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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登記:設定)」上偽造「簡勝俊│偵一卷第三│
│ │」印文六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偽│八—四二、│
│ │造「簡勝俊」印文六枚;「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登│四四—四六│
│ │記:清償)」上偽造「簡勝俊」印文三枚。 │頁 │
│ │ │ │
│ │以上偽造「簡勝俊」印文共十五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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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登記:設定)」上偽造「簡勝俊│偵一卷第五│
│ │」署名一枚、印文三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十—五三、│
│ │約書」上偽造「簡勝俊」署名一枚、印文二枚。 │五五頁 │
│ │ │ │
│ │以上偽造「簡勝俊」署名共二枚、印文共五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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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土地登記申請書(書狀補給登記)」上偽造「簡勝俊」印│偵一卷第五│
│ │文三枚;「權利遺失切結書」上偽造「簡勝俊」署名二枚、│七—五八、│
│ │印文四枚。 │六十—六二│
│ │ │頁 │
│ │以上偽造「簡勝俊」署名共二枚、印文共七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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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未扣案之偽造「簡勝俊」印鑑章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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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