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99年度,23號
PCDM,99,智易,23,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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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所賦予商 標權人之權利,擅自使用類似他人註冊商標之文字於類似之 商品及服務並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而侵害系爭商標權,使 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之辨識及商品價值之判斷產生混淆誤認 之虞,進而侵害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兼衡被告之品行、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扣案之「藥膳養生原味鍋」及「藥膳養生辣 味鍋」湯底包各1 包,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之罪 所製造、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 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彥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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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