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槍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至第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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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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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主 文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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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褚韶文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叁│即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示犯行 │
│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 │
│ │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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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褚韶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即事實欄壹、二、㈠部分所示犯行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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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褚韶文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即事實欄壹、二、㈡部分所示犯行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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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蕭智豪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即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示犯行 │
│ │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
│ │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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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蕭智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即事實欄壹、二、㈠部分所示犯行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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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蕭智豪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即事實欄壹、二、㈡部分所示犯行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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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蘇建政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即事實欄壹、二、㈠部分所示犯行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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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蘇建政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即事實欄壹、二、㈡部分所示犯行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MAZDA 鑰匙壹支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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