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文
選任辯護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李威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22737、29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雅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各罪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一「沒收」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李威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各罪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二「沒收」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李雅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226號 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 國103 年2 月1 日執行完畢;詎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具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依法不得販賣、持有, 仍意圖營利,分別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均以其所 有三星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於附表三所示聯 絡時間,與該附表「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達成買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意,而各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 交付附表三所示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三「對象」欄所 示之人,收取附表三「價格」欄所示金額,並自每公克交易 中賺取新台幣(下同)2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金額,而販賣 第二級毒品以牟利。㈡與李威德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聯絡,均以李雅文所有前述行動電話,各於附表四所示聯絡 時間,與該附表「對象」欄所示之人聯繫,達成買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意,而各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以 該附表所示價格,由李威德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重量之甲基安
非他命予該附表「對象」欄所示之人(其中附表四編號1 部 分,李雅文並以上述行動電話撥打李威德所持ASUS廠牌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委託李威德交付毒品),並自每公 克交易中賺取200 元至500 元不等之金額,而與李威德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㈢嗣經警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7 年7 月16日12時5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李雅文、 李威德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 號12樓執行搜索,當 場查扣得李雅文、李威德所持前述行動電話各1 支(各含SI M 卡1 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 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 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經查,關於本案所引屬於審判 外陳述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李雅文、李威德及其辯護 人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 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證據。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雅文、李威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 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毒品買受人劉彥志、張豫貞、 林勝研、許家富於警、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本院107 年度 聲搜字第1111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 份、 查獲現場及手機照片2 張、附表四編號3 之警方跟監蒐證照 片3 張(見107 年度偵字第22737 號卷㈠,下稱偵㈠卷第27 、29、31、33至39、41、219 、221 、257 、259 頁),及 如下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㈠卷第101 、103 、107 、 109 、147 至149 、152 、153 、167 、169 、171 、173 、187 、193 、194 、209 、211 、213 、215 、217 頁、 107 年度偵字第22737 號卷㈡,下稱偵㈡卷第9 、10、12至 14頁)在卷可佐,並有被告李雅文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 李威德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各含SIM 卡1 枚 )扣案可證;另查被告李雅文自每公克交易中賺取200 元至 500 元不等之金額以牟利等情,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卷 第102 頁、偵㈠卷第51頁、偵㈡卷第129 頁),堪認本案歷
次毒品交易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足見被告李雅文、 李威德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之自白亦均有下列譯文、 前揭證據足資補強,皆可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李雅文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李雅文與被告李威德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皆堪認定。
㈠關於附表三編號1 部分:
1.107 年3 月19日14時6 分41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找我要怎樣啊?
龔文宏稱:一樣啊!
李雅文稱:你要拿多少錢給我當零用錢?
龔文宏稱:1千5可以嗎?
李雅文稱:好啊!
……
龔文宏稱:我現在出門。
李雅文稱:一樣那邊。
……
⒉107 年3 月19日14時18分1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幫你開好了,快出門,我趕著要出去。 龔文宏稱:好,謝謝喔!
⒊107 年3 月19日14時45分3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到了嗎?
龔文宏稱:大橋頭。
李雅文稱:到了嗎?
龔文宏稱:大橋頭啦!
李雅文稱:好。
㈡關於附表三編號2 部分
⒈107 年4 月10日10時27分47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龔文宏稱:啊!2 張。
李雅文稱:2 天喔!好啦!
龔文宏稱:我現在出門,……
……
龔文宏稱:我等一下用另外一支打給妳。
……
⒉107 年4 月10日10時29分40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你再重新打一次,……
……
龔文宏稱:快到時,我響一下,這樣妳聽懂嗎? 李雅文稱:好,……
⒊107 年4 月10日10時41分50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龔文宏稱:我坐計程車。
李雅文稱:好,一樣捷運那邊。
……
龔文宏稱:我知道啦!我很快就到了。
李雅文稱:好。
㈢關於附表三編號3 部分
⒈107 年5 月3 日14時26分1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喔!你要拿生活費給我用,零用錢。 龔文宏稱:嘿啊!15可以嗎?
李雅文稱:好啊!
龔文宏稱:我差不多1 個小時後打給妳好不好? ……
龔文宏稱:……等下我打給妳,要出發的時間打給妳,…… 李雅文稱:好。
龔文宏稱:我一樣坐捷運打給妳,拜拜。
⒉107 年5 月3 日14時27分5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龔文宏 0000000000通聯內容:
龔文宏稱:我用LINE打給妳就好了,別用手機了。 李雅文稱:好啦!
……
㈣關於附表三編號4 部分
⒈107 年5 月3 日17時56分5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喂!找妳啦!
……
湯茗順稱:我等下就到了。
李雅文稱:不是啦!我要去南路那邊,中央南路上次那個萊 爾富。
……
李雅文稱:你過去那邊找我就好。
……
李雅文稱:怎樣?怎樣?你沒說。
湯茗順稱:1 張。
……
⒉107 年5 月3 日18時14分5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我現在在樓下要騎車過去了,過去很快啦!…… ⒊107 年5 月3 日18時19分1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我跑過頭了,我到了,到了。
……
李雅文稱:騎快點,不然我不等你了。
⒋107 年5 月3 日18時21分5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妳說什麼路?
