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302號
PCDM,106,審簡,130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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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188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成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住處」之記 載,應更正為「居所」,證據部分有關「被告陳○成偵查中 之供述」,更正為「被告陳○成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外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爰審酌被告 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不思循理性方式處理,即徒手 傷人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 傷害之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 ,兼衡其素行尚可及其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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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1887號




被 告 陳○成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成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 號1 樓住處前,因認洪國城欲拿取其置於該處之物 品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洪國城之頭部 ,造成洪國城所戴之半罩式安全帽因而掉落地面,陳○成則 繼續毆打洪國城之頭部,致洪國城受有頭部創傷、唇擦傷等 傷害。
二、案經洪國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成偵查中之供│有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
│ │述。 │告訴人洪國城之頭部,告訴│
│ │ │人所戴立之安全帽因而掉到│
│ │ │地上後,繼續用手毆打告訴│
│ │ │人之頭部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時及│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證述。 │ │
├──┼──────────┼────────────┤
│ 3 │105 年1 月6 日亞東紀│告訴人受有頭部創傷、唇擦│
│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傷等傷害。 │
│ │種)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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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毀損罪嫌云云,然按刑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 成要件,有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意旨供參。經查 ,質之告訴人到庭陳稱:被告拉扯伊時,伊所戴之半罩式安 全帽有掉到地上,安全帽面罩有脫落,伊沒有注意看面罩有 無破裂,也沒有撿回來等語,是告訴人無法提出前揭安全帽 之實體或照片證明告訴人之物有因被告之行為而喪失安全帽



一部或全部效用而已達毀損之狀態,縱依告訴人指訴安全帽 有因被告之行為掉落地面而造成面罩脫落,惟因安全帽已滅 失,該安全帽是否僅扣環處鬆脫而可重新扣上回復安全帽之 效用狀況不明,自難僅以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涉犯毀 損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部 分,為一行為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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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