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揭 假結婚之經過自首,此有偵查卷附筆錄可按(九十三年度發 查字第四三○八號),同年十一月四日被告乙○○與子○○ 離婚,同年十一月十二日離境,此有上揭戶籍資料、卷附內 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資訊管理系統可查,被告乙○○再 次進入臺灣地區之時間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即與被告申 ○○結婚後,而被告申○○亦僅有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九 月二十五日二次出境紀錄,此亦有卷附國人入出國端未報表 可考,是被告二人在結婚前,並無見面之事實,被告乙○○ 如何肯再次嫁入臺灣,而又為何願與初次見面之被告申○○ 即行結婚,其目的難使人不疑。次查,被告癸○○於被告乙 ○○與子○○假結婚時已提供上址供被告乙○○設籍,並作 為大陸地區人民流動戶口查察之用,其在被告乙○○再次要 求設籍時,就虛偽設籍以應付警員戶口查察等事實,應非不 能知之,此次被告乙○○亦使用相同手段設籍;被告癸○○ 實際居住在上址信義路,被告乙○○、申○○均辯稱,伊等 結婚後即行居住在信義路戶籍處所云云,如果無訛,此等情 形應為被告癸○○所知,被告癸○○竟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伊大約一個月看過被告申○○四、五次,而被告申○○去 那(指信義路住處)找被告乙○○等語,顯見被告申○○應 無在上址居住之事實,始有稱:「去那找」之用語,考前被 告乙○○與子○○設籍之目的即在規避派出所之流動戶口查 察,此次設址於同地,亦難認與前次有何不同,故被告申○ ○、乙○○並未共同居住在設籍地址之事實堪以認定;再查 被告申○○、乙○○如確係基於彼此交往,因男女之愛意, 互許終身而結婚,渠結婚至本院審理時已經二年餘,彼此應 有甚深之認識,始符合一般夫妻之常情,惟本院審理中被告 二人就互相屬何種生肖、彼此父母之姓名、有無兄弟人數為 何、教育程度及被告申○○曾經有何工作、工作處所等節, 竟互供稱不知,而乙○○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 十八分許,與友人(0000000000)之通聯中亦曾 提到:「乙○○:那個人頭找我要錢吵死了吵我兩天了。友 人:誰阿。乙○○:那個人頭阿。友人:喔。乙○○:那個 半年的續簽已經到了都簽過了嘛,前天喝酒找我要怎樣、怎 樣後來吃四杯咖啡花我六百塊,他說沒有錢,我給他一百塊 ,..沒有辦法...。」等語,此有卷附通聯譯文表可查 ,益徵其確係以假結婚之方式進入臺灣地區,是難認被告乙 ○○、申○○確有結婚之真意。被告等所辯均無足取,此部 分事實自堪予認定。
㈣訊據被告午○○、癸○○對於被告午○○以每月二千元之代
價,先將戶籍遷入癸○○信義路址,再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 日進入大陸地區與被告辰○○結婚,並由被告午○○備齊相 關結婚、認證資料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至移民署檢具保證書 及大陸地區人民入臺灣地區申請書,向移民署申請被告辰○ ○以團聚名義進入臺灣地區,經移民署實質審查後予以核發 ,因而使被告辰○○於同年九月七日進入臺灣地區等節均不 否認,被告午○○、癸○○均矢口否認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 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行,被告午○○辯稱:伊與被告辰 ○○係真結婚,並無營利意圖云云;被告癸○○辯稱:被告 午○○、辰○○係來向伊租房子的,因渠等居住在該處,所 以才將戶籍遷入,渠等結婚及使之進入臺灣地區之事伊均未 參與云云。經查:
⒈被告午○○於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將其戶籍遷入被告癸○○位 於上址信義路,再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往大陸福建省 福州市與被告辰○○辦理結婚登記,並於同日取得福建省福 州市公證處出具之結婚公證書,被告午○○返回臺灣地區後 ,於同年二月一日持上開結婚公證書至海基會申請驗證,取 得海基會核發之證明,被告午○○復於同年六月一日至移民 署檢具保證書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書,向移民 署申請大陸地區配偶被告辰○○以團聚名義進入臺灣地區, 經移民署實質審查後予以核發,因而使之於同年九月七日進 入臺灣地區等節,為被告二人所不否認,復有戶籍謄本(戶 長癸○○、寄居午○○)一份及癸○○、午○○全戶戶籍資 料各一份、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北市安戶字第09631681400號函(午○○與大陸人士辰○○ 