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52號
PCDM,107,訴緝,52,20190719,1

2/2頁 上一頁


門號相關文件影本,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等語,惟被告所偽造本案相關私文書之原本,均因行使而交 付遠傳電信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不具有違禁物之 性質,自無從宣告沒收;又本案卷內所附上開偽造私文書之 影本,係遠傳電信提供作為證據使用,並非被告犯罪所用或 犯罪所生之物,亦無由宣告沒收,是公訴意旨上開聲請,容 有誤會,併予指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於105 年6 月1 日,在遠傳電信三重五華特約服務中心 ,以溫邦喆名義為申請人,在如附表二編號2 「申辦文件」 欄所示各文件上偽造溫邦喆之簽名,並持向該特約服務中心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溫邦喆及遠傳電 信對於行動電話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⒉被告於105 年6 月11日,在遠傳電信五股成泰加盟門市,以 溫邦喆名義為申請人,在如附表二編號5 「申辦文件」欄所 示各文件上蓋用偽刻之溫邦喆印章,並持向該加盟門市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攜碼服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溫邦喆及遠 傳電信對於行動電話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⒊被告於105 年6 月14日,在遠傳電信三重溪尾特約服務中心 ,以溫邦喆名義為申請人,在如附表二編號6 「申辦文件」 欄所示各文件上偽造溫邦喆之簽名,並持向該特約服務中心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溫邦喆及遠傳電 信對於行動電話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⒋因認被告就此等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經查:
⒈溫邦喆於警詢及偵訊時固均稱其係遺失身分證及機車駕照後 ,遭人持以盜辦如附表二編號2 、5 、6 所示之新門號或攜 碼服務云云(見偵字第13864 號卷第3 至5 頁、第68頁背面 至69頁)。
⒉惟經本院於審判中勘驗溫邦喆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掛 失身分證之錄音檔後,發現其係以「被詐騙掉」為由申請掛 失,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訴緝卷一第501 至503 頁 ),顯與其上開指述內容有所矛盾。
⒊溫邦喆於本院為上開勘驗後即改口坦言:因為高志宇有欠我 錢,所以他介紹被告給我,說可以讓被告辦門號換現金,拿 錢來清償欠我的債務;(你確實有把證件交給高志宇讓被告 幫你辦門號?)對;(高志宇和被告曾經一起向你說可以用 辦門號退佣的方式拿到現金,你當時是否有答應?)第一次



