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964號
PCDM,101,訴,964,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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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便將客戶的扣繳憑單或是所得清單先寄到客戶手上讓他們 去對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9 頁背面至110 頁背面)。證 人即同案被告李美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貸款申請書係由伊 填寫後,傳真給客戶簽名後回傳,至於張靜宜部分是否例外 ,伊記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綜上,被告張 碩傑、李美緻就本案申辦貸款之運作模式係由渠等在貸款申 請書填妥不實資料後,傳真予借款人簽名後再回傳,一方面 係要借款人本人簽名,另一方面係要借款人熟記各該不實基 本資料備供銀行電話對保之用。參諸被告張靜宜於偵查中亦 自承:伊傳真雙證件給代辦公司之李美緻,她傳真貸款申請 書、大仲行銷中心貸款申請書、大仲行銷理財諮詢服務委託 合約書給伊簽名後回傳;申請書上的資料是填好後由伊簽名 等語(見偵字第19827 號影卷二第174 頁),足認被告張靜 宜部分亦係以上開模式運作。被告張靜宜部分之貸款申請書 既係由被告李美緻填妥後始交付被告張靜宜簽名回傳,被告 張靜宜就該申請書所載之不實基本資料,理當知之甚明,其 於本審理時始改稱伊簽名時該申請書係空白云云,要難遽採 信。
2.又證人即大眾銀行風險管制科經理陳進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證稱:大眾銀行辦理信貸需要雙證件影本及財力證明,財 力證明文件包括扣繳憑單、所得清單、薪資轉帳證明之一, 受理申請時只需要影本,但對保時要提供正本,而本案貸款 案件都曾由徵信人員做電話照會等語(見偵字第19827 號影 卷二第216 頁),其所述借款人均應提出財力證明文件正本 供對保一節,核與證人張碩傑前開證述相符,足證告訴人大 眾銀行於核貸過程中,確實會要求各借款人提出財力證明文 件正本以供核對無訛。而觀諸被告張靜宜係於99年11月15日 持雙證件前往大眾銀行對保並簽署本票1 紙交予大眾銀行對 保人員朱雅燕收執,大眾銀行乃於翌日即99年11月16日核撥 貸款至被告張靜宜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此有本票及 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影本各1 紙、大眾銀行 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歸檔(核准)資料1 份在卷可查(見 偵字第19827 號影卷二第229 頁、第215 至217 頁),同日 被告張靜宜確有提出偽造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供同一對保人朱雅燕核對,此 由該偽造之文書影本上蓋有「與正本相符」、「99.11.15」 、「朱雅燕」等文字即明(見偵字第19827 號影卷二第233 頁)。是被告張靜宜辯稱伊僅持雙證件而未持其他文件前往 大眾銀行對保,核與銀行之對保實務流程相悖,更與前開客 觀事證不符,委無可採。




3.綜上,被告張靜宜既知悉被告李美緻填載之貸款申請書之基 本資料並非真實,且確有提出上開不實之財力證明文件供大 眾銀行審核,主觀上有以此方式向大眾銀行申辦款項之詐欺 取財及行使上開不實文書犯意甚明,其就附表壹編號九所示 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張碩傑李美緻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五、被告楊惠玲部分:訊據被告楊惠玲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張碩傑李美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貸款申請書及 偽造之不實財力證明文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楊惠玲前 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 被告楊惠玲部分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六、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 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 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 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 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 計(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7122號判決參照)。查本案偽 造之如附表壹編號一、三、八、九、十一、十五、十八、二 十、二二、二七所示各財政部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冠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名 義,均足以使人誤認係各該機關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 文書,性質上屬公文書;另本案偽造之如附表壹編號二、三 至七、十、十二至十七、十九至二一、二二至二六所示各該 扣繳單位(均非屬刑法第10條第1 項所稱之公務員)名義出 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使人誤認係各該扣繳單 位製發予其員工之證明文書,性質上均為私文書無訛。次按 文書之影本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故必有原本之存在,始 有影本可言,且影本之形式及內容均與原本並無任何差異, 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替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 法律效果;則無論上訴人係行使上開偽造契約書之原本或影 本,均不能解免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最高法院89年度 臺上字第5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張碩傑係以製作 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不實財力證明文件,由其以影 本連同貸款申請書先行傳真予告訴人大眾銀行,復將各該文 書寄送予各借款人供渠等提出予告訴人大眾銀行核對而行使 之,致告訴人大眾銀行誤認各該文件均屬真實、各借款人均 符合核撥信用貸款條件而陷於錯誤,分別核撥如附表壹各編



號貸得金額欄所示之金錢,自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告訴人大眾銀行及各該扣繳單位。
(二)是核被告張碩傑所為,係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犯法 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核被告李美緻所為,係犯如附表壹 編號八至十、十三、十四「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 核被告劉家豪張靜宜楊惠玲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壹編 號八、九、十三「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被告等偽 造私文書(或公文書)之行為,各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碩傑李美緻就附表壹編號八至 十、十三、十四犯行,各與被告劉家豪張靜宜顏成家楊惠玲及同案被告高睿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 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張碩傑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十一、十 二、十五至二七犯行,各與所示借款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 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 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 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 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 碩傑就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 示之罪,被告李美緻就所犯如附表壹編號八至十、十三、十 四「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被告劉家豪張靜宜楊惠玲各所犯如附表壹編號八、九、十三「所犯法條及罪名 欄」所示之罪,均係基於使告訴人大眾銀行核撥貸款與各借 款人之目的而以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行為作為其詐術 行為之一部,或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而 以一行為觸犯各該罪名,核均屬想像競合犯,分別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各編號「想像競合犯之論罪結果欄」 所示之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等行使公文書(或私文書) 與詐欺犯行間均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云云,尚有未合。