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結婚、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申登,隨 函檢附上開人員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及其附件 結婚登記申請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書、 結婚公證書、結婚證、辰○○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 可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 書、保證書、戶籍謄本【上開資料所載辰○○之丈夫名稱為 午○○】;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資訊管理系統基本資 料查詢(辰○○)、辰○○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中 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簽註等影本、流動人口登記 聯單(當事人辰○○、戶長癸○○)、午○○之個人戶籍資 料、午○○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午○○所立之切結 書(表明戶口遷入癸○○先生戶籍地,如給許先生帶來麻煩 或婚後帶來麻煩願遷出之意)等物附卷可按(所在卷頁詳附 表證據清單編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五之14至29)。
⒉被告午○○與辰○○以假結婚之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被告午 ○○為圖順利使辰○○規避流動戶籍查察,並以每月二千元 之代價,將戶籍遷入被告癸○○之上址信義路住處,共同使 大陸地區人民辰○○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此經辰○○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我之前在麵線店上班,後來前任丈夫突然 去世,因為我一天要做十三個小時的班,也沒交什麼朋友, 丈夫去世後,我突然想到他,他叫我先找看看有沒有別人, 如果沒有,他再將我娶過來,條件是我一個月給他五千元至 七千元,我想如果他願意跟我結婚,讓我過來臺灣,我給他 錢也可以,我就答應他。我先回大陸,一月十五日他才過去 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待三、四天就回臺灣了,機票錢、到大 陸後的一切開銷都是我支付的。」、「他沒特意說,他說我 只要一個月給他五千元至七千元就可以了,我說好,但是我 不可能跟你住在一起,他說好,隨便你。」、「有,我有要 求他幫我租房子,他承租癸○○的房子,他有打電話跟我要 房租費,我說我現在沒有錢,等我過來臺灣找到工作後再付 給他,我過來臺灣後,報流動人口時才認識癸○○,癸○○ 要求我先給他三千元的房租,才肯讓我報流動人口,我只好 向我朋友先借三千元給他。」、「他當時沒有工作,並且還 欠房東兩、三萬元」、「(問:你有無跟午○○一同住過臺 北市○○○路○段三七號十二樓之公司?)有,住了約一個 月之久。」、「(問:你住在忠孝東路的處所時,平常有無 幫忙煮飯、洗衣或整理家務?)沒有。他前妻每天早上七點 多都會過來煮三餐給他吃。」、「(問:你有無與午○○發 生關係過?)有,因為當時我沒有錢,又沒有工作證,他三 天兩頭跟我要錢,我沒辦法只好跟他發生關係。」、「(問 :午○○娶你是否有把你當太太的意思還是只是為了錢而已 ?)他是為了錢而已。」、「(問:癸○○有無幫忙或資助 你們辦理結婚事宜?)癸○○有陪我們一同去派出所、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午○○沒有帶齊證件,所以後來是 隔天午○○自行去辦理的。」、「(問:你之後為何要報流 動戶口?)因為有規定說大陸人來臺後十天或十五天內就要 報流動人口。」、「(問:是午○○與癸○○幫忙你辦理流 動人口的嗎?)是。」、「(問:後來將戶籍遷到信義路四 段一七九號癸○○的房子後,當時你有無跟午○○在那邊共 同生活?)沒有,我們都沒住在那邊。」、「(問:你跟午 ○○實際上並未住在癸○○那邊,為何還要繳租金給癸○○ ?)因為他說如果我戶籍要放在那邊,每個月要給他三千元 。」、「(問:所以三千元並非是租房子的代價,而是戶籍 寄放在那邊的代價,是不是?)是。」等語明確,辰○○在
