│62 │62 │廢液 │1瓶 │
├───┼────┼───────┼──────┤
│63 │63 │塑膠量杯 │1 │
├───┼────┼───────┼──────┤
│63-1 │63-1 │玻棒 │1 │
├───┼────┼───────┼──────┤
│64 │64 │冷卻設備 │1組 │
├───┼────┼───────┼──────┤
│64-1 │64-1 │四氫呋喃 │3 │
├───┼────┼───────┼──────┤
│65 │65-1 │不明液體 │1 │
│ │ ├───────┴──────┤
│ │ │檢出- 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淨重457.67公克) │
├───┼────┼───────┬──────┤
│65 │65-2 │不明液體 │1 │
│ │ ├───────┴──────┤
│ │ │檢出- 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淨重449.67公克) │
├───┼────┼───────┬──────┤
│66 │66 │燒杯、錐形量杯│各1 │
├───┼────┼───────┼──────┤
│67-1 │67-1 │筆記 │3本 │
├───┼────┼───────┼──────┤
│67-2 │67-2 │租約 │1本 │
├───┼────┼───────┼──────┤
│68 │68 │電子秤 │1臺 │
├───┼────┼───────┼──────┤
│69 │69 │不明粉末 │2包 │
│ │ ├───────┴──────┤
│ │ │69-1檢出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淨重1527.44公克) │
│ │ ├──────────────┤
│ │ │69-2檢出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淨重173.12 公克) │
├───┼────┼───────┬──────┤
│70 │70 │氫氧化鈉 │1箱 │
├───┼────┼───────┼──────┤
│71 │71 │馬達 │1臺 │
├───┼────┼───────┼──────┤
│72 │72 │冰箱 │1 │
├───┼────┼───────┼──────┤
│72 │72-1 │不明液體 │ │
│ │ ├───────┴──────┤
│ │ │檢出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 (淨重632.67公克) │
├───┼────┼───────┬──────┤
│72 │72-2 │不明液體 │ │
│ │ ├───────┴──────┤
│ │ │檢出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 (淨重948.67公克) │
├───┼────┼───────┬──────┤
│72 │72-3 │不明液體 │ │
│ │ ├───────┴──────┤
│ │ │檢出對- 氯安非他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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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2-4 │不明液體 │ │
│ │ ├───────┴──────┤
│ │ │檢出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 │
│ │ │ (淨重706.67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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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2-5 │ 不明液體 │ │
│ │ ├───────┴──────┤
│ │ │檢出4-氯苯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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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1 │玻璃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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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2 │燒杯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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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3 │塑膠洗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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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4 │塑膠漏斗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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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5 │磁石攪拌子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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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3-6 │金屬挖杓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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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4 │丙酮 │1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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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75 │鹽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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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6 │器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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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7 │硝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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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78 │冷卻設備系統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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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9-1 │塑膠量杯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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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9-2 │玻璃罐 │4 │
├───┼────┼───────┼──────┤
│79 │79-3 │陶瓷漏斗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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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9-4 │鐵鍋 │7 │
├───┼────┼───────┼──────┤
│79 │79-5 │鍋鏟 │1 │
├───┼────┼───────┼──────┤
│79 │79-6 │金屬挖杓 │1 │
├───┼────┼───────┼──────┤
│80 │80 │食鹽 │1袋 │
├───┼────┼───────┼──────┤
│80 │80-1 │錠片 │1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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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0-2 │粉末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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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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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現場│扣│扣押物品│數量│鑑定結果(內│
│ │勘查│押│目錄表品│ │政部警政署刑│
│ │報告│物│名 │ │事警察局99年│
│ │證物│品│ │ │12月15日刑鑑│
│ │清單│目│ │ │字第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