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16號
PCDM,106,重訴,16,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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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及行為分擔。
3.從而,證人即共犯黃永杰陳忠緯證言本質上即存在較大之 虛偽危險性,依前開說明,應有補強證據始得確信其為真實 ,況渠等所述情節既有前揭不一致之情形,而非無瑕疵可指 ,自難遽信為真實;此外,卷內又乏足以補強其供述或證述 之證據,自無從以該等供述或證述認定被告確有為此部分之 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復未能 再提出證明被告確有為該本案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指出 調查之途徑及說明其關連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無從使本 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 運管制物品等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被告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婕、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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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