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證22:告訴人與被楊承芳於108年11月14日之LINE對話 截圖(他卷第164頁)
③112年4月14日所提之刑事再議聲請狀(偵續卷第7至15頁) ●再證1:維達集團之公司網站(偵續卷第17至22頁) ●再證2:台灣維達衛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偵續 卷第23至24頁)
●再證3:SCA聯盟上海奧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網站 (偵續卷第25至30頁)
⒉【證人陳性任】
①111.8.23庭呈之店面頂讓資料及對話紀錄(他卷第186-200頁)⒊【被告楊承芳】
①114.2.14庭呈之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第107至111頁) ●被證1:被告【楊承芳】與LINE暱稱【99+柏陽】之對話紀錄 (本院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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