本院準備程序中已經自白係以假結婚之方式進入臺灣地區, 又將其與被告午○○如何假結婚及進入臺灣地區之過程詳述 如上,其如確係與被告午○○真結婚,夫妻情深,豈有故作 偽證誣害親夫之可能,衡之被告辰○○上揭證述情節,並無 顯悖情理之處,所證即可採信。綜上事實欄所載被告子○○ 與乙○○、申○○與乙○○均係由被告癸○○提供信義路址 ,供假結婚之大陸地區人民設籍,並應付派出所流動戶口查 察,本件被告午○○在與辰○○結婚前即取得被告癸○○同 意,將戶籍遷入,並於辰○○進入臺灣地區後再陪同辦理結 婚登記、流動戶口查察等事項,並收取每月二千元之報酬( 按被告辰○○所繳之三千元,其中一千元應為被告午○○從 中抽取),被告癸○○難認就二人係以假結婚之方式圖虛偽 設籍等情毫無知悉,即事前已經知悉假結婚,又提供設籍地 址供被告午○○及辰○○登記戶籍,以供日後警員查察之用 ,對於上揭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等所辯 均無足取。至於證人寅○○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午○ ○、辰○○於該公司有同居一處及進出時互稱夫妻等情,然 被告午○○係為圖被告辰○○給付之金錢,與之假結婚等節 業經被告辰○○證述如上,縱有一時同居之情,依上揭說明 ,亦難認係屬真結婚,再被告午○○亦證述有關伊與被告辰 ○○結婚非被告癸○○所介紹等語,但此並不影響被告癸○ ○上揭犯罪事實之認定,二人之證詞均不足為被告午○○、 癸○○有利之證據,是此部分事實自堪予認定。 ㈤訊據被告庚○○坦承有如事實欄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六之 事實)所載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 第二項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 被告甲○○矢口否認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之鄰居羅 瑩係由辛○○介紹予被告庚○○認識,之前伊並不認得被告 庚○○,因鄰居羅瑩打電話給伊,告知伊已有人在介紹一位 臺灣地區之人與之結婚之人,伊始知該人即係庚○○,伊未 參與被告庚○○與羅瑩間結婚之事云云。經查: ⒈被告庚○○經被告辛○○之引介,與被告甲○○在大陸地區 之鄰居羅瑩,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在大陸湖南省長沙市辦 理結婚登記,並於同日取得湖南省長沙市蓉圓公證處出具之 結婚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被告庚○○返回臺灣地區後 ,於同年十月三十日持上開結婚公證書至海基會申請驗證, 取得海基會核發之證明,並至境管局等處辦理相關事宜,惟 於尚未及為羅瑩辦理結婚登記及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即遭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等節,為被告庚○○、甲○
○所不否認,此亦有庚○○之個人戶籍資料、庚○○之法務 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海隆(法)字第0960045130號函(庚○○與 羅瑩之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之驗證申請書、公證書「含該會 證明單」及庚○○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及附件海基會文書驗 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 證書、結婚公證書在卷可按,並有扣案庚○○戶籍謄本、教 戰手冊三張等、大陸結婚證、親屬關係大陸公證書、結婚公 證書、護照、臺胞證各一本、海基會證明書一張、庚○○中 華民國護照、大陸通行證、大陸結婚公證書、大陸結婚親屬 關係公證書等物可資佐證(所在卷頁詳附表證據清單編號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之13至19)。
⒉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經由被告辛○○介紹, 以二萬元之報酬與羅瑩假結婚,伊最後要面談時,係請被告 甲○○陪伊去,當時伊並不認識被告甲○○,係被告辛○○ 告訴伊說:「甲○○會這種手續」等語。之後伊由被告甲○ ○陪同至境管局申請讓羅瑩入境事宜,後因辛○○生病,伊 曾向被告甲○○問伊可取得兩萬元報酬之事,被告甲○○應 允之,九十六年九月間被告甲○○有與伊聯絡,拿電話卡與 伊,教伊到境管局時,如何回答問題,表示確有使用電話卡 予羅瑩聯絡,並教伊回答有給羅瑩錢之類似相關應答,這些 都是為了應付官員,以便羅瑩能聲請來臺等語,上揭證詞, 核與卷附被告庚○○、甲○○之通聯譯文,即九十六年九月 八日下午六時零二分許:「庚○○:文文阿那個面談你要過 去是不是。甲○○:對阿。庚○○:好那你要在那邊等一起 過去。甲○○:我在境管局門口嘛?庚○○:好。甲○○: 昨天我有跟你老婆談啦。