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7925號
PCDM,102,簡,7925,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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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3 時42分許,在不詳地點,│月26日下│銘警詢之證述(見│
│ │ │撥打關玉琳電話,佯稱其於奇摩│午3 時42│偵㈠卷第276 至27│
│ │ │拍賣網路購物誤設定為連續扣款│分許 │8 頁、偵㈤卷第79│
│ │ │,須依指示至ATM 解除,致關玉├────┤至82頁)、郵局自│
│ │ │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嘉│13,998元│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義縣民雄鄉○○村○○路000 號│ │表1 份(見偵㈠卷│
│ │ │郵局,以ATM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 │第279 頁反面) │
│ │ │至附表一編號7 黃傑銘郵局帳戶│ │ │
│ │ │中。 │ │ │
├──┼───┼──────────────┼────┼────────┤ │15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6日│101 年2 │證人甲○、黃傑銘│ │ │ │晚間7 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月26日下│警詢之證述(見偵│
│ │ │甲○電話詐騙,致甲○陷於錯誤│午5 時20│㈠卷第250 、251 │
│ │ │,於右列時間,存款右列金額至│分許 │頁、偵㈤卷第79至│
│ │ │附表一編號7 黃傑銘彰化銀行帳├────┤82頁) │
│ │ │戶中。 │30,000元│ │
├──┼───┼──────────────┼────┼────────┤
│16 │紀美玲│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5日│101 年2 │證人紀美玲、黃傑│
│ │ │晚間9 時3 分許起,在不詳地點│月29日不│銘警詢之證述(見│
│ │ │,多次撥打紀美玲手機,佯稱其│詳時間 │偵㈠卷第264 至26│
│ │ │先前購物簽錯簽單,須至ATM 轉├────┤5 頁反面、偵㈤卷│
│ │ │帳匯款,致紀美玲陷於錯誤,於│26,035元│第79至82頁)、紀│
│ │ │右列時間,在雲林縣斗六市大同│ │美玲國泰世華銀行│
│ │ │路45號華南銀行提款機,以ATM │ │帳戶存摺封面、對│
│ │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 │帳單影本各1 份(│
│ │ │7 黃傑銘郵局帳戶中。 │ │見偵㈠卷第271 頁│
│ │ │ │ │及反面) │
├──┼───┼──────────────┼────┼────────┤
│17 │陳子淳│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9日│101 年2 │證人陳子淳、徐德│
│ │ │下午5 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月29日下│民警詢之證述(見│
│ │ │陳子淳電話,佯稱其先前網路購│午5 時47│偵㈠卷第295 至29│
│ │ │物誤設定為分期重複付款,須至│分許 │6 頁反面、偵㈤卷│
│ │ │ATM 止付,致陳子淳陷於錯誤,├────┤第295 至297 頁反│
│ │ │於右列時間,在臺北市文山區興│29,988元│面)、土地銀行自│
│ │ │隆路三段56號土地銀行,以ATM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 │表1 份(見偵㈠卷│
│ │ │8 王雅敏帳戶中。 │ │第297 頁反面) │
├──┼───┼──────────────┼────┼────────┤
│18 │張庭禎│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8日│101 年2 │證人張庭禎、徐德│
│ │ │晚間9 時、同年月29日下午5 時│月29日晚│民警詢之證述(見│




│ │ │許,在不詳地點,撥打張庭禎手│間6 時許│偵㈠卷第283 頁及│
│ │ │機,佯稱其先前於奇摩網路購物├────┤反面、偵㈤卷第29│
│ │ │,誤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須至│20,123元│5 至297 頁反面)│
│ │ │ATM 操作取消,致張庭禎陷於錯│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誤,於右列時間,在宜蘭縣羅東│ │員機交易明細表1 │
│ │ │鎮○○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內│ │份(見偵㈠卷第2 │
│ │ │,以ATM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 │86頁反面) │
│ │ │表一編號8 王雅敏帳戶中。 │ │ │
├──┼───┼──────────────┼────┼────────┤
│19 │黃旭全│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9日│101 年2 │證人黃旭全、徐德│
│ │ │下午某時,在不詳地點,撥打黃│月29日下│民警詢之證述(見│
│ │ │旭全電話,佯稱其於PCHOME網路│午5 時54│偵㈠卷第305 至30│
│ │ │購物後簽收商品時誤勾選項,導│分許 │6 頁反面、偵㈤卷│
│ │ │致成為分期連續扣款,須依指示├────┤第295 至297 頁反│
│ │ │至ATM 操作暫停轉帳功能,致黃│29,989元│面)、花蓮第一信│
│ │ │旭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 │用合作社自動櫃員│
│ │ │ATM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 │機交易明細表1 份│
│ │ │編號8 王雅敏帳戶中。 │ │(見偵㈠卷第307 │
│ │ │ │ │頁) │
├──┼───┼──────────────┼────┼────────┤
│20 │陳國維│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9日│101 年2 │證人陳國維、徐德│
│ │ │下午5 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月29日晚│民警詢時證述(見│
│ │ │陳國維電話,佯稱其於PCHOME網│間6 時10│偵㈠卷第310 至31│
│ │ │路購物誤設定為每月扣款,須依│分許 │1 頁反面、偵㈤卷│
│ │ │指示至ATM 止付,致陳國維陷於├────┤第295 至297 頁反│
