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加以論處。是核被告事實欄 ㈠㈡㈢㈣㈤所為,各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 藥罪。公訴意旨認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甲○○、乙○ ○合計5 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容有未洽,然其此部分起訴犯罪之 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告知可能變更之罪名,由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併予辯論,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 條。再被告各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行為與之後的 轉讓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已 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 持有行為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3.另被告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8 次、未遂1 次、轉讓禁 藥5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2 次犯行,犯意個別,應予分論 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科刑、執行前案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 上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而 就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之部分,加重其刑,至 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則依法不得加重。
2.再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8 次、未 遂1 次之犯行,均已自白犯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減輕其刑,並 先加後減之。而科刑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主刑、 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均應本統一性及整體性之原則而為適用,不容與主刑所 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適用其他法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 上字第452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 ,就其轉讓第二級毒品兼禁藥甲基安非他命5 次之犯行亦 坦白承認,然此部分所為既已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 定論處罪刑,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3.又被告雖已與證人彭榆鈞談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價與 數量,而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未及交付甲基 安非他命,即為警查獲,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 規定,就被告所犯事實欄㈤部分,按既遂犯之刑,遞減 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已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國
民健康具有危害性,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復轉讓甲 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散播毒害於國人,嚴重危害國民身心 健康及社會風氣,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另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 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施用毒品,所為顯屬非是,兼衡 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賣出毒品之數量 、轉讓禁藥之數量,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驗結 果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係被告就事實欄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毒品,業據被告供承明確( 見本院第249 號卷第142 頁背面、第143 頁),並有前述 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就事實欄 所犯施用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預 備為事實欄㈤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第249 號卷第142 頁),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就事實欄㈤所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 事實欄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 確(見本院第149 號卷第142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於被告就事實欄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 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 欄㈠至㈣、㈥至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各於被告就事實欄㈠ 至㈣、㈥至㈨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欄 ㈠至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承明確(見本院卷第79頁、第143 頁背面),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各於被告就事實欄㈠至 ㈨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且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2 、4 所示之物,亦係供被告為事實欄㈠ 至㈤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被告此部分犯行既應 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
第2 項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則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 理,自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沒收規定之適用,且藥事 法中就轉讓禁藥之行為亦無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回 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沒收規定,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4 所示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 就事實欄㈠至㈤所犯轉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預備為 事實欄㈠至㈣、㈥至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事實 欄㈠至㈤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 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第144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各於被告就事實欄㈠至㈣、㈥至㈨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其就事實欄㈠至㈤所示轉讓禁藥罪 項下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 欄㈡㈢㈣㈤㈧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並有前述通 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各於被告就事實欄㈡㈢㈣㈤㈧㈨所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物 ,亦係供被告為事實欄㈠㈡㈢㈤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所用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於被告就事實 欄㈠㈡㈢㈤所犯轉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再被告雖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有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連絡事實欄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所示之毒品交易 等語(見本院第249 號卷第51頁背面),然與卷內通訊監 察譯文不符,應屬記憶有誤,自無庸於被告就事實欄㈨ 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該門號所附掛之SIM 卡即附表三編號5 所示之物,併此敘明。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事實 欄㈠㈥㈦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並有前述通訊監察 譯文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 ,各於被告就事實欄㈠㈥㈦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 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亦係供被告 為事實欄㈣所示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於被告就事實欄㈣所犯轉讓禁藥 罪項下宣告沒收。
(八)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 事實欄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 確(見本院卷第143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於被告就事實欄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 收。
(九)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即現金500 元,係被告因事 實欄㈤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所收取之販賣毒品 所得,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第249 號卷第147 頁) ,核與證人彭榆鈞之供證相符(見偵字第28039 號卷第77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 就事實欄㈤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 又被告就事實欄㈠至㈨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亦已收 得合計13500 元及七星香菸1 包,該等財物係被告各次販 賣毒品所得之財物總合,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既遂、未遂罪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就金錢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就七星香菸部分追 徵其價額。再被告就事實欄㈠㈡㈢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 ,已自甲○○處收得合計4000元,雖未扣案,然此既屬犯 罪所得,且屬具可替代性之金錢,無滅失問題,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於被告所犯轉讓禁藥罪項下 宣告沒收。
