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91、125頁),且非違禁物,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用於本案犯行, 爰併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詠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洪郁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10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代號代稱一覽表
編號 對應事實 代號 代稱 出生年月 1 本判決事實欄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AD000-Z000000000 甲 (少年) 99年8月 2 本判決事實欄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AD000-Z000000000 乙 (少年) 100年7月 3 本判決事實欄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AD000-Z000000000 丙 (少年) 99年11月 4 本判決事實欄四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AD000-Z000000000 丁 (少年) 99年10月 5 本判決事實欄五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AD000-Z000000000(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AD000-S113060「1」13,應予更正) 戊 (少年) 99年9月 6 本判決事實欄六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AD000-Z000000000 己 (少年) 100年10月 7 本判決事實欄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AD000-Z000000000 庚 (兒童) 101年9月 8 本判決事實欄八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 AD000-Z000000000 辛 (兒童) 101年4月 9 本判決事實欄九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 AD000-Z000000000 壬 (少年) 100年3月 10 本判決事實欄五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AD000-Z000000000A 戊 之母 11 本判決事實欄五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AD000-Z000000000B(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誤載為AD000-S113060「0」13B,應予更正) 戊 球隊老師 12 本判決事實欄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AD000-Z000000000A 丙 之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傳送時間 性影像內容 出處 1 事實欄一 ①113年1月30日17時20分許 ②113年2月1日17時10分許 ①甲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②甲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①偵45789卷三第71頁 ②偵45789卷三第76頁 2 事實欄二 ①113年4月24日21時25分許 ②113年4月24日22時27分許 ③113年5月11日19時2分許 ④113年5月11日20時11分許 ⑤113年6月1日17時15分許 ①乙 裸露胸部之性影像2張 ②乙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2張 ③乙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2張 ④乙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⑤乙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①偵45789卷三第88頁 ②偵45789卷三第92至93頁 ③偵45789卷三第148頁 ④偵45789卷三第158頁 ⑤偵45789卷三第233頁 3 事實欄三 113年5月16日22時8分許 丙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偵45789卷三第258頁 4 事實欄四 ①113年5月18日18時44分許 ②113年5月18日某時許 ①丁 裸露胸部之性影像1張 ②丁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3張 ①偵45789卷三第287頁 ②偵63071卷二第57頁 5 事實欄五 113年5月21日21時26分後之某時 戊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5張 1.性影像:偵45789二第35至37頁 2.對話紀錄:偵45789卷二第11至18頁 6 事實欄六 113年5月21日19時1分許 己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2張 ⒈偵45789卷三第313頁 ⒉偵63071卷二第215頁 7 事實欄七 ①113年6月12日21時18分許 ②113年6月12日21時18分後之某時 ①庚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②庚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4張 ①偵45789卷三第359頁 ②偵63071卷二第227頁 8 事實欄八 ①113年6月14日9時許 ②113年6月14日9時1分許 ③113年6月14日9時3分許 ④113年6月14日9時4分許 ⑤113年6月14日9時47分許 ①辛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②辛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③辛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2張 ④辛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⑤辛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影片1段 ①偵45789卷三第382頁 ②偵45789卷三第386頁 ③偵45789卷三第388至389頁 ④偵45789卷三第390頁 ⑤偵45789卷三第441頁 9 事實欄九 ①113年7月5日18時46分許 ②113年7月5日18時48分許 ③113年7月5日19時43分許 ④113年7月5日19時46分許 ⑤113年7月5日19時48分許 ⑥113年7月5日19時50分許 ⑦113年7月6日15時44分許 ①壬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②壬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③壬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④壬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⑤壬 裸露胸部之性影像1張 ⑥壬 裸露胸部、生殖器官之性影像1張 ⑦壬 裸露生殖器官之性影像影片1段 ①偵45789卷三第516頁 ②偵45789卷三第521頁 ③偵45789卷三第545頁 ④偵45789卷三第547頁 ⑤偵45789卷三第548頁 ⑥偵45789卷三第549頁 ⑦偵45789卷三第572頁 附表三:扣押物品一覽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是否沒收 1 OPPO廠牌AX5s型號手機1支(無sim卡) 應予沒收 2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1台(含滑鼠、充電線各1個) 應予沒收 3 蘋果廠牌IPHONE 14型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予宣告沒收 4 Transcend廠牌隨身硬碟1台 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事實欄一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2 事實欄二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3 事實欄三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4 事實欄四 莊宜豪犯以他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5 事實欄五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6 事實欄六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7 事實欄七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8 事實欄八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 9 事實欄九 莊宜豪犯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㈨ 10 事實欄十 莊宜豪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