│ │ │錯誤,於右列時間,以ATM 轉帳│8,123元 │面)、玉山銀行帳│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8 王│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 │ │雅敏帳戶中。 │ │影本、郵局自動櫃│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 │ │ │ │1 份(見偵㈠卷第│
│ │ │ │ │312 頁反面、313 │
│ │ │ │ │頁及反面) │
├──┼───┼──────────────┼────┼────────┤
│21 │高銘佐│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2 月29日│101 年2 │證人高銘佐、柯怡│
│ │ │下午5 時許,在不詳地點,撥打│月29日晚│靜警詢之證述(見│
│ │ │高銘佐電話,佯稱其於奇摩網路│上8 時44│偵㈠卷第218 頁及│
│ │ │購物後簽收商品時誤勾選項,導│分許 │反面、偵㈤卷第17│
│ │ │致成為分期扣款,須依指示至AT├────┤7 至178 頁反面)│
│ │ │M 操作取消,致高銘佐陷於錯誤│29,983元│、板信商業銀行自│
│ │ │,於右列時間,在屏東市光復路│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43號火車站內,以ATM 轉帳匯款│ │表1 份(見偵㈠卷│
│ │ │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9 柯怡靜│ │第219 頁) │
│ │ │帳戶中。 │ │ │
├──┼───┼──────────────┼────┼────────┤
│22 │徐春美│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1 日│101 年3 │證人徐春美、李孟│
│ │ │下午某時,在不詳地點,撥打徐│月1 日晚│潔警詢之證述(見│
│ │ │春美電話,佯稱其於PCHOME網路│間6 時48│偵㈠卷第193 頁及│
│ │ │購物後簽收商品時誤勾選項,導│分許 │反面、偵㈤卷第23│
│ │ │致多訂購12組粉餅,須依指示至├────┤3 至235 頁)、台│
│ │ │ATM 操作取消,致徐春美陷於錯│25,222元│北富邦銀行自動櫃│
│ │ │誤,於右列時間,以ATM 轉帳匯│ │員機交易明細表1 │
│ │ │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李孟│ │份(見偵㈠卷第1 │
│ │ │潔帳戶中。 │ │95頁) │
├──┼───┼──────────────┼────┼────────┤
│23 │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1 日│101 年3 │證人乙○○、李孟│
│ │ │下午5 時30分許、同日晚間7 時│月1 日晚│潔警詢之證述(見│
│ │ │20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陳子│間7 時44│偵㈠卷第234 至23│
│ │ │薇電話,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分許 │5 頁、偵㈤卷第23│
│ │ │後簽收商品,因工作人員作業錯├────┤3 至235 頁)、郵│
│ │ │誤導致成為分期付款,須至ATM │6,299元 │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操作取消,致乙○○陷於錯誤,│ │明細表1 份(見偵│
│ │ │於右列時間,在屏東縣內埔鄉文│ │㈠卷第239 頁反面│
│ │ │化路內埔郵局,以ATM 轉帳匯款│ │) │
│ │ │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李孟潔│ │ │
│ │ │帳戶中。 │ │ │
├──┼───┼──────────────┼────┼────────┤
│24 │林孟潔│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1 日│101 年3 │證人林孟潔、李孟│
│ │ │晚間6 時28分許、同日晚間7 時│月1 日晚│潔警詢之證述(見│
│ │ │2 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林孟│間7 時30│偵㈠卷第209 頁反│
│ │ │潔電話,佯稱其之前於貝斯奇網│分許 │面、210 頁、偵㈤│
│ │ │路購物錯誤設定為分期扣款,須├────┤卷第233 至235 頁│
│ │ │至ATM 操作解除,致林孟潔陷於│29,983元│)、國泰世華銀行│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台北市士│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林區中正路197 號國泰世華銀行│ │細表1 份(見偵㈠│
│ │ │,以ATM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 │卷第215 頁) │
│ │ │表一編號10李孟潔帳戶中。 │ │ │
├──┼───┼──────────────┼────┼────────┤
│25 │陳科全│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2 日│101 年3 │證人陳科全、劉崇│
│ │ │晚間7 時10分許,在不詳地點,│月2 日晚│志警詢之證述(見│
│ │ │撥打陳科全手機,佯稱其之前網│間7 時42│偵㈠卷第257 至25│




│ │ │路購物簽收商品時,誤勾選為長│分許 │9 頁、偵㈤卷第37│
│ │ │期批發,導致分期連續扣款,須├────┤至41頁)、提出郵│
│ │ │至ATM 操作解除,致陳科全陷於│29,989元│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錯誤,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文│ │明細表1 份(見偵│
│ │ │心路4 段536 號郵局,以ATM 轉│ │㈠卷第260 頁反面│
│ │ │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1│ │) │
│ │ │劉崇志帳戶中。 │ │ │
├──┼───┼──────────────┼────┼────────┤ │26 │翁怡資│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2 日│101 年3 │證人翁怡資、劉崇│
│ │ │晚間6 時27分許,在不詳地點,│月2 日晚│志警詢之證述(見│
│ │ │撥打翁怡資手機,佯稱其之前網│間7 時37│偵㈠卷第316 頁及│
│ │ │路購物條碼有問題,須至ATM 操│分許、同│反面、偵㈤卷第37│
│ │ │作變更,致翁怡資陷於錯誤,於│日晚間7 │至41頁)、郵局自│
│ │ │右列時間,分別在臺南市成功路│時57分許│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全家超商、台南市成功路郵局,├────┤表1 份(見偵㈠卷│
