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再辯護人主張本件樺欣公司銷售之如附表一所示之 物,並未經扣案及鑑定,無法確定其廢棄物屬性,檢察 官舉證不足云云,但查樺欣公司銷售如附表一所示混合 五金廢料之事業廢棄物之事實,依上述已據被告鄧雯玲 、證人蔡易霖、吳逸柔等供陳甚明,且有相關營運資料 、單據、帳冊記載亦明,雖未扣案並經鑑定,亦已足認 定其屬性為事業廢棄物無訛,是辯護人上開主張,亦難 採為被告黃馨儀有利之認定。至被告黃馨儀上開所涉指 示樺欣公司人員配合上開不法銷售廢棄物之情,而為申 報不實部分,亦有上揭證人證述、申報資料可稽,且故 意短報、漏報等行為亦均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處 罰「申報不實」行為之態樣之一,如稱該條規定處罰之 「申報不實」行為僅限於有作為之申報行為,將使有心 規避之人脫卸刑責,顯非該條處罰規範意旨,是辯護人 此部分意旨之主張,亦與法律規定意旨不合,應非可採 。
⒍又依上所述,被告黃馨儀、鄧雯玲係樺欣公司實際負責 人、受僱人,而於執行業務犯有上開非法處理廢棄物之 行為,被告樺欣公司自亦應依法科罰。
㈡被告王榮福、詠勝公司等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詠勝公司及其原協勝公司之上開設立登記、領有桃 園縣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廢棄物 種類、事項、清運規劃等事實,有詠勝、協勝公司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 除機構基本資料、撤證廢止停業許可機構資料、桃園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送之詠勝公司清除許可證申請資料、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伸全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 許可證等在卷可稽。
⒉被告王榮福有於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二 所示協勝、詠勝公司清除收取後非法貯存在上開非法設 置貯存場之混合五金廢料等事業廢棄物,未依許可清運 規劃逕行販售予蔡易霖之伸全公司裝櫃出口大陸地區等 情,亦經被告王榮福於偵查、審理供述甚明,並坦承其 亦為協勝、詠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105 年度偵字第 10473 號偵查卷423 至425 頁、本院106 年5 月2 日準 備程序筆錄7 頁),核與證人蔡易霖於偵查、審理時證 述情節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14005 號偵查卷二6 至 8 頁、本院106 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20至22頁、106 年 10月30日審判筆錄10至12頁),並有新北市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
、如附表二所示協勝公司之發票、過磅單、估價單、詠 勝公司之估價單、請款單、伸全公司之手寫進貨單、計 算單、記帳筆記本、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 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現場蒐證照片、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104 年11月新北市林口區伸全公司非法處理棄置 廢棄物案查處報告、105 年3 月樺欣公司、張賴德、詠 勝公司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案查處報告等附卷、如附 表五編號6 所示之伸全公司帳冊等扣案可資佐證,堪認 屬實。
⒉申報不實部分,亦已據被告王榮福於審理時供稱:伊賣 給蔡易霖之廢棄物,沒有申報,是利用磅差留下來的, 留到一個數量再賣給蔡易霖,此部分沒有輸入電腦中等 語明確(見本院107 年4 月2 日審判筆錄39頁)。 ⒊被告王榮福及其辯護人雖辯稱上開意旨,否認有本件犯 罪云云。但查,被告王榮福實際經營協勝公司、詠勝公 司執行許可清除廢棄物業務至101 年止亦長達有7 年之 專業知識,對廢棄物清理法令規範當知之甚詳,而其明 知協勝、詠勝公司許可清除廢棄物之內容,僅於在桃園 市、北部縣市運送至處理機構,不得未經許可非法貯存 或為其他處分,然其不僅將其許可清除之如附表二所示 混合五金廢料之事業廢棄物,違法貯存在其非法設置之 貯存場,蓄意累積足量轉賣圖利,顯已有故意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規定之犯意甚明,況其非許可處理廢棄物機構 ,清除許可內容亦無許可輸出境外,依法本不得就其許 可清除之事業廢棄物為再利用之處理行為及輸出,且其 本件非法銷售廢棄物行為,係於其清除行為中所為,亦 與再利用或輸出行為迴異,再者亦與廢棄物清理法第39 條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同法第38條事業廢棄物輸出等 規定不合,要難據以主張無違法之犯意;又其所辯稱本 件申報部分係短少未報,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 處罰之「申報不實」行為,然依上述相同理由,其此短 報行為仍屬該條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應構成該條處罰規 範要件,是被告上開所辯亦均不足採。
㈢被告張賴德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
⒈被告張賴德有於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示時地,將如附表三 、附表四編號13至15所示向回收廠商收購之混合五金廢 料之事業廢棄物,未經許可清除貯存,並於拆解處理後 ,逕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事業廢棄物售予蔡易霖之伸全公 司非法處理等事實,亦經被告張賴德於警詢、偵查、審 理供述屬實(見105 年度偵字第4972號偵查卷6 至10頁