庚○○:他有打電話給我。甲○○ :我有跟他談你每個月有寄一萬塊給他。...。甲○○: 我有跟你老婆說每個月一萬塊就說你們一個禮拜通三、四次 電話,一次傳簡訊。庚○○:嗯。甲○○:你說你用卡片打 的,我明天拿到卡片給你。庚○○:沒有他要我的通聯紀錄 我就不敢給他。甲○○:沒關係我們就說是卡片打的。.. 。」、九十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七時五十分許:「庚○○:文 文喔我剛有打電話到大陸那邊。甲○○:嗯。庚○○:我有 跟他說我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他說那個建銘要我 可是他沒有給我(按指二萬元報酬)?甲○○:等辦好了應 該會給你。庚○○:這樣子喔?甲○○:嗯你放心啦。」等 內容(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四號卷第二○四至二○ 七頁),大致相符合,是被告庚○○所證各詞應可採信。據 上足認被告甲○○在引進大陸地區女子羅瑩時,確有參與準
備假結婚資料、應付境管局官員面談應答內容之設計等事項 ,其對被告庚○○係意圖營利,與其鄰居羅瑩並無結婚之真 意,而羅瑩亦僅係利用與被告庚○○結婚之方式進入臺灣地 區等事情應已明知,其竟仍與被告辛○○共同,利用熟悉相 關申請手續之便,協助庚○○使大陸地區羅瑩進入臺灣地區 等節,亦堪認定,是被告甲○○辯詞並無足取,此部分事證 已經明確。
㈥訊據被告癸○○、壬○○及未○○等人,對於被告未○○同 意以每年四萬元之代價,出名至大陸地區以假結婚之方式, 引進女子為被告壬○○之性伴侶,三人即於九十五年十月間 一同進入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經被告壬○○選好女子顏 美蓮後,即由被告未○○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在大陸湖南省長 沙市與大陸地區女子顏美蓮辦理結婚登記,並於同日取得湖 南省長沙市蓉圓公證處出具之結婚公證書,使顏美蓮取得形 式上配偶身分。被告未○○返回臺灣地區後,於同年十二月 四日持上開結婚公證書至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海基會核發 之證明,惟被告未○○為給付尾款事宜商議未決,而未及為 顏美蓮辦理結婚登記及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即為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等節,均不否認,被告未○○並 坦承有如事實欄六(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之事實)所載之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意圖 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壬○○ 則坦承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 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癸○○ 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未介紹被告未○○去假結婚 ,伊不知被告未○○去大陸地區是要假結婚,就被告未○○ 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之事伊並未參與云云。經查: ⒈被告癸○○、壬○○及未○○等人於九十五年十月間一同進 入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由被告壬○○選好女子顏美蓮後 ,即由被告未○○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在大陸湖南省長沙市與 大陸地區女子顏美蓮辦理結婚登記,並於同日取得湖南省長 沙市蓉圓公證處出具之結婚公證書,使顏美蓮取得形式上配 偶身分。被告未○○返回臺灣地區後,於同年十二月四日持 上開結婚公證書至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海基會核發之證明 等節,為被告三人所不否認,並有癸○○之國人入出境端末 查詢報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壬○○之國人入出 境端末查詢報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壬○○之全 戶戶籍資料、未○○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法務部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未○○所立之保管條(說明癸○○將一 