跟我說的時候沒有答應,可是後面我也不太肯定,(後改稱 )那就有吧;高志宇一開始跟我說要辦門號時我確實沒有答 應,但是後來高志宇拿還錢的事情跟我說,我有答應;(申 辦出來的門號如何處理?)被告有跟我說這些他都會處理, 不會影響到我的相關權益等語(見訴緝卷一第505 頁、第50 8 頁、第511 頁、第514 頁),堪認溫邦喆事前已同意高志 宇所提辦門號換現金之清償債務方式,並因而概括授權被告 持其雙證件申辦門號或攜碼,自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偽 造溫邦喆之印章、印文、簽名及私文書等犯行。 ㈢綜上,就檢察官起訴之此等犯罪事實,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然因此等部分如成立犯罪,即分別與其前揭經本院論罪 科刑之犯罪事實欄一、㈡、㈤、㈥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王家春莊勝博、吳子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沒收 │備註 │
├──┼────────┼─────────────────────┼─────────────────────┼──────────────┤
│1 │犯罪事實欄一、㈠│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7 年度偵字第839 號起訴書│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詐得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一、㈡│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6 年度偵字第18964 號起訴│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詐得財│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一、㈢│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偽造之「歐柏誠」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二編│即107 年度偵字第839 號起訴書│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3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犯罪事實欄一、㈣│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6 年度偵字第18964 號起訴│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詐得財│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犯罪事實欄一、㈤│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6 年度偵字第18964 號起訴│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詐得財│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犯罪事實欄一、㈥│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6 年度偵字第18964 號起訴│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詐得財│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犯罪事實欄一、㈦│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申辦文件」欄所示偽造│即106 年度偵字第18964 號起訴│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詐得財│書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
│ │ │ │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犯罪事實欄一、㈧│馮鈞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9 「申辦文件」欄所示│即107 年度偵字第839 號起訴書│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9 │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
│ │ │ │「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編號│門號 │申辦人│代理人│申辦文件(偽造之署押、印文所在欄位及數目〈卷證出處〉) │詐得財物 │
├──┼─────┼───┼───┼─────────────────────────────────────────────────────────┼───────────────┤
│1 │0000000000│歐柏誠│楊淑娟│1、「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代理人親簽」欄之「楊淑娟」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59 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限制型卡友–限NP 4G 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左側「申請者簽名」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代理人簽名」 │2、現金新臺幣2萬300元 │
│ │ │ │ │ 欄之「楊淑娟」簽名1 枚、右側「申請者簽名」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61 頁〉) │ │
│ │ │ │ │3、「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申請客戶簽章」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67 頁〉) │ │
│ │ │ │ │4、「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楊淑娟」 │ │
│ │ │ │ │ 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69 頁〉) │ │
│ │ │ │ │5、「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楊淑娟」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73頁〉)│ │
├──┼─────┼───┼───┼─────────────────────────────────────────────────────────┼───────────────┤
│2 │0000000000│溫柏叡楊淑娟│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代理人簽章」欄之「楊淑娟」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65 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楊淑娟」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69 頁〉) │2、三星廠牌平板1台 │
│ │ │ │ │3、「門市銷售檢核表」(「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欄之「楊淑娟」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71 頁〉) │ │
├──┼─────┼───┼───┼─────────────────────────────────────────────────────────┼───────────────┤
│3 │0000000000│歐柏誠│馮啟銘│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申請人簽章」欄之「歐柏誠」印文1 枚〈見訴字卷一第175 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申請人」欄之「歐柏誠」印文1 枚〈見訴字卷一第181 頁〉) │2、HTC 廠牌10金(32G )行動電 │
│ │ │ │ │3、「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本人/公司」欄之「歐柏誠」印文1 枚、「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歐柏誠」印文1 │ 話1 支 │
│ │ │ │ │ 枚〈見訴字卷一第183 頁〉) │ │
│ │ │ │ │4、「門市銷售檢核表」(「申請人」欄之「歐柏誠」印文1 枚〈見訴字卷一第185 頁〉) │ │
├──┼─────┼───┼───┼─────────────────────────────────────────────────────────┼───────────────┤
│4 │0000000000│王學模馮啟銘│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之「王學模」簽名1 枚、「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卷一第197 頁〉) │ │
│ │ │ │ │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王學模」簽名1 枚、「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馮啟銘」 │ │
│ │ │ │ │ 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201 頁〉) │ │
├──┼─────┼───┼───┼─────────────────────────────────────────────────────────┼───────────────┤
│5 │0000000000│溫柏叡馮啟銘│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77 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79 頁〉) │2、SONY廠牌Z5行動電話1 支 │
│ │ │ │ │3、「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81 頁〉) │ │
├──┼─────┼───┼───┼─────────────────────────────────────────────────────────┼───────────────┤
│6 │0000000000│溫柏叡馮啟銘│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89 頁〉)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91 頁〉) │ │
│ │ │ │ │3、「門市銷售檢核表」(「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193頁〉) │ │
├──┼─────┼───┼───┼─────────────────────────────────────────────────────────┼───────────────┤
│7 │0000000000│王學模馮啟銘│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NP)」(「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203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簽章」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207頁〉) │2、三星廠牌NOTE5行動電話1 支 │
│ │ │ │ │3、「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王學模」簽名2 枚、「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之「馮啟銘」 │ │
│ │ │ │ │ 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211 頁〉) │ │
│ │ │ │ │4、「門市銷售檢核表」(「申請人/代理人簽名」欄之「馮啟銘」簽名1 枚〈見訴緝卷一第213頁〉) │ │
├──┼─────┼───┼───┼─────────────────────────────────────────────────────────┼───────────────┤
│8 │0000000000│歐柏誠│江泓儒│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無偽造之署押、印文〈見訴字卷一第189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枚 │




│ │ │ │ │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193頁〉) │2、三星廠牌Tab S2 8.0平板1台 │
│ │ │ │ │3、「門市銷售檢核表」(無偽造之署押、印文〈見訴字卷一第197頁〉) │ │
├──┼─────┼───┼───┼─────────────────────────────────────────────────────────┼───────────────┤
│9 │0000000000│歐柏誠│江泓儒│1、「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無偽造之署押、印文〈見訴字卷一第201頁〉) │1、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立書人姓名及簽章」欄之「歐柏誠」簽名1 枚〈見訴字卷一第205頁〉) │2、三星廠牌Tab S2 8.0平板1 台 │
│ │ │ │ │3、「門市銷售檢核表」(無偽造之署押、印文〈見訴字卷一第207頁〉)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