、89至93頁、108 至109 頁、本院106 年5 月2 日準備 程序筆錄8 頁),核與證人蔡易霖於警詢、偵查、審理 時證述情節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14005 號偵查卷二 7 頁反面至8 頁反面、162 至163 頁、本院106 年7 月 11日審判筆錄22至25頁、106 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9 至 10頁),並有蔡易霖手機內被告張賴德之行動電話號碼 資料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照 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環保署 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桃園市 環境保護局還記稽查工作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104 年11月新北市林口區伸全公司非法處 理棄置廢棄物案查處報告、105 年3 月樺欣公司、張賴 德、詠勝公司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案查處報告等附卷 、被告張賴德上開聯絡行動電話、如附表四編號13至15 所示扣案混合五金廢料、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蔡易霖 另案扣案之混合五金廢料、編號6 所示伸全公司之帳冊 等可資佐證,堪認屬實。
⒉被告張賴德雖辯稱上開意旨,否認有犯罪故意云云。然 依被告張賴德自述從事廢棄物回收行為亦有多年,非毫 無廢棄物清理法規專業認識,且其交易對象之伸全公司 係領有乙級清除廢棄物許可之公司,其實際負責人蔡易 霖亦非無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專業認知,是其收購大量回 收電器、資訊廢棄物後,將之拆解為混合五金廢料,再 轉賣予蔡易霖之伸全公司,難謂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管 理規範之認識及故意。又被告張賴德雖稱其本件轉售予 蔡易霖之混合五金廢料,均係自回收廠商收購之應回收 廢棄物,然其自回收業收購應回收廢棄物再予拆解,該 應回收廢棄物已非屬原貌,自應已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8條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範疇,自其係回收業排出之經拆 解之混合五金廢料性質觀之,應已屬事業廢棄物,其貯 存、清除、處理自應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規範 ,非經許可自不得為清除、處理該事業廢棄之業務,是 被告張賴德於本件貯存、清除、處理後售予伸全公司蔡 易霖之混合五金廢料,未經許可即逕行為之,難謂無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規範。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黃馨儀、鄧雯玲、王榮 福、張賴德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被告樺欣 公司、詠勝公司並應予依法論處。
三、論罪科刑:
本件被告等犯罪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等規定,
已於106 年1 月18日修正,分別提高該條罰金額度為現行之 五倍、六倍餘,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是經依刑法第2 條規定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等本件所犯之罪,依修正 前之上開規定處斷,較為有利,自仍應適用其行為時之舊法 即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上開等規定處斷。是核: ㈠本件被告黃馨儀、鄧雯玲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非法銷售混 合五金廢料部分,均係犯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 款後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其二人就上開犯罪各自所 犯部分分別與已死亡之鍾根貴、張偉績等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 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 1 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 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本件被告黃馨儀、鄧雯玲上 開所犯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之行為,被告黃馨儀自101 年1 月17日起至104 年5 月6 日止間、被告鄧雯玲自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間之反覆之多次行為,應均認係集合 犯之包括一罪,以一罪論。又被告黃馨儀就上開犯罪事實 二所為不實申報部分,係犯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之申報不實罪。其就此部分犯罪,與鍾根貴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二人就此犯罪,指示利用 不知情之樺欣公司負責申報人員犯之,為間接正犯。