萬九千元交由未○○保管之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海隆(法)字第0960045130號函( 檢送未○○與顏美蓮之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之驗證申請書、 公證書(含該會證明單)等資料)及附件海基會文書驗證申 請書及辦案進行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書 、結婚公證書)及癸○○、未○○之全戶戶籍資料各一份在 卷可稽,並扣得未○○結婚證書、癸○○臺灣護照、大陸通 行證、未○○結婚證書及所立保管條等物可資佐證,(所在 卷頁詳附表證據清單編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七之17至35) 。
⒉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是要跟大陸女子顏 美蓮結婚,我是承租在癸○○的房子裡面,我跟癸○○、壬 ○○是常常聚會,我們都有談到假結婚的事情,後來我們談 好如果辦好的話報酬是四萬元,後來就沒有辦成。」、「( 問:你跟大陸女子顏美蓮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而在臺灣這 部份是經由何人介紹認識的?)我跟癸○○一起到大陸當地 去談的。」、「(問:當時為何會想到要去大陸?)壬○○ 說他想找一個伴,後續就問我是否願意幫他辦理,我同意。 第一次我是跟壬○○到大陸挑女孩,是壬○○決定要哪個女 孩,回來臺灣後,我去辦手續,辦好後我跟壬○○、癸○○ 一起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回來臺灣後,海基會這部份我是 自己辦的,沒有登記戶口。」、「(問:癸○○為何要陪你 去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因為他老婆是衡陽市人,他順便去 探親,壬○○邀他一起去。」、「(問:你與壬○○總共約 定多少錢?)壬○○要給我四萬多元,癸○○沒有跟我約定 。」、「(問:這個錢後來有給你嗎?)我有拿到壬○○給 我的部份。」、「因為我是在癸○○的房子內與壬○○討論 假結婚的,討論的時候,癸○○也在場,討論的內容是壬○ ○跟我約定辦理來臺兩年,第一年我可以拿四萬元,第二年 再拿四萬元。」、「(問:關於這次結婚相關的費用是由誰 負擔?)機票、公證的費用都是由壬○○負擔,」、「我們 都是在癸○○的家裡討論且他都在場。」、「(問:癸○○ 有無要幫忙他哥哥娶大陸女子回來嗎?)有,他說要幫他哥 哥找個伴。」等語,從上揭證詞足證被告癸○○為能替其兄 即被告壬○○,至大陸謀得一伴侶,即與被告壬○○、未○ ○商議以假結婚之方式,非法引進大陸地區女子,且癸○○ 又與之同進大陸,所辯就此事毫無參與等云云即非可取,至 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壬○○雖數次就其弟癸○○有關是否知悉 伊與被告未○○以假結婚之方式非法引進大陸地區人民之事 實時,均供稱被告癸○○不知情云云,惟此顯係於審理中維 護被告癸○○之詞,與被告未○○所證不符,並不足採為有
利被告癸○○之證詞,綜上,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㈦訊據被告酉○○、丑○○及乙○○均矢口否認有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丑○○辯稱:伊與大陸地 區女子王婭梅係真結婚云云、被告酉○○辯稱:伊係經由丑 ○○介紹與大陸地區女子王茂玲真結婚云云、被告乙○○辯 稱:伊雖認識王婭梅、王茂玲等人,但沒有介紹彼等與被告 丑○○、王茂玲結婚云云。經查:
⒈有關被告酉○○、丑○○至大陸地區與王茂玲、王婭梅辦理 結婚前後,被告酉○○、丑○○就準備結婚前之辦理離婚協 議、單身證明、約定旅行社、排定出國日期及處理各項辦理 至大陸地區結婚疑難問題之解答,於至大陸地區結婚後,申 請大陸地區配偶進入臺灣地區如何應對問題之事項,均詢問 被告乙○○或透過其解決,此有下列通聯譯文可資證明: ①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對象: 酉○○ (B)→乙○○ (A)「:A:喂B:文華A:恩B:那個婭梅去 大陸多久了A:五號阿B:五號去的喔A:對阿B:這樣喔阿幾時回 來臺灣A:你們不過去怎麼來你要過去辦啊要曾先生跟你去一 起去辦大概要三個月B:可是婭梅呢A:王婭梅跟王茂玲是一樣 的B:阿他不是要回來臺灣嗎A:他不能來阿離婚回去了啊B:阿 你這樣說的話不是婭梅要一起帶我們過去嗎A:婭梅不要帶曾 先生帶你過去啦你們兩個直接過去啦B:這樣喔A:對啊B:曾先 生那個辦好了嗎A:曾先生喔就是還沒去辦阿要你催他嘛B:我 要催他A:對啊B:我怎麼催他A:你打他電話要去辦嘛B:剛才我 打電話給他A:恩B:他說怎麼樣我說他現在在忙我叫他打電話 