……
李雅文稱:跟大同北路口不是有一間萊爾富嗎? ……
李雅文稱:多久到?
湯茗順稱:我現在在正義南路了。
……
㈤關於附表三編號5 部分
⒈107 年5 月6 日12時15分3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怎樣?
湯茗順稱:5 百 。
……
李雅文稱:你讓我睡個1、2個小時好嗎?…… ⒉107 年5 月6 日14時36分14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過去喔!
李雅文稱:好啦!……
⒊107 年5 月6 日14時56分6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
湯茗順稱:到了。
⒋107 年5 月6 日15時8 分3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我跟你說,你騎到公園那邊,等下我分數多撥一 點給你。
湯茗順稱:喔!
……
㈥關於附表三編號6 部分
⒈107 年6 月4 日19時40分8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我要一套有嗎?
⒉107 年6 月4 日19時40分1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李雅文稱:有。
⒊107 年6 月4 日19時42分57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張豫貞稱:……沒有啦!不是1個,4個啦!
李雅文稱:是喔!
……
李雅文稱:好,等一下我就去那邊,然後繞過去妳那,我打 給妳。
……
⒋107 年6 月4 日19時45分8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4 個多少?
⒌107 年6 月4 日19時54分23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5 千5 可以嗎?
㈦關於附表三編號7 部分
⒈107 年6 月7 日16時4 分20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你電話先掛掉,1 個小時後再打,…… 林勝研稱:好啦!
⒉107 年6 月7 日16時53分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0000 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你差不多5 點10分再打給我,我就應該到你家樓 下。
……
⒊107 年6 月7 日17時12分58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下來!下來!
林勝研稱:喔!
㈧關於附表三編號8 部分
⒈107 年6 月7 日13時8 分5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許家富稱:姐啊!2 杯,等等過去找妳。
……
許家富稱:……幫我處理一下啊!
李雅文稱:好啦!我再打給你。
⒉107 年6 月7 日15時19分53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到了打給我。
……
李雅文稱:對啦!你差不多要多久?
許家富稱:等一下就到了。
⒊107 年6 月7 日16時54分1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許家富稱:你那邊有點遠,還是我們在你家等? 李雅文稱:好。
許家富稱:……差不多半小時就到了。
⒋107 年6 月7 日17時17分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0000 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剩5 分鐘就到了。
許家富稱:好。
㈨關於附表三編號9 部分
⒈107 年6 月7 日15時14分2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張豫貞稱:我要1 個啦!我沒有車。
李雅文稱:要晚上了。
……
⒉107 年6 月7 日16時50分8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張豫貞稱:好了嗎?
李雅文稱:還沒,妳大概5 點打給我,應該就OK了。 ⒊107 年6 月7 日17時6 分9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等妳等很久了。
張豫貞稱:我現在在走了,……
李雅文稱:好啦!我在7-11了。
㈩關於附表三編號10部分
⒈107 年6 月14日8 時41分2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你早上有打給我?我在睡覺。
……
李雅文稱:……啊你有幫我匯嗎?
劉彥志稱:我晚點匯給妳,……
⒉107 年6 月14日8 時48分44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劉彥志稱:我乾脆去找妳好了。
……
劉彥志稱:啊身上咧?
李雅文稱:空空。我現在再打電話要去人家那裡。 劉彥志稱:我現在要啊。
李雅文稱:嘿啊。啊你有多少錢可以馬上給我? 劉彥志稱:還妳5 百,拿5 百啦!
……
李雅文稱:啊你現在下班了嗎?
劉彥志稱:我現在還在全家,還是妳要過來?
李雅文稱:啊你待到幾點?不然我就約那個人在你那邊就好 。
劉彥志稱:好啦!
……
⒊107 年6 月14日10時31分28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
李雅文稱:我好了,再打你的電話。
劉彥志稱:好。
關於附表三編號11部分
⒈107 年6 月14日19時36分48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4 套5 千5 加我欠妳的5 百共6 千可嗎? ⒉107 年6 月14日19時38分27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張豫貞稱:可以嗎?
李雅文稱:好啦!
張豫貞稱:我現在快到妳家。
⒊107 年6 月14日19時44分4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我在樓下。
⒋107 年6 月14日20時15分58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還沒有好嗎?
關於附表三編號12部分
⒈107 年6 月16日18時8 分14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許家富稱:喂!姐啊!我到了。
李雅文稱:好,你走來鐵門大邊,鐵門。
許家富稱:好。
關於附表三編號13部分
⒈107 年6 月20日10時56分2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林勝研稱:等一下啦!我吊一下水啦!……
……
林勝研稱:剩1 張而已。
李雅文稱:剩1 張我就拿1 張啊……
⒉107 年6 月20日11時8 分2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你現在回去你家等我,……
……
林勝研稱:多久妳會到?
李雅文稱:我正要從土地公廟這邊騎過去。蛤?我3 分鐘就 到了。
林勝研稱:好啦!好啦!