再依 同法第31條第5 項、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觀,可知立法者 顯然已預定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申報行為亦具有反覆實行 之性質,是上開申報不實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 ,而為集合犯,因此本件被告黃馨儀上開所犯申報不實罪 之行為,其自101 年1 月17日起至104 年5 月6 日止間同 時反覆多次行為,亦應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以一罪論 。又被告黃馨儀就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犯非法處理廢棄物、 不實申報等2 罪間,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且有部分行為 重合,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斷。此外,被告 黃馨儀上開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101 年102 年間 非法處理廢棄物部分、不實申報等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 官起訴敘及,惟此等部分與上開起訴有罪部分,有集合犯 、想像競合犯等實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另被告黃馨儀前曾於102 年
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 第24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102 年 7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馨儀上揭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犯行, 雖係自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前即已開始,惟其集合犯反覆多 次犯行最終係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按其上開 集合犯行為之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仍無解於累犯之成立,是其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上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公訴意旨就被告黃馨儀、鄧雯 玲上開所犯犯罪事實二非法處理廢棄物部分,併認共犯有 同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云云,惟查 樺欣公司領有甲級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證,其自公司廠 商等事業清除本件混合五金廢料至樺欣公司處理,合於該 公司許可文件清除方式,並無違法,顯不構成該條款後段 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是公訴意旨認其二人就此部分犯罪 事實,亦同時犯有同條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云云 ,容有未洽,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罪與其上 開被訴有罪之非法處理廢棄物部分有實質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樺欣公司係法人,因被 告黃馨儀、鄧雯玲分別係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僱人, 而於執行業務犯上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47條規定,亦應科以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罰 金。
㈡被告王榮福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同法第48條之 申報不實等罪。其上開所犯二罪,同上理由,本質上具有 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因此本件被告王榮福上開所犯非法 清除廢棄物、申報不實等各罪之行為,雖係於協勝、詠勝 公司不同名義下所為,然其自101 年4 月19日起至104 年 3 月5 日止間同時反覆多次行為,係各基於同一犯意,亦 應均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各以一罪論。又被告榮福就 上開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不實申報等2 罪間,係基於單 一犯罪目的,且有部分行為重合,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除 廢棄物罪處斷。再其上開所犯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10 1 年、102 年間非法清除廢棄物部分、不實申報等犯罪事 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敘及,惟此等部分與上開起訴有罪 部分,有集合犯、想像競合犯等實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自亦應併予審究。又公訴意旨就被告王
