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方式 │出處 │
├──┼─────┼────────┼───────────┤
│ 一 │本案試驗報│公司名稱、地址及│偵卷第56頁、第166頁 │
│ │告1紙(報 │申請廠商、送樣廠│ │
│ │告號碼:KI│商均遭塗蓋隱匿,│ │
│ │\0000\0000│報告號碼部分隱匿│ │
│ │9,日期: │ │ │
│ │0000\00\00│ │ │
│ │本,頁數:│ │ │
│ │1OF 2) │ │ │
│ │ │ │ │
│ │ │ │ │
├──┼─────┼────────┼───────────┤
│ 二 │測試報告㈠│手繪表格,在測試│偵卷第66頁、第169頁 │
│ │1紙(報告 │項目欄手寫「熱值│ │
│ │號碼:KP\2│」,在單位欄手寫│ │
│ │012\B0049 │「kcal/kg 」、測│ │
│ │,日期; │試方法欄手寫「AS│ │
│ │2012/11/0 │TMD240」、測試結│ │
│ │頁數:第2 │果欄手寫「9031」│ │
│ │頁,共3頁 │ │ │
│ │) │ │ │
├──┼─────┼────────┼───────────┤
│ 三 │測試報告㈡│日期遭塗去 │偵卷第58頁、第168頁 │
│ │1 紙(報告│ │ │
│ │號碼:KP\2│ │ │
│ │012\B0053 │ │ │
│ │,頁數:第│ │ │
│ │2 頁,共3 │ │ │
│ │頁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
│ 1 │臺灣檢驗公司測試報告(報告號碼: │1紙 │
│ │KP/2011/70349 ) │ │
├──┼─────────────────┼──┤
│ 2 │臺灣檢驗公司報價單 │1紙 │
├──┼─────────────────┼──┤
│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1紙 │
│ │本 │ │
├──┼─────────────────┼──┤
│ 4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1紙 │
├──┼─────────────────┼──┤
│ 5 │產品責任保險單 │1紙 │
├──┼─────────────────┼──┤
│ 6 │發票影本 │2紙 │
├──┼─────────────────┼──┤
│ 7 │臺灣檢驗公司雜項試驗申請書 │1 紙│
├──┼─────────────────┼──┤
│ 8 │遠東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所 │1紙 │
│ │)檢驗報告 │ │
├──┼─────────────────┼──┤
│ 9 │購買意向書 │ 2份│
├──┼─────────────────┼──┤
│10 │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簡介 │ 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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