至 被告張碩傑李美緻之辯護人同辯護稱:本案犯行應屬接續 犯而僅各論以一罪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 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 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案被告張碩傑李美緻為本案 各申辦貸款之時間並非密切接近,各該偽造之文書名義人殊



異,顯具有可分性,況各借款人均係由行銷專員隨機撥打電 話招攬,遇有願意支付高額佣金者,渠等始可能起意偽造不 實財力證明文件持以向告訴人大眾銀行實行詐術,尚難認係 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從而辯護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又 被告張碩傑所犯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示犯行,被告李美緻 所犯如附表壹編號八至十、十三、十四所示犯行,犯意均屬 各別,行為亦互殊,皆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張碩傑前於85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 迄至本案犯行之期間內皆無犯罪之紀錄,被告李美緻、劉家 豪、張靜宜楊惠玲均無前科之紀錄,此有渠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素行尚可;被告張碩傑李美緻均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卻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 ,被告張碩傑明知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示借款人及被告 李美緻亦知如附表壹編號八至十、十三、十四所示借款人, 信用額度不足,已無從、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貸 得款項,卻無視渠等將來還款能力不足,生活將因此陷入困 境,足以衍生社會問題,竟出於牟取高額佣金之動機,偽造 各項財力證明文件,以虛偽表彰借款人之收入符合告訴人大 眾銀行核貸條件,進而持上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大眾銀 行申請貸款,各詐得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示金額,所為 不僅致債權人大眾銀行受有損害,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甚鉅 ,惡性非輕;另被告劉家豪張靜宜楊惠玲均知自己無足 夠財力證明文件申辦信用貸款,仍依循被告張碩傑李美緻 策劃之非法手段向告訴人大眾銀行貸得款項,所為誠有不該 。被告張碩傑楊惠玲犯後終知悔悟,坦承全部犯行;另被 告李美緻坦承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犯行,否認行使偽 造公文書犯行,被告劉家豪張靜宜否認全部犯行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張碩傑為本案主謀地位,惡性較重,被告李美 緻參與分工之程度,核較被告張碩傑為輕,另被告劉家豪張靜宜楊惠玲各係基於為自己取得不法款項之目的而為, 惡性均較被告張碩傑李美緻為輕,暨被告張碩傑李美緻 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大眾銀行達成和解條件,賠償其所受損 害,另被告劉家豪楊惠玲尚能按期繳付分期本息,至被告 張靜宜於100 年4 月案發後即未再繳付分期本息,各致告訴 人大眾銀行所受損害程度輕重等一切情狀,酌情就被告張碩 傑部分各量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 告李美緻部分各量處如附表壹編號八至十、十三、十四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就被告劉家豪張靜宜楊惠玲部分,分別 量處如附表壹編號八、九、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被告 李美緻所處如附表壹編號十、十三、十四,及被告楊惠玲



處如附表壹編號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張碩傑李美緻行為後,刑 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 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 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規定,裁判前所犯數 罪如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須經由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參諸刑法總則編第 7 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 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 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如受 刑人所犯數罪中,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 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 此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修正後規定賦予受刑 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據此,被告張碩傑所犯 之數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被 告張碩傑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 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被告李美緻所 犯之數罪,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 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使被告李美緻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取 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於裁判時縱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 制加重刑罰之利益,其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 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被告李美 緻,爰各就被告李美緻所處如附表壹編號八、九主文欄所示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及所處如附表壹編號十、十三、十 四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各 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所定應執行之 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劉家豪楊惠玲均無前科紀錄,此有渠等前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稽,衡酌被告劉家豪楊惠玲因需錢 孔急,一時思慮未周而與同案被告張碩傑李美緻共同為本