榮福上開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部分,認係犯同條款前段未 領有許可文件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云云,惟查被告王榮 福上開所犯販售廢棄物予伸全公司蔡易霖行為,係於其依 法許可進行之清除階段,非未經許可之處理階段,是公訴 意旨認其此部分犯罪事實,係犯有同條款前段之非法處理 廢棄物罪嫌云云,顯容有未洽,惟上開2 罪係規定於同一 條款前、後段,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詠勝公司係 法人,因被告王榮福係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於執行業 務犯上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 ,亦應科以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罰金。 ㈢被告張賴德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未領有許可文件之非法清理(清除 、處理)廢棄物罪。同上理由,其上開所犯之罪,自103 年4 月間起至104 年3 月24日止間反覆多次行為,亦應認 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以一罪論。
㈣爰審酌被告黃馨儀、王榮福分別係樺欣公司、協勝、詠勝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公司分別領有甲級清除、處理 廢棄物許可證,應依法按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省卻依正常程序清除、處理之成本 費用,未依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而逕將其清除、處 理之混合五金廢料之事業廢棄物,違法逕行售予僅有乙級 清除廢棄物許可之伸全公司,任其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易霖 非法處理、輸出牟利,並為隱匿其上開不法行為,規避罪 責,進而違法申報不實,破壞國家廢棄物管理制度,致生 危害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之虞,自應予非難;被告鄧雯玲 雖為樺欣公司受僱人,受樺欣公司負責人鍾根貴、被告黃 馨儀指揮,然仍不得違法侵害社會法益,其明知鍾根貴、 被告黃馨儀所為不法,仍予配合共犯,亦難卸非難罪責; 而被告樺欣公司、詠勝公司為法人,亦負有社會責任,其 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自 亦應以依法論究其責;另被告張賴德雖係為生計而犯本件 ,惟仍不得貪圖不法利益,而違反國家法紀,侵害社會法 益,危害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亦應予論究其責,兼衡其 等素行、智識程度、本件犯罪之手段、方法、共犯情節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另查被告鄧雯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罪,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且所為係因受僱執行業務之故,亦無因 本件犯行而受有不法利益;而被告王榮福前雖曾於79年間 因賭博罪受有期徒刑六月宣告,惟於79年8 月9 日執行完
畢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 因一時失慮而犯本件,然其售予伸全公司蔡易霖之上開廢 棄物均係要求逕行裝櫃輸出大陸地區,對國內環境及國民 健康危害較小,犯後雖爭執有違法故意,但亦坦承有販售 廢棄物之事實,並有反省;另被告張賴德前亦無因故意犯 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雖亦因一時失慮而犯本 件,然其雖亦爭執有違法故意,但亦坦承有販售廢棄物之 事實,且其係因生活經濟狀況不佳,而謀生計而犯本件, 事後亦已積極配合清除非法貯存之廢棄物完畢,亦有其提 出之桃園市政府106 年8 月9 日府環事字第1060178380號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6 年9 月18日桃環事字第1060 085733號等函、地磅記錄單、報價單、地磅單、事業廢棄 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管制遞送 三聯單等在卷可稽,衡酌被告鄧雯玲、王榮福、張賴德等 其犯罪情節,認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各予宣告緩刑二年 ;惟另斟酌被告王榮福犯罪事實情節及所生危害,併為緩 刑負擔之諭知,命被告王榮福應支付公庫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沒收:
㈠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105 年6 月22日修正、增訂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 生效施行,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因此次修正 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已不具刑罰本質,無罪刑 法定原則之適用與適用行為時法之必然性,爰規定沒收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㈡被告黃馨儀、王榮福、張賴德因上開犯罪而分別獲有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691 萬0,577 元、 1,928 萬5,491 元、219 萬9,678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於其所犯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附表四編號1 至12所示之被告樺欣公司營業資料、被告張 賴德所有帳冊、估價單、行動電話等物,或雖為本件被告 等犯罪證據,但與犯罪行為實行無關或無沒收之必要,或 與本件犯罪無涉,爰均不予沒收。附表四編號13至15所示 之被告張賴德非法貯存之廢棄物,已依法清理完畢,亦無 宣告沒收之必要。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示另案伸全公司非 法貯存場查扣向被告張賴德購得之廢棄物、鋁銅等成品、 伸全公司帳冊、進出貨單、電腦主機等物,或雖為本件被 告等犯罪證據,但已非本件被告所有,或與犯罪行為實行
