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0年度,238號
PCDM,100,訴緝,238,20120303,2

2/2頁 上一頁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唐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