案犯行,雖被告劉家豪否認其主觀犯意,惟於本院審理中就 全部客觀情狀皆供認無隱瞞,被告楊惠玲則坦承全部犯罪, 深具悔意,另其等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均依約給付應繳之本 金及利息,經此偵審及論罪科刑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分別宣告緩刑5 年。惟為確實督促被告劉家豪楊惠玲 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此項緩刑之宣告自不宜毫無 條件,故於前開緩刑宣告外,仍有必要對其等科予一定程度 之負擔用以平衡,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 劉家豪楊惠玲應分別履行如附表貳編號一、二所示對於告 訴人大眾銀行之賠償損害義務,倘被告劉家豪楊惠玲未履 行此一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前開緩刑難收其效,而有執行刑 罰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由檢察 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至被告李美緻係與被告張 碩傑同屬主謀地位,就其經手客戶抽取高額佣金,惡性不輕 ,其於本院審理中否認部分犯行,又未能與告訴人大眾銀行 達成和解,尚難認悔悟之心,且本院所量處之刑度已審酌上 開情狀而從輕量刑,已不宜為緩刑之諭知;另被告張靜宜於 案發後未久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積欠至今,可見其本無資力 負擔高額貸款,竟仍委託他人申辦高額信用貸款,於本院審 理中不思悔改,飾詞否認全部犯行,實難信其已有警惕悔改 之意,亦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 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 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 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 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偽造之如附表 壹編號一至二七所示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影本均因行使而交付 告訴人大眾銀行收受,不能認係本案被或共同正犯等人所有 ,自不得宣告沒收;又上開偽造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正本係 由各借款人持往對保後取回,固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 違禁物且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至上開偽造文書上並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此有各該文書 影本在卷可稽,自毋庸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偽造 之印文或署押,附予敘明。
參、被告顏成家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成家與同案被告張碩傑李美緻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顏成家在填 載不實基本資料之貸款申請書上簽名後,回傳予同案被告李 美緻,另將由同案被告張碩傑偽造之如附表壹編號十所示藏



樂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併傳真予不知情 之告訴人大眾銀行行員詹又驊申辦信用貸款,被告張碩傑李美緻再交付該申請書、扣繳憑單正本予被告顏成家供其提 出對保之用,並指示被告顏成家按申請書及該不實財力證明 文件內容回答徵信問題,致告訴人大眾銀行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被告顏成家係符合貸款資格之客戶而快速核貸如附表壹 編號十所示金錢予被告顏成家,因認被告顏成家亦涉有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顏成家經檢察官於101年3月27日提起公訴, 於同年5月14日繫屬本院後,被告顏成家已於102年6月3日死 亡,有其全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附表壹:
┌──┬───┬─────────┬────────┬───────────┬─────┬──────┬──────────┬──────────┐
│編號│借款人│借款人於警詢及偵查│偽造之不實財力證│貸款申請書上偽填之基本│ 貸得金額 │各借款人98年│所犯法條及罪名 │ 主文 │
│ │ │中供述之卷內位置 │明文書(卷內位置│資料(卷內位置) │(新臺幣)│度綜合所得稅│ │ │
│ │ │ │) ├───────────┤ │各類所得資料│ │ │
│ │ │ │ │申請時間 │ │清單、財產歸├──────────┤ │




│ │ │ │ │ │ │屬資料清單(│想像競合犯之論罪結果│ │
│ │ │ │ │ │ │詳見外放卷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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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邱奕敏│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工程有限公司、工程│55萬元 │第50至51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3│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97至99頁)│所得稅各類所得資│0 萬元(見偵字第17103 │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壹年陸月。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料清單(見偵字第│號影卷二第100 至100 頁│ │ │欺取財罪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17103 號影卷二第│背面) │ │ ├──────────┤ │
│ │ │ 卷二第141至145頁│102 頁背面)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第251 至252 頁│ │99年10月19日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 │公文書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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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彭秋菊│1.警詢時之證述(見│OO有限公司98年│OO有限公司、工程部經│78萬元 │第48至49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 3號影│度各類所得扣繳暨│理、年收入新臺幣134 萬│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03 背面至│免扣繳憑單(見偵│元(見偵字第17103 號影│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99頁) │字第19827 號影卷│卷二第106 至106 頁背面│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一第259 頁) │)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 ├───────────┤ │ ├──────────┤ │
│ │ │ 卷二第141 至 145│ │99年12月16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第251 至 252│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頁) │ │ │ │ │私文書罪 │ │
├──┼───┼─────────┼────────┼───────────┼─────┼──────┼──────────┼──────────┤
│三 │呂螢釗│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實業有限公司、電腦│77萬元 │第30至31頁 │刑法第216 條、第211 │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批發部經理、年收入新臺│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85 至 187│所得稅各類所得資│幣116 萬元(見偵字第17│ │ │及刑法第216 條、第21│壹年陸月。 │