過來現在打有通以前都打不通A:我剛有跟曾先生講了啦B:這 樣喔A:他說好啦他說明天去弄我說蘇先生已經弄好了他說這 樣喔你已經單身證明開好了嘛B:對啊對啊我開好了啊我去臺 北弄好了啊單身證明離婚協議書嘛A:妳的離婚協議書弄好了 你的單身證明啦B:那從屬的啦A:阿B:那個一樣同一個時間A: 你有弄單身證明沒有啦B:有啦有啦我去臺北弄好了啊…A:血 親證明要四份耶B:那個五份啦A:五份喔B:五份啦我曉得阿他 都不要再過來喔我寫信給他他接到叫他跟我通電話耶A:他明 天就給你通電話阿我剛跟婭梅在通電話嘛王婭梅說明天跟王 茂玲見面就打電話給你…B:喔他不能再過來臺灣喔A:王亞梅 不能過來等王茂玲一起過來B:喔這樣喔A:曾先生帶你一起去 他會在長沙接你們B:到時候再聯絡A:那你單身證明是在臺中 辦嗎B:在臺中辦那個離婚證明是在臺北辦那個我以前住的戶 籍口A:三重喔B:對A:那你弄好了還要開一個證明吧我聽了說 你還要拿王茂玲的身份證阿一起去弄阿B:我知道那個都好了
那個東西是寄到法院寄到海基會去嗎A:對啊B:我以為弄好了 要寄出去A:那不是你寄你們這邊海協會會寄到我們那邊海基 會B:我以為說王婭梅弄好了叫我寄出去臺北給他A:沒有沒有 啦你身份證資料你要帶著啦B:喔好啦A:等曾先生走的時候帶 回臺北來啦一起坐飛機啦B:A:有幾份資料你要拿著啦B:好A: 那個你去辦資料的那個人有跟你講說要十幾天寄回大陸的海 基會嗎B:他說等消息不曉得A:那你沒弄好好不好B:有啦我去 弄好了要叫我等時間A:還要你等時間B:那個辦的人還要寄出 去啊我去辦說好了說完全好了啦A:喔B:知道這事情我曉得A : 你再去問一下啦我總覺得你講的怪怪的資料你拿幾份啦B:他 辦好只有蓋章給我B:單身證明還有一種戶籍謄本這樣阿還有 他給我的東西啊A:給你的有一個協議是不是B:對A:好明天曾 先生打你電話喔B:好。」
②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許對象: 乙○○ (A)→酉○○ (B)「B:喂A:喂B:收到了A:收到了喔B: 那個鍾先生他最近怎麼樣有沒有跟他聯絡A:我沒跟他聯絡他 說他打給小梅說這一兩天弄好阿B:這樣喔A:恩B:阿小梅現在 人在大陸嗎A:誰在大陸小梅在大陸嘛B:喔這樣喔A:對啊B:他 沒有跟那個茂玲見面了A:沒有阿...。A:打電話不方便你 現在辦你自己的事嘛辦完了你跟曾先生過去就好了現在不需 要講見面再講B:這樣喔A:對啊現在過去又不用面談又不用幹 什麼你先過去面談再說先弄好再說電話講太貴了划不來要面 談要講很多事情B:好啦A:你打曾先生電話你打了沒有B:我打 給他不知道在忙什麼A:你打一下就掛了B:他說要跟我聯絡阿 我現在再打。」
③日期時間: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十一時二十七分許對象 :酉○○ (A)→丑○○ (B)「B:喂A:現在在幹麻B:哪有A:現 在在忙喔B:要不要來A:我跟你說喔那個文華打電話給我說要 不要去說若要去說他那邊要匯錢過來買機票你的意思有沒有 想要過去B:要啊A: 什 麼時候要過去B:不知道沒時間A:他是 這樣跟我說問你要不要去這樣我就一直說不要過去他就一直 打電話說那個女的怎麼樣我就說我要是去臺北再說不然我五 月初一過去我明天去臺北你有沒有要出去B:好啦沒有啦。」 ④日期時間: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八時四十七分許對象: 王茂玲 (B)→酉○○ (A)「A:喂B:我是王茂玲A:怎麼樣B:那 個你收到沒...。A:我打給曾先生這幾天我會過去他說要 去我跟他講文華也有跟我說了你的意思就是說你要寄錢過來 給文華買機票是不是B:你說慢一點A:喔B:你看到文華沒有A: 沒有B:你不是說過端午節去臺北嗎怎麼沒去A:我朋友在搬家 他拜託我搬家B:我說我原來那個王婭梅說要你到大陸來他說
他要錢給你現在我把那個錢付給他了我就直接給你你要跟文 華聯繫我跟文華已經說好了A:好我知道...。」 ⑤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九時五十八分許對象:乙 ○○ (B)→酉○○ (A)「A:戶籍謄本是一回事B:你那天去法 院辦帶了哪幾樣東西 你告訴我A:我個人的戶籍謄本 第二件 就是離婚協議書這樣 你手中有離婚協議書 當時在辦的你自 己有一份如果你十年前離婚有留著的話現在要去大陸娶老婆 那個也沒有用懂不懂B:沒有用喔A:為什麼因為那個是太久了 要重新到戶籍所在地再重新一份公所背面會蓋章B:一份就可 以了是不是A:背面會蓋章簽一個日期懂不懂B:喔A:那個有時 效 懂不懂B:帶一份你個人的戶籍謄本 離婚協議書A:要五份 五份一件領五份B:離婚協議書要五份啊A:要五份B:單身證明 也要五份啊戶籍謄本要五份啊A:對B:還要你的身份證還要王 茂玲的身份證就開一張血親證明單身證明給你是不是A:對單 身證明就是要王夢琳的身份證B:那血親證明是什麼勒A:血親 證明就是我的身份證和他的對比沒有血親法院會簽要買四份 B:那是法院給你的A:法院要辦大陸結婚會給你資料單這樣你 清楚B:我好像沒有清楚..。」