無關,或與本件犯罪無涉,且均非本案扣案之物,爰無從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後段、第4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楊雅婷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楊 筑 婷
法 官 劉 思 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 附表一:樺欣公司
┌──┬─────┬────┬────┬──────┬───────┬───────┐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項目│交易數量│交 易 金 額 │相 關 單 據│備 註│
│ │ │ │(公斤)│(新臺幣:元)│ │ │
├──┼─────┼────┼────┼──────┼───────┼───────┤
│ 01 │101.01.17 │廢銅 │1504.286│ 221,130│樺欣公司發票 │ │
├──┼─────┼────┼────┼──────┼───────┼───────┤
│ 02 │101.07.27 │銅粉(M │21210 │ 126,746│樺欣公司發票、│ │
│ │ │卡板板邊│ │ │地磅記錄單、放│ │
│ │ │料、框、│ │ │行單、銷貨單、│ │
│ │ │粉塵) │ │ │伸全公司匯款申│ │
│ │ │ │ │ │請書、手寫進貨│ │
│ │ │ │ │ │單 │ │
├──┼─────┼────┼────┼──────┼───────┼───────┤
│ 03 │101.07.31 │銅粉 │7350 │ 154,350│樺欣公司發票 │ │
├──┼─────┼────┼────┼──────┼───────┼───────┤
│ 04 │101.08.07 │銅粉(紙│2164.25 │ 45,801│樺欣公司發票、│ │
│ │ │銖、紙銅│ │ │放行單、地磅記│ │
│ │ │) │ │ │錄單、伸全公司│ │
│ │ │ │ │ │匯款申請書、手│ │
│ │ │ │ │ │寫進貨單 │ │
├──┼─────┼────┼────┼──────┼───────┼───────┤
│ 05 │101.08.30 │銅粉 │7680 │ 161,280│樺欣公司發票 │ │
├──┼─────┼────┼────┼──────┼───────┼───────┤
│ 06 │101.09.14 │單面板、│18280 │ 238,640│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M 卡板、│ │ │、地磅記錄單、│ │
│ │ │粉塵、銅│ │ │伸全公司匯款申│ │
│ │ │邊框 │ │ │請書、手寫進貨│ │
│ │ │ │ │ │單 │ │
├──┼─────┼────┼────┼──────┼───────┼───────┤
│ 07 │101.09.28 │廢銅 │1988.67 │ 250,572│樺欣公司發票 │ │
├──┼─────┼────┼────┼──────┼───────┼───────┤
│ 08 │101.10.04 │洗衣機果│7940 │ 19,850│樺欣公司放行單│即洗衣機顯示板│
│ │ │凍板 │ │ │、銷貨單、地磅│ │
│ │ │ │ │ │記錄單、伸全公│ │
│ │ │ │ │ │司手寫進貨單 │ │
├──┼─────┼────┼────┼──────┼───────┼───────┤
│ 09 │101.10.05 │廢銅(報│12100 │ 616,730│樺欣公司發票、│發票金額因尚包│
│ │ │廢板、銅│ │ │放行單、銷貨單│含其他項目,載│
│ │ │邊框、板│ │ │、地磅記錄單、│為668,409元 │
│ │ │邊料、線│ │ │伸全公司手寫進│ │
│ │ │材) │ │ │貨單、匯款申請│ │
│ │ │ │ │ │書 │ │
├──┼─────┼────┼────┼──────┼───────┼───────┤
│ 10 │101.12.06 │廢銅 │3453.85 │ 435,185│樺欣公司發票 │ │
├──┼─────┼────┼────┼──────┼───────┼───────┤
│ 11 │102.01.15 │銅粉 │16423 │ 603,545│樺欣公司發票 │ │
├──┼─────┼────┼────┼──────┼───────┼───────┤
│ 12 │102.03.12 │廢銅 │5995.95 │ 251,830│樺欣公司發票 │ │
├──┼─────┼────┼────┼──────┼───────┼───────┤
│ 13 │102.04.18 │廢銅 │20310 │ 1,130,252│樺欣公司發票 │ │
├──┼─────┼────┼────┼──────┼───────┼───────┤
│ 14 │102.07.17 │廢銅 │ │ 1,824,622│樺欣公司發票 │ │
├──┼─────┼────┼────┼──────┼───────┼───────┤
│ 15 │102.09.14 │銅邊框、│9400 │ 212,000│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粉塵 │ │ │ │ │
├──┼─────┼────┼────┼──────┼───────┼───────┤
│ 16 │102.09.23 │銅粉 │ │ 1,070,255│樺欣公司發票 │ │
├──┼─────┼────┼────┼──────┼───────┼───────┤