│ │ │ 頁) │料清單、OO實業│103 號影卷二第187 、18│ │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有限公司各類所得│8 頁) │ │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詐欺取財罪 │ │
│ │ │ 卷二第83至84頁)│(見偵字第17103 │99年11月30日 │ │ ├──────────┤ │
│ │ │ │號影卷二第189 頁│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背面、190 頁) │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公文書罪 │ │
├──┼───┼─────────┼────────┼───────────┼─────┼──────┼──────────┼──────────┤
│四 │林佳慧│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消防工程有│OOO消防工程有限公司│80萬元 │第68至69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號 影│限公司98年度各類│、資材部經理、年收入新│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53 至 155│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臺幣128 萬元(見偵字第│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憑單(見偵字第17│17103 號影卷二第156 頁│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03 號影卷二第15│背面至157 頁) │ │ │ │ │
│ │ │ 偵字第19827號 影│8 頁背面) ├───────────┤ │ ├──────────┤ │




│ │ │ 卷二第118 至 120│ │99年12月7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五 │詹惠玲│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企業股份有│O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9萬元 │第72至73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限公司98年度各類│、管理部經理、年收入新│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71 至 173│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臺幣164 萬元(見偵字第│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憑單(見偵字第17│17103 號影卷二第174 至│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03 號影卷二第17│174 頁背面)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5 頁背面) ├───────────┤ │ ├──────────┤ │
│ │ │ 卷二第128 至 131│ │99年12月23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六 │李文麟│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加油站有限│OOO加油站有限公司、│70萬元 │第14至15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公司98年度各類所│總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4│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29 至 131│得扣繳暨免扣繳憑│0 萬元(見偵字第17103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單(見偵字第1710│號影卷二第132 頁背面)│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3 號影卷二第134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頁背面) │99年11月12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卷二第123 至 125│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頁) │ │ │ │ │私文書罪 │ │
├──┼───┼─────────┼────────┼───────────┼─────┼──────┼──────────┼──────────┤
│七 │李在佑│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O企業有限│OOOO企業有限公司、│80萬元 │第74至75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公司98年度各類所│批發部副理、年收入新臺│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三第178 至 180│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幣125 萬元(見偵字第17│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單(見偵字第1710│103 影卷三第180 頁背面│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3 號影卷三第182 │至第181 頁)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頁) ├───────────┤ │ ├──────────┤ │
│ │ │ 卷二第173 至 179│ │99年12月13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八 │劉家豪│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2萬元 │第1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真正)、市場活動課資深│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16 至 118│所得稅各類所得資│主任、年收入新臺幣150 │ │ │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壹年陸月。 │
│ │ │ 頁) │料清單(見偵字第│萬元(見偵字第17103 號│ │ │取財罪 │李美緻共同犯行使偽造│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7103 號影卷二第│影卷二第118 頁背面至11│ │ │ │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121 頁) │9 頁) │ │ │ │壹年肆月。 │
│ │ │ 卷二第173 至 179│ ├───────────┤ │ ├──────────┤劉家豪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頁) │ │99年10月18日 │ │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6 條、第211 條行使偽│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 │ │ │ │ │ │ │造公文書罪 │並應於緩刑期內,按附│
│ │ │ │ │ │ │ │ │表貳編號一所載應履行│
│ │ │ │ │ │ │ │ │之條件向大眾商業銀行│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
├──┼───┼─────────┼────────┼───────────┼─────┼──────┼──────────┼──────────┤
│九 │張靜宜│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OO企業有限公司、行銷│78萬元 │第8至9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局98年度綜合所得│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2│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78至79頁)│稅各類所得資料清│8 萬元(見偵字第19827 │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壹年陸月。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單(見偵字第1982│號影卷二第226 至227 頁│ │ │欺取財罪 │李美緻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7 號影卷二第 233│) │ │ │ │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73 至 179│頁) ├───────────┤ │ ├──────────┤壹年肆月。 │