⑥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八時三十四分許對象:酉 ○○(A) → 乙○○(B)「B:喂A:文華在幹嘛B:在睡覺A:我跟 你講你今天跟曾先生聯絡他說全部弄好了嗎B:今天弄好了A: 他有打電話跟你聯絡嗎B:弄好了啦A:我知道他有跟我說他的 話看怎麼樣B:你去加簽啦那個可以加A:那個週末去買機票到 時候坐飛機要提前一個禮拜跟我講B:你先去加不是一樣的嗎 A:什麼B:在台南加簽也是一樣的A:那個曾先生也要加簽啊B: 曾先生的喔他的也要.,.。」
⑦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二分許對象:乙○ ○(B) → 酉○○(A)「:A:我跟你講昨天王茂琳打手機給我 他叫我說要不要過去我說要感覺我跟他說你不要鬧雙胞耶B: 什麼雙胞A:不然你以前問我那個申請那個什麼東西有人怎麼 樣或是你幫我拿王茂琳的身份證去啊有沒有這樣的情形啊我 是懷疑B:放在我這裡啦A:身份證那個影印的啊B:影印在我這 裡沒有問題A:你不是說要幫人介紹或怎麼樣..。B:你跟你 女兒有沒有講啦A:有啦B:面談問你女兒你女兒不曉得不同意 沒關係要曉得A:我知道啦到時候會作默契啦你放心啦我腦筋 想很清晰啦B:好A:最快8月5號以前B:恩A:不能超過中旬我過 期B:他不先走你先走嘛A:過期不只是護照過期還有B:我知道 啦是單身證明。」
⑧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三分許對象:00 0000000(B)→乙○○ (A)「:A:恩B:你那天找火鍋(稱丑○
○為火鍋)談的怎麼樣了A:辦好了B:他單身證明辦好了喔A: 對啊B:那你沒有去問出入境說他這邊離婚不能結婚A:他那個 離婚不能結婚是什麼意思B:那個王婭梅在這邊離婚不可以在 大陸結婚王婭梅在大陸離婚才可以結婚A:他是到大陸去結婚 阿B:誰在大陸辦離婚啊她老公要帶回大陸辦離婚才可以結婚 阿A:沒有吧王婭梅在這邊離婚大陸就可以結婚嘛B:現在好像 新的規定下來我聽他們講我沒有去問A:哪有B:他說在台灣離 婚不可以在大陸結婚聽不懂喔..。A:真的B:也是開計程車 那個男生也是假結婚跑到那個去結婚他說不到大陸離婚你就 沒辦法結婚A:好B:多贏一點A:你過不過來玩啊B:我沒有生兩 個小孩我也天天去玩A:我現在打筒子B:不要去賭那個A:好啦 B:多贏一點。」
⑨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九時十分許對象:乙○ ○ (B)→酉○○ (A)「B:我跟你講你去你台中的旅行社問一 下我每天都催你的護照二十二號就要走喔A:二十二號喔B:對 啊他七號弄單身證明我打它十五天嘛A:那個說要一個月啦B: 不要啦十五天就有了啦一個月你就過期了A:不會啦我到八月 十五號啦B:七月二十二、二十五號可以走人了啦你去問一下 如果可以加簽的話就沒關係如果要換的話就要七、八天A:我 今年才申請的B:你明天去問清楚A:好啦B:如果要重新辦的話 你就提前五、六天到臺北來你去辦因為你辦蘇先生要拿錢給 你辦這個要三千四百塊如果是加簽就沒關係A:好…B:我跟你 講能在二十二號到二十五號之間A:你有跟他說嗎B:等一下我 到他家去…。」
⒉被告酉○○、丑○○等人,在被告乙○○安排下,至大陸地 區與大陸地區女子辦理假結婚,並申請欲使大陸女子進入臺 灣地區,亦有下列通聯譯文:
①日期時間: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九時零一分許對象:丑 ○○子女 (B)→丑○○ (A)「A:你好B:爸A:怎樣你在哪B:台 中A:我跟你講我過幾天要去大陸B:大陸A:萬一有人問你你爸 爸是不是要到大陸娶妻你說有就好B:你要過去那邊娶妻A:我 是沒有那是假的要是有人問的話你就說有就好這樣聽懂沒B: 有啦…A:萬一有人問你你爸有沒有要娶妻你說有就好謝謝保 重喔B:哈A:聽到沒那是假的啦B:好啦A:保重啦B:好。」 ②日期時間: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下午六時二十八分許對象:酉 ○○ (A)→丑○○ (B)「B:喂A:你有打給我喔B:電話又沒通A : 和小孩吃飯B:他說台中可能有不是沒有文華的人頭馬上去 報了你可以隨時去報了文華的人頭啦他從大陸結婚回來就去 報了他說不是說要等50天A:是喔B:不用啦台中好像有現在可 以去報了A:海基會還是境管局B:我不知道你可以先去報報看A
: 好啦。」、日期時間: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三 分對象:000000000(B)→丑○○ (A)「A:喂B:你昨天說那個 辦人頭的要怎麼做A:那個喔B:恩A:我會問他看看B:幾歲A:幾 歲我幫你問你打給我 B:那個是怎麼算怎麼拿法 A:拿也是先 拿B:先拿你在打麻將喔我的意思是說等入台證下來再拿還是 怎樣拿A:我再問他B:你有空過來再談。」