│ 17 │102.09.26 │粉塵、含│9620 │ 1,019,290│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金粉塵、│ │ │、銷貨單、地磅│ │
│ │ │果凍板、│ │ │記錄單 │ │
│ │ │短針腳、│ │ │ │ │
│ │ │長針腳 │ │ │ │ │
├──┼─────┼────┼────┼──────┼───────┼───────┤
│ 18 │102.09.26 │銅邊料、│23337.5 │ 850,050│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板邊料、│ │ │、銷貨單、地磅│ │
│ │ │M 卡板、│ │ │記錄單 │ │
│ │ │魚眼睛、│ │ │ │ │
│ │ │點金銅邊│ │ │ │ │
│ │ │框 │ │ │ │ │
├──┼─────┼────┼────┼──────┼───────┼───────┤
│ 19 │102.10.05 │銅邊框、│12100 │ 616,730│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報廢板、│ │ │、銷貨單 │ │
│ │ │板邊料、│ │ │ │ │
│ │ │線材 │ │ │ │ │
├──┼─────┼────┼────┼──────┼───────┼───────┤
│ 20 │102.11.22 │M 卡板、│15120 │ 235,773│樺欣公司放行單│ │
│ │ │粉塵、報│ │ │、地磅記錄單 │ │
│ │ │廢板、銅│ │ │ │ │
│ │ │邊框、錫│ │ │ │ │
│ │ │邊框 │ │ │ │ │
├──┼─────┼────┼────┼──────┼───────┼───────┤
│ 21 │102.11.25 │廢銅 │ │ 475,971│樺欣公司發票 │ │
├──┼─────┼────┼────┼──────┼───────┼───────┤
│ 22 │103.05.28-│廢銅(銅│18559.5 │ 786,485│樺欣公司出貨記│「金手指」指電│
│ │103.05.30 │邊料、板│ │ │錄表、轉帳傳票│路板板邊金屬接│
│ │ │邊料、報│ │ │、放行單、銷貨│觸點。「化金板│
│ │ │廢板、筆│ │ │單、存摺明細、│」指無電鍍鎳浸│
│ │ │電板、顯│ │ │發票、伸全公司│金電路板。 │
│ │ │卡、卡板│ │ │記帳筆記本 │ │
│ │ │、主板、│ │ │ │ │
│ │ │金手指、│ │ │ │ │
│ │ │化金板、│ │ │ │ │
│ │ │主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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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3.06.03 │廢銅(報│10472 │ 406,837│樺欣公司出貨記│ │
│ │ │廢板) │ │ │錄表、放行單、│ │
│ │ │ │ │ │銷貨單、地磅紀│ │
│ │ │ │ │ │錄單、轉帳傳票│ │
│ │ │ │ │ │、存摺明細、發│ │
│ │ │ │ │ │票、伸全公司記│ │
│ │ │ │ │ │帳筆記本 │ │
├──┼─────┼────┼────┼──────┼───────┼───────┤
│ 24 │103.06.12 │廢銅(銅│12378 │ 479,856│樺欣公司出貨記│ │
│ │ │邊框、點│ │ │錄表、轉帳傳票│ │
│ │ │金邊框)│ │ │、放行單、地磅│ │
│ │ │ │ │ │記錄單、銷貨單│ │
│ │ │ │ │ │、存摺明細、發│ │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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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3.06.19 │廢銅(板│8228 │ 328,297│樺欣公司出貨記│ │
│ │ │邊料) │ │ │錄表、轉帳傳票│ │
│ │ │ │ │ │、放行單、地磅│ │
│ │ │ │ │ │記錄單、銷貨單│ │
│ │ │ │ │ │、存摺明細、發│ │
│ │ │ │ │ │票、伸全公司記│ │
│ │ │ │ │ │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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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3.07.21-│廢銅(粉│14321.5 │ 198,156│樺欣公司出貨記│ │
│ │103.07.22 │塵、主板│ │ │錄表、轉帳傳票│ │
│ │ │、鋁) │ │ │、放行單、銷貨│ │
│ │ │ │ │ │單、地磅記錄單│ │
│ │ │ │ │ │、存摺明細、發│ │
│ │ │ │ │ │票、伸全公司記│ │
│ │ │ │ │ │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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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3.07.22-│廢銅(板│7730 │ 284,078│樺欣公司出貨記│ │
│ │103.07.25 │邊料) │ │ │錄表、轉帳傳票│ │
│ │ │ │ │ │、放行單、現金│ │
│ │ │ │ │ │收訖回執單、存│ │
│ │ │ │ │ │摺明細、銷貨單│ │
│ │ │ │ │ │、發票、伸全公│ │
│ │ │ │ │ │司記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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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3.07.24 │廢銅 │ │ 918,750│樺欣公司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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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3.07.25 │廢銅 │ │ 614,250│樺欣公司發票 │ │