│ │ │ 頁) │ │99年11月5日 │ │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張靜宜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 │6 條、第211 條行使偽│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造公文書罪 │壹年肆月。 │
├──┼───┼─────────┼────────┼───────────┼─────┼──────┼──────────┼──────────┤
│十 │顏成家│1.警詢時之證述(見│OO有限公司98年│OO有限公司、批發部經│75萬元 │第18至19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度各類所得扣繳暨│理、年收入新臺幣128 萬│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51至53頁)│免扣繳憑單(見偵│元(見偵字第17103 號影│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字第17103 號影卷│卷三第81至82頁) │ │ │欺取財罪 │李美緻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三第83頁)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251 至 254│ │99年11月22日 │ │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頁) │ │ │ │ │6 條、第210 條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 │ │ │ │ │顏成家公訴不受理。 │
├──┼───┼─────────┼────────┼───────────┼─────┼──────┼──────────┼──────────┤
│十一│簫玥燕│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OO貿易有限公司、管理│80萬元 │第76至77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業務部副總經理、年收入│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39 至 141│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新臺幣195 萬元(見偵字│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壹年陸月。 │
│ │ │ 頁) │料清單(見偵字第│第17103 號影卷三第221 │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7103 號影卷三第│至222 頁)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219 頁) ├───────────┤ │ ├──────────┤ │
│ │ │ 卷二第134 至 138│ │99年10月15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公文書罪 │ │
├──┼───┼─────────┼────────┼───────────┼─────┼──────┼──────────┼──────────┤
│十二│林昭瑋│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工程有限公│OOO工程有限公司、室│80萬元 │第56至57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司98年度各類所得│內設計部設計師、年收入│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75至77頁)│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新臺幣123 萬元(見偵字│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見偵字第17103 │第17103 號影卷三第149 │ │ │欺取財罪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號影卷三第53頁)│至150 頁) │ │ │ │ │
│ │ │ 卷二第150 至 154│ ├───────────┤ │ ├──────────┤ │
│ │ │ 頁) │ │99年12月16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十三│楊惠玲│1.警詢時之證述(見│OO實業有限公司│OO實業有限公司、批發│52萬元 │第42至43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98年度各類所得扣│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2│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54頁背面至│繳暨免扣繳憑單(│5 萬元(見偵字第19827 │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57頁) │見偵字第19827 號│號影卷一第436 、438 頁│ │ │欺取財罪 │李美緻共同犯行使偽造│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影卷一第441 頁)│)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卷二第134 至 138│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頁) │ │100年1月11日 │ │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 │
│ │ │ │ │ │ │ │6 條、第210 條行使偽│楊惠玲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 │造私文書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
│ │ │ │ │ │ │ │ │刑期內,按附表貳編號│
│ │ │ │ │ │ │ │ │二所載應履行事項向大│
│ │ │ │ │ │ │ │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履行。 │
├──┼───┼─────────┼────────┼───────────┼─────┼──────┼──────────┼──────────┤
│十四│高睿謙│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企業股份有│O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萬元 │第26至27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限公司98年度各類│、設計部經理、年收入新│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三第118 至 121│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臺幣141 萬元(見偵字第│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憑單(見偵字第17│17103 號影卷三第121 、│ │ │欺取財罪 │李美緻共同犯行使偽造│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03 號影卷三第12│122 頁背面)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3 頁背面)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卷二第86至87頁、│ │100年1月6日 │ │ │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250 至254頁) │ │ │ │ │6 條、第210 條行使偽│。 │
│ │ │ │ │ │ │ │造私文書罪 │ │
├──┼───┼─────────┼────────┼───────────┼─────┼──────┼──────────┼──────────┤
│十五│黃武尊│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O建材有限公司、工│36萬元 │第52至53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程部技師、年收入新臺幣│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89頁背面至│所得稅各類所得資│88萬元(見偵字第17103 │ │ │及刑法第216 條、第21│壹年肆月。 │