③日期時間: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許對象: 乙○○ (B)→酉○○ (A)「:A:喂文華我跟你講我上個禮拜 十三號我打電話給王婭梅那個王茂琳說要打電話給我結果隔 天要打給我也沒有我有打電話他講沒多久就說卡片沒錢說中 午要打給我都沒有打給我B:你有什麼事A:我要等他電話等不 到B:不是他說要打我電話我要等... 他問我那個學歷我說初 中他說大專這樣學歷很懸殊B:說高中比較好A:他叫我說大學 B:你們講重點就好你去申報了沒有A:今天下大雨B:你不能出 門嗎A:我有打電話過去他說還沒有過來B:你還沒有報到啊A: 他說他叫我下個禮拜看看B:我過幾天回大陸了B:你不是說十 月要過去大陸B:我還有幾天就回大陸了A:這樣喔B:所以你有 什麼事情你要先講清楚我回家會催他A:反正我是在家裡等電 話B:叫他晚上打嘛...。」
⒊並有卷附丑○○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法務部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丑○○之全戶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酉 ○○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全戶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 人民資訊管理系統基本資料查詢(王婭梅)、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海隆(法)字第0960045 130號函(檢送丑○○與王婭梅、酉○○與王茂玲之大陸地區 結婚公證書之驗證申請書、公證書(含該會證明單)等資料 )及附件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書、結婚公證書等可稽,且扣得丑 ○○中華民國護照一本、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一本、中 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一本、結婚公證書一份、親屬關係公證 書一份等物可資佐證(所在卷頁詳附表證據清單編號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八之14至29)。
⒋綜上,被告乙○○等人所辯即非可採,應係事後推諉罪責之 詞,事證明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大陸地區雖因事實上之障礙,而為我國主權所不及,然倘 行為人在大陸地區犯罪者,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由此 顯見大陸地區猶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域,我中華民國亦未放棄 對大陸地區之主權,是自不得將「法權(主權)因事實上之 障礙所不及」與「領域外之地」混為一談,此有最高法院八
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九四號判決足供參照。而依上開見解,我 國人民在大陸地區之法律行為,似應依我國法律規範,再參 諸我國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無效」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表意 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無效」,我國人民在 大陸地區假結婚者,依我國法律規定應係無效。再按臺灣地 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 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而大陸地區現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則係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 體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無效」,依此說明,可知我國人民在 大陸地區假結婚者,依大陸地區現行有效之法規亦屬無效。 查乙○○等人係大陸地區人民,被告子○○等人為臺灣地區 人民,渠等雖係在大陸地區結婚,然依上開規定,其通謀虛 偽結婚者,不論係以我國法律規定為應適用之準據法,抑係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以行為地即大陸地區之法律為應適用之準據法,均因渠等 並無結婚之合意(惡意串通),而屬無效。次按大陸地區人 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大陸地區之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