│ │ │以ATM 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附表│12,010元│第317 頁反面) │
│ │ │一編號11劉崇志帳戶中。 │ 5,701元│ │
├──┼───┼──────────────┼────┼────────┤
│27 │黎俐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3 月2 日│101 年3 │證人黎俐、劉崇志
│ │ │晚間7 時33分許,在不詳地點,│月2 日某│警詢之證述(見偵│
│ │ │撥打黎俐電話,佯稱其之前網路│時、同日│㈠卷第322 至323 │
│ │ │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AT│某時 │頁反面、偵㈤卷第│
│ │ │M 操作解除,致黎俐陷於錯誤,├────┤37至41頁)、國泰│
│ │ │於右列時間,在南港展覽館捷運│27,912元│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站內,分別以ATM 轉帳匯款右列│ 9,999元│機交易明細表1 份│
│ │ │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1劉崇志帳戶│ │(見偵㈠卷第325 │
│ │ │中。 │ │頁) │
└──┴───┴──────────────┴────┴────────┘
附表三(張瑋君身上、新竹市○○路○段000 號5 樓之25居所查 扣者):
┌──┬───────────┬────────────────────┐
│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
│ 1 │中國移動通信電話卡1 張│張瑋君所有,預備供本案犯罪聯絡所用,業據│
│ │ │其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63 頁) │
├──┼───────────┼────────────────────┤
│ 2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張瑋君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 │之APPLE 行動電話1 支(│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22頁)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張) │ │




├──┼───────────┼────────────────────┤
│ 3 │序號0000000000000CA 號│張瑋君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 │之NOKIA 行動電話1 支(│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22頁)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張) │ │
├──┼───────────┼────────────────────┤
│ 4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張瑋君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 │之NOKIA 行動電話1 支(│業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22頁) │
│ │含門號00000000000 號SI│ │
│ │M 卡1 張) │ │
├──┼───────────┼────────────────────┤
│ 5 │印泥1 個 │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 │所用,並有使用該印泥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
│ │ │據1 張可證 │
└──┴───────────┴────────────────────┘ 附表四(在車牌號碼00—1003號自用小客車上查扣者):┌──┬───────────┬────────────────────┐
│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 │ │ │
├──┼───────────┼────────────────────┤
│ 1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ANYCALL 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M 卡1 張) │ │
├──┼───────────┼────────────────────┤
│ 2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ANYCALL 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M 卡1 張) │ │
├──┼───────────┼────────────────────┤
│ 3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ANYCALL 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M 卡1 張) │ │
├──┼───────────┼────────────────────┤
│ 4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ANYCALL 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M 卡1 張) │ │
├──┼───────────┼────────────────────┤




│ 5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皮爾卡登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SIM 卡1 張) │ │
├──┼───────────┼────────────────────┤
│ 6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之卡片式行動電話1 支(│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M 卡1 張) │ │
├──┼───────────┼────────────────────┤
│ 7 │筆記本1 本 │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 │所用,業據廖姓少年證述明確(見偵㈠卷第56│
│ │ │頁反面),並有記載「名間鄉新○街」之筆記│
│ │ │本內頁影本在卷(前述偵卷第68頁反面) │
├──┼───────────┼────────────────────┤