│ │ │ 92頁背面) │料清單、OOO建│號影卷三第90、91頁背面│ │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材有限公司98年度│) │ │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詐欺取財罪 │ │
│ │ │ 卷二第141 至145 │扣繳憑單(見偵字├───────────┤ │ ├──────────┤ │
│ │ │ 頁) │第17103 號影卷三│99年11月12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第92頁、92頁背面│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公文書罪 │ │
├──┼───┼─────────┼────────┼───────────┼─────┼──────┼──────────┼──────────┤
│十六│賴子揚│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二│32萬元 │第32至33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 (真正) 、行銷部專案襄│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08 頁背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理、年收入新臺幣155 萬│ │ │及刑法第216 條、第21│壹年肆月。 │
│ │ │ 至111 頁) │料清單、OO建設│元(見偵字第17103 號影│ │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股份有限公司98年│卷二第112 頁背面至113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度各類所得扣繳暨│頁) │ │ │詐欺取財罪 │ │
│ │ │ 卷二第173 至 179│免扣繳憑單(見偵├───────────┤ │ ├──────────┤ │
│ │ │ 頁) │字第17103 號影卷│99年10月29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第92頁、92頁背面│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公文書罪 │ │
├──┼───┼─────────┼────────┼───────────┼─────┼──────┼──────────┼──────────┤
│十七│朱建成│1.警詢時之證述(見│OO興業有限公司│OO興業有限公司、五金│80萬元 │第10至11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98年度各類所得扣│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3│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84至86頁)│繳暨免扣繳憑單(│2 萬元(見偵字第17103 │ │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見偵字第17103 號│號影卷二第87至87頁背面│ │ │欺取財罪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影卷二第87頁) │) │ │ │ │ │
│ │ │ 卷二第141 至 145│ ├───────────┤ │ ├──────────┤ │
│ │ │ 頁) │ │99年12月3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十八│王正忠│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OO工程有限公司、工程│80萬元 │第36至37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3│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81 頁背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3 萬元(見偵字第17103 │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壹年陸月。 │
│ │ │ 至183 頁) │料清單(見偵字第│號影卷三第70至71頁背面│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17103 號影卷三第│)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73頁) ├───────────┤ │ ├──────────┤ │
│ │ │ 卷二第150 至 154│ │99年9月27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公│ │
│ │ │ │ │ │ │ │文書罪 │ │
├──┼───┼─────────┼────────┼───────────┼─────┼──────┼──────────┼──────────┤
│十九│孫明初│1.警詢時之證述(見│OO國際科技有限│OO國際科技有限公司、│80萬元 │第4至5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公司98年度各類所│經理、年收入新臺幣132 │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76 至 178│得扣繳暨免扣繳憑│萬元(見偵字第17103 號│ │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柒月。 │




│ │ │ 頁) │單(見偵字第1710│影卷二第179 頁背面、缺│ │ │欺取財罪 │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3 號影卷二第180 │申請書正面) │ │ │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頁) ├───────────┤ │ ├──────────┤ │
│ │ │ 卷二第150 至 154│ │99年12月間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頁) │ │ │ │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 │
│ │ │ │ │ │ │ │私文書罪 │ │
├──┼───┼─────────┼────────┼───────────┼─────┼──────┼──────────┼──────────┤
│二十│傅淑惠│1.警詢時之證述(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OOO消防工程有限公司│60萬元 │第70至71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1│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國稅局98年度綜合│、資材部副總經理、年收│ │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卷二第147 至 149│所得稅各類所得資│入新臺幣146 萬元(見偵│ │ │及刑法第216 條、第21│壹年陸月。 │
│ │ │ 頁) │料清單、OOO消│字第17103 號影卷二第15│ │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2.偵查中之證述(見│防工程有限公司各│0 至150 頁背面) │ │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 │
│ │ │ 偵字第19827 號影│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詐欺取財罪 │ │
│ │ │ 卷二第150 至 154│繳憑單(見偵字第├───────────┤ │ ├──────────┤ │
│ │ │ 頁) │17103 號影卷二第│99年12月15日 │ │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6│ │
│ │ │ │152 、152 頁背面│ │ │ │條、第211 條行使偽公│ │
│ │ │ │) │ │ │ │文書罪 │ │
├──┼───┼─────────┼────────┼───────────┼─────┼──────┼──────────┼──────────┤
│二一│王玉華│1.警詢時之證述(見│OOO工程有限公│OOO工程有限公司、工│69萬元 │第62至63頁 │刑法第216 條、第 210│張碩傑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偵字第17103 號影│司98年度各類所得│程部經理、年收入新臺幣│ │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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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