├──┼─────┼────┼────┼──────┼───────┼───────┤
│ 30 │103.07.28 │廢銅 │ │ 567,000│樺欣公司發票 │ │
├──┼─────┼────┼────┼──────┼───────┼───────┤
│ 31 │103.09.18 │廢銅(板│6948 │ 204,270│樺欣公司出貨記│ │
│ │ │邊料) │ │ │錄表、轉帳傳票│ │
│ │ │ │ │ │、放行單、銷貨│ │
│ │ │ │ │ │單、存摺明細、│ │
│ │ │ │ │ │發票、伸全公司│ │
│ │ │ │ │ │記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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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3.09.30-│廢銅(板│10013.5 │ 349,499│樺欣公司出貨記│ │
│ │103.10.02 │邊料、報│ │ │錄表、轉帳傳票│ │
│ │ │廢板) │ │ │、放行單、存摺│ │
│ │ │ │ │ │明細、發票、伸│ │
│ │ │ │ │ │全公司記帳筆記│ │
│ │ │ │ │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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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3.10.15-│廢銅(廢│4376.5 │ 128,669│樺欣公司出貨記│ │
│ │103.10.20 │邊料) │ │ │錄表、轉帳傳票│ │
│ │ │ │ │ │、放行單、發票│ │
│ │ │ │ │ │、伸全公司記帳│ │
│ │ │ │ │ │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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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3.10.20-│廢銅(廢│1296 │ 254,470│樺欣公司出貨記│ │
│ │103.10.21 │銅箔) │ │ │錄表、轉帳傳票│ │
│ │ │ │ │ │、放行單、銷貨│ │
│ │ │ │ │ │單、存摺明細、│ │
│ │ │ │ │ │現金收訖回執單│ │
│ │ │ │ │ │、發票、伸全公│ │
│ │ │ │ │ │司記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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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3.11.04 │廢銅(廢│665.5 │ 86,462│樺欣公司出貨記│ │
│ │ │銅箔、銅│ │ │錄表、轉帳傳票│ │
│ │ │邊料) │ │ │、放行單、銷貨│ │
│ │ │ │ │ │單、存摺明細、│ │
│ │ │ │ │ │發票、伸全公司│ │
│ │ │ │ │ │記帳筆記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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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4.03.09-│廢銅(銅│7964.5 │ 184,317│樺欣公司發票、│ │
│ │104.03.10 │邊料、板│ │ │銷貨單、伸全公│ │
│ │ │邊料、空│ │ │司記帳筆記本 │ │
│ │ │板、邊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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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4.03.09-│廢銅 │781 │ 20,501│樺欣公司發票、│ │
│ │104.03.10 │ │ │ │、銷貨單、單伸│ │
│ │ │ │ │ │全公司記帳筆記│ │
│ │ │ │ │ │本 │ │
├──┼─────┼────┼────┼──────┼───────┼───────┤
│ 38 │104.03.09-│廢銅(板│1012.5 │ 8,505│樺欣公司發票、│ │
│ │104.03.10 │邊料) │ │ │銷貨單、伸全公│ │
│ │ │ │ │ │司記帳筆記本 │ │
├──┼─────┼────┼────┼──────┼───────┼───────┤
│ 39 │104.03.24 │廢銅(廢│2055.5 │ 219,742│樺欣公司發票、│ │
│ │ │銅箔、銅│ │ │銷貨單、伸全公│ │
│ │ │邊料、銅│ │ │司記帳筆記本 │ │
│ │ │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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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4.05.06 │銅箔、紅│3294 │ 309,831│樺欣公司放行單│「冷排」即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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