(十)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及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之物, 雖屬被告所有,然乏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前揭犯行有何關 聯,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則非被告所有,且 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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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主文 │對應│對應│
│號│ │之事│之起│
│ │ │實欄│訴部│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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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㈠│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6 所│ │書附│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 │表編│
│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號1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2│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㈡│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 │書附│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臺幣│ │表編│
│ │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號10│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3│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㈢│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 │書附│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臺幣│ │表編│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號12│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4│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㈣│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 │書附│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臺幣│ │表編│
│ │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號13│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5│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㈤│追加│
│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 │起訴│
│ │及附表三編號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犯罪│
│ │案販賣毒品所得七星香菸壹包沒收,如全部│ │事實│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欄│
├─┼───────────────────┼──┼──┤
│ 6│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㈥│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6 所│ │書附│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 │表編│
│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號2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7│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㈦│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6 所│ │書附│
│ │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 │表編│
│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號3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8│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㈧│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 │書附│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臺幣│ │表編│
│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號11│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9│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㈨│起訴│
│ │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 │書附│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現金新臺幣│ │表編│
│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號4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10│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㈠│起訴│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 │書附│
│ │均沒收;未扣案轉讓禁藥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編│
│ │沒收。 │ │號6 │
├─┼───────────────────┼──┼──┤
│11│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㈡│起訴│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 │書附│
│ │均沒收;未扣案轉讓禁藥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編│
│ │沒收。 │ │號7 │
├─┼───────────────────┼──┼──┤
│12│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㈢│起訴│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 │書附│
│ │均沒收;未扣案轉讓禁藥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表編│
│ │沒收。 │ │號8 │
├─┼───────────────────┼──┼──┤
│13│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㈣│起訴│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6 所示│ │書附│
│ │之物均沒收。 │ │表編│
│ │ │ │號5 │
├─┼───────────────────┼──┼──┤
│14│丙○○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㈤│起訴│
│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 │書附│
│ │均沒收。 │ │表編│
│ │ │ │號9 │
├─┼───────────────────┼──┼──┤
│15│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追加│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 │起訴│
│ │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物均沒│ │犯罪│
│ │收。 │ │事實│
│ │ │ │欄│
├─┼───────────────────┼──┼──┤
│16│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起訴│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 │犯罪│
│ │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物均沒│ │事實│
│ │收。 │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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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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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名稱 │有關連之│備註 │
│號│ │事實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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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基安非他命捌包 │ │合計驗前淨重4.2820公│
│ │ │ │克,合計驗餘淨重4.28│
│ │ │ │1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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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磅秤壹台 │㈤ │ │
├─┼─────────┼────┼──────────┤
│ 3│分裝袋壹佰陸拾柒個│㈤ │ │
├─┼─────────┼────┼──────────┤
│ 4│現金新臺幣伍佰元 │㈤ │ │
├─┼─────────┼────┼──────────┤
│ 5│殘渣袋叁個 │ │ │
├─┼─────────┼────┼──────────┤
│ 6│玻璃球壹個 │ │ │
├─┼─────────┼────┼──────────┤
│ 7│吸管肆支 │ │ │
├─┼─────────┼────┼──────────┤
│ 8│吸食器貳個 │ │ │
├─┼─────────┼────┼──────────┤
│ 9│行動電話(含門號09│ │ │
│ │00000000 號SIM卡壹│ │ │
│ │枚)壹具 │ │ │
├─┼─────────┼────┼──────────┤
│10│行動電話(含門號09│ │自彭榆鈞身上扣得 │
│ │00000000 號SIM卡壹│ │ │
│ │枚)壹具 │ │ │
└─┴─────────┴────┴──────────┘
附表三
┌─┬─────────┬────┬──────────┐
│編│名稱 │有關連之│備註 │
│號│ │事實部分│ │
├─┼─────────┼────┼──────────┤
│ 1│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 │驗前淨重0.2270公克,│
│ │ │ │驗餘淨重0.1847公克 │
├─┼─────────┼────┼──────────┤
│ 2│磅秤壹台 │㈠至㈣│ │
│ │ │、㈥至㈨│ │
│ │ │㈠至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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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裝袋貳包 │㈠至㈣│ │
│ │ │、㈥至㈨│ │
│ │ │㈠至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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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長江牌行動電話壹具│㈠至㈨│雙SIM卡行動電話 │
│ │ │㈠至㈤│ │
├─┼─────────┼────┼──────────┤
│ 5│門號0000000000號 │㈡㈢㈣│搭配本附表編號3 所示│
│ │SIM 卡壹枚 │㈤㈧㈨ │之行動電話使用 │
│ │ │㈠㈡㈢│ │
│ │ │㈤ │ │
├─┼─────────┼────┼──────────┤
│ 6│門號0000000000號 │㈠㈥㈦│搭配本附表編號3 所示│
│ │SIM 卡壹枚 │㈣ │之行動電話使用 │
├─┼─────────┼────┼──────────┤
│ 7│吸食器壹個 │ │ │
├─┼─────────┼────┼──────────┤
│ 8│玻璃球壹個 │ │ │
├─┼─────────┼────┼──────────┤
│ 9│Anycall 牌行動電話│ │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 卡壹枚)壹具│ │ │
├─┼─────────┼────┼──────────┤
│10│白色微黃透明結晶貳│ │未檢出毒品成分 │
│ │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