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661號
PCDM,94,訴,2661,20070105,2

2/2頁 上一頁


│ │依萍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1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小五」(真實姓名年│
│ │籍不詳)。 │
├─┼─────────────────────────┤
││94年1 月2 日23時44分許,在臺北縣、市地區,由被告張│
│ │依萍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數量不詳(被告丙○○稱「半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
│ │他命予「二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94年1 月3 日13時45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地區,由被告李│
│ │炳輝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價值2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某女(真實姓名年│
│ │籍不詳)。 │
├─┼─────────────────────────┤
││94年2 月4 日1 時32分許,在臺北縣、市地區,由被告張│
│ │依萍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價值4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阿賢」(真實姓│
│ │名年籍不詳)。 │
├─┼─────────────────────────┤
││94年2 月4 日1 時32分許,在臺北縣、市地區,由被告張│
│ │依萍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價值1 萬9 千5 百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阿賢」│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94年2 月4 日3 時52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地區,由被告李│
│ │炳輝出面以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接洽連繫販│
│ │賣價值9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阿周」(真實姓│
│ │名年籍不詳)。 │
├─┼─────────────────────────┤
││94年2 月4 日15時14分及同日16時9 分許,在位於臺北縣│
│ │三重市○○路11號之「上格大飯店」內,由被告丙○○出│
│ │面先後以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著手│
│ │接洽連繫販賣價值1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阿輝│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附表二:
┌──┬────────────────────────┐
│編號│ 沒收物品 │
├──┼────────────────────────┤
│ 1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 包(合計淨重│




│ │81.22公克)。 │
├──┼────────────────────────┤
│ 2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
│ │重0.65公克)。 │
├──┼────────────────────────┤
│ 3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1 枚│
│ │(俗稱「SIM 」卡)。 │
├──┼────────────────────────┤
│ 4 │如事實欄所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1 枚(俗│
│ │稱「SIM」卡)。 │
├──┼────────────────────────┤
│ 5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分裝袋42個、磅秤1 台。 │
├──┼────────────────────────┤
│ 6 │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葡萄糖11包、毒品壓縮機1 支。 │
├──┼────────────────────────┤
│ 7 │如事實欄所載之「蕭鈞隆」警詢筆錄內偽造「蕭鈞隆」│
│ │署名4 枚暨指紋6 枚、「蕭鈞隆年籍資料文件」偽造指│
│ │紋1 枚、蕭鈞隆口卡片影本上偽造「蕭鈞隆」署名1 枚│
│ │暨指紋1 枚。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