關於附表三編號14部分
⒈107 年6 月22日10時18分8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林勝研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林勝研稱:我只有11張而已。
李雅文稱:好啦!……
關於附表三編號15部分
⒈107 年6 月24日15時11分5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
劉彥志稱:1 千塊的代碼繳費。
李雅文稱:現在嗎?
劉彥志稱:對啊!
……
劉彥志稱:妳要過來嗎?
李雅文稱:嘿啊!
劉彥志稱:好啦!
李雅文稱:我現在馬上出門喔。
劉彥志稱:好啦!
關於附表三編號16部分
⒈107 年6 月24日19時31分5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許家富稱:我等等過去找妳喔!
李雅文稱:好,啊幾杯?
許家富稱:2 杯。
李雅文稱:2 杯喔!好,我懂。
許家富稱:讓我差1 杯喔!
李雅文稱:好。
⒉107 年6 月24日20時4 分23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許家富稱:到了。
李雅文稱:好。
許家富稱:快一點喔!
李雅文稱:好。
關於附表三編號17部分
⒈107 年6 月26日17時32分4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1 套有嗎?
⒉107 年6 月26日17時40分5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張豫貞稱:妳有沒有看簡訊?
李雅文稱:還沒看,我來看。
……
李雅文稱:……我在我家,妳要找我,可以過來。 ⒊107 年6 月26日17時42分18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李雅文稱:有,到打給我。
⒋107 年6 月26日18時10分3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簡訊內容:
張豫貞稱:妹我在樓下了!……
⒌107 年6 月26日18時11分50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李雅文稱:好,我下去了。
⒍107 年6 月26日18時16分5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張豫貞 0000000000通聯內容:
張豫貞稱:……我去檳榔攤等妳。
李雅文稱:好,OK。
關於附表三編號18部分
⒈107 年7 月1 日12時4 分3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到了再跟你講情形,你要快來,我在祐民裡面。 許家富稱:好啦!
關於附表四編號1 部分
⒈107 年3 月26日19時15分1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劉彥志稱:妳有帶嗎?
李雅文稱:沒有,要回家。
劉彥志稱:我等下過去。
李雅文稱:好,過來再講。
⒉107 年3 月26日19時22分32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被告李 威德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彥志點數1 千的。
李威德稱:我在廁所。
李雅文稱:蛤,你等下好了快出來,幫我那個,彥志點數 1 千,他在檳榔攤等。
李威德稱:好啦!稍等一下我在廁所。
李雅文稱:我跟你說點數1 千的。
李威德稱:好啦!好啦!
關於附表四編號2 部分
⒈107 年6 月21日17時35分45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
李雅文稱:……我只有1 個而已啦!
……
許家富稱:好,那我先回去了!……
⒉107 年6 月21日17時41分20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許家富稱:……不然妳那支先留給我好了,我等等過去拿。 李雅文稱:好啦!
⒊107 年6 月21日18時9 分17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許家富 0000000000通聯內容:
許家富稱:喂!我到了。
李雅文稱:我叫我家那個下去喔!
許家富稱:好好好!
關於附表四編號3 部分
⒈107 年6 月24日22時36分27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劉彥志 00-00000000 通聯內容:
劉彥志稱:姊,我要繳15。
……
李雅文稱:但是我現在不在餒。
……
李雅文稱:……不然叫我家那個下去好不好?
劉彥志稱:好啊!
李雅文稱:啊!但是可能只能幫你儲值1 千。
劉彥志稱:喔!好啦!
……
李雅文稱:那你現在多久可以到檳榔攤?
劉彥志稱:3 分鐘。
李雅文稱:3 分鐘,好,OK。
關於附表四編號4 部分
⒈107 年7 月1 日17時2 分24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好啦!過去找妳。
……
湯茗順稱:好啦!跟昨天一樣的。
李雅文稱:快點啦!
湯茗順稱:好啦!
⒉107 年7 月1 日17時26分1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到了。
李雅文稱:知道啦!
⒊107 年7 月1 日17時31分36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喂!你不要站在樓下,你看要騎去哪,反正別在 我家樓下。
……
李雅文稱:昨天那邊。
湯茗順稱:好啦!
⒋107 年7 月1 日17時48分7 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李雅文稱:他過去了啊!
湯茗順稱:啥?
……
李雅文稱:你剛才是跟我說在哪?
湯茗順稱:檳榔攤啊!
李雅文稱:你怎麼在檳榔攤,靠么,我是跟他說你是在大呼 過癮那邊,你稍等一下。
……
湯茗順稱:好啦!好啦!那現在呢?
李雅文稱:大呼過癮那邊。
湯茗順稱:好。
李雅文稱:快去。
⒌107 年7 月1 日17時51分59秒被告李雅文前述門號與湯茗順 0000000000通聯內容:
湯茗順稱:我到了,還是沒看到人。
李雅文稱:稍等他一下……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被告李雅文如犯罪事實一 ㈠(即附表三部分)、㈡(即附表四部分)、被告李威德如 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四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 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被告李雅文與被告李威德間,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 表四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李雅文、李威德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於被告李雅文、 李威德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另被告李雅文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於103 年2 月1 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