│ 8 │黑色公事包1 只(起訴書│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誤載為2 只) │所用,業據廖姓少年證述明確(見偵㈠卷第56│
│ │ │頁反面) │
├──┼───────────┼────────────────────┤
│ 9 │中國移動通信電話卡2 張│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 │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 │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10 │中華電信電話卡2 張 │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並供本案事實二部分犯罪│
│ │ │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張瑋君、共犯李佳駿供│
│ │ │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163 頁)│
├──┼───────────┼────────────────────┤
│11 │「臺灣省法務部監管科」│係偽造者,並與本案事實二部分相關,有台北│
│ │印章2 枚 │地檢署公證科收據可證,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
│ │ │規定宣告沒收 │
└──┴───────────┴────────────────────┘
附表五(在車牌號碼00—1003號自用小客車上查扣者):┌──┬───────────┬────────────────────┐
│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 │ │ │
├──┼───────────┼────────────────────┤
│ 1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許詠森所有,未曾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共犯│
│ │之NOKIA 行動電話1 支(│李佳駿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及反面│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張) │ │




├──┼───────────┼────────────────────┤
│ 2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許詠森所有,未曾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共犯│
│ │之NOKIA 行動電話1 支(│李佳駿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及反面│
│ │含不詳門號SIM 卡1 張)│) │
├──┼───────────┼────────────────────┤
│ 3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共犯李佳駿所有,未曾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
│ │之APPLE 行動電話(含門│其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及反面) │
│ │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張) │ │
├──┼───────────┼────────────────────┤
│ 4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呂明延所有,未曾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共犯│
│ │之APPLE 行動電話1 支(│李佳駿、證人呂明延供證明確(見偵㈠第97頁│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反面、本院㈠卷第153 頁及反面) │
│ │卡1 張) │ │
├──┼───────────┼────────────────────┤
│ 5 │黑色手提袋1 只 │為告訴人陳文亮所有,業據其於警詢時指訴在│
│ │ │卷(見偵㈡卷第62頁反面) │
│ │ │ │
├──┼───────────┼────────────────────┤
│ 6 │停車繳費通知單1 張 │非與本案犯罪直接相關之物,業據共犯李佳駿
│ │ │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並有│
│ │ │該通知單扣案可證 │
├──┼───────────┼────────────────────┤
│ 7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使│非與本案犯罪直接相關之物,業據共犯李佳駿
│ │用須知顧客聯2 張(起訴│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並有│
│ │書漏載) │該使用須知扣案可證 │
├──┼───────────┼────────────────────┤
│ 8 │統一發票8 張(起訴書誤│非與本案犯罪直接相關之物,業據共犯李佳駿
│ │載為7 張) │供述明確(見本院㈠卷第153 頁反面),並有│
│ │ │該發票扣案可證 │
├──┼───────────┼────────────────────┤
│ 9 │66,000元 │前開自小客車上扣得者,乃告訴人陳文亮本案│
│ │ │受詐騙而交付款項之部分,非被告、共犯或所│
│ │ │屬詐欺集團所有,業據廖姓少年證述明確(見│
│ │ │偵㈠卷第57頁) │
└──┴───────────┴────────────────────┘
附表六:
┌──┬───────────┬────────────────────┐
│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 │ │ │




├──┼───────────┼────────────────────┤
│ 1 │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監│係存在於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乃│
│ │管科」印文1 枚 │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至於該│
│ │ │偽造之收據1 張,業經交予告訴人陳文亮收執│
│ │ │,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
│ │ │宣告沒收。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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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