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犯罪事實│詐騙金額│ 罪名暨宣告刑 │
├──┼────┼────┼────┼───────────┤
│ 一 │王己○○│如事實欄│新臺幣二│丁○○、戊○○、丙○○│
│ │ │一、㈠所│千一百零│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
│ │ │述 │五萬元 │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 │ │ │ │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 │ │ │月,戊○○、丙○○各處│
│ │ │ │ │有期徒刑肆年。 │
├──┼────┼────┼────┼───────────┤
│ 二 │甲○○ │如事實欄│新臺幣三│丁○○、戊○○、丙○○│
│ │ │一、㈡所│百萬元 │、庚○○共同行使偽造公│
│ │ │述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及他人,丁○○、戊○○│
│ │ │ │ │、丙○○各處有期徒刑貳│
│ │ │ │ │年,庚○○處有期徒刑陸│
│ │ │ │ │月。 │
├──┼────┼────┼────┼───────────┤
│ 三 │乙○○ │如事實欄│新臺幣四│丁○○、戊○○、丙○○│
│ │ │一、㈢所│十五萬元│、庚○○共同行使偽造公│
│ │ │述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及他人,丁○○、戊○○│
│ │ │ │ │、丙○○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年肆月,庚○○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持有人│
├──┼────────────────┼─────┼───┤
│ 一 │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 壹枚 │丁○○│
│ │印章 │ │ │
├──┼────────────────┼─────┼───┤
│ 二 │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國庫經辦│ 壹枚 │丁○○│
│ │行臺灣銀行台北分行收款章」圓戳章│ │ │
├──┼────────────────┼─────┼───┤
│ 三 │偽造之「林政文」印章(連續章) │ 壹枚 │丁○○│
├──┼────────────────┼─────┼───┤
│ 四 │偽造之「李海源」印章(連續章) │ 壹枚 │丁○○│
├──┼────────────────┼─────┼───┤
│ 五 │偽造之「王漢剛」印章(連續章) │ 壹枚 │丁○○│
├──┼────────────────┼─────┼───┤
│ 六 │偽造之「林政文」印章(印鑑章) │ 壹枚 │丁○○│
├──┼────────────────┼─────┼───┤
│ 七 │偽造之「王漢剛」印章(印鑑章) │ 壹枚 │丁○○│
├──┼────────────────┼─────┼───┤
│ 八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壹張 │丁○○│
│ │管科科員王漢剛」識別證(貼有許文│ │ │
│ │順相片) │ │ │
├──┼────────────────┼─────┼───┤
│ 九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壹張 │丁○○│
│ │管科科員李海源」識別證(未貼相片│ │ │
│ │) │ │ │
├──┼────────────────┼─────┼───┤
│ 十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據(│ 壹本 │丁○○│
│ │一式三聯,編號006013至006025,其│ │ │
│ │上均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之│ │ │
│ │公印文) │ │ │
├──┼────────────────┼─────┼───┤
│十一│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 壹枚 │庚○○│
│ │印章 │ │ │
├──┼────────────────┼─────┼───┤
│十二│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國庫經辦│ 壹枚 │庚○○│
│ │行臺灣銀行台北分行收款章」圓戳章│ │ │
├──┼────────────────┼─────┼───┤
│十三│偽造之「翁文修」印章(連續章) │ 壹枚 │庚○○│
├──┼────────────────┼─────┼───┤
│十四│偽造之「何武光」印章(連續章) │ 壹枚 │庚○○│
├──┼────────────────┼─────┼───┤
│十五│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壹張 │庚○○│
│ │管科科員翁文修」識別證(貼有劉堯│ │ │
│ │山相片) │ │ │
├──┼────────────────┼─────┼───┤
│十六│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壹張 │庚○○│
│ │管科科員何武光」識別證(未貼相片│ │ │
│ │) │ │ │
├──┼────────────────┼─────┼───┤
│十七│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據(│ 壹本 │庚○○│
│ │一式三聯,編號006029至006050,其│ │ │
│ │上均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之│ │ │
│ │公印文) │ │ │
├──┼────────────────┼─────┼───┤
│十八│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 肆支 │丁○○│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SIM卡各一張) │ │ │
├──┼────────────────┼─────┼───┤
│十九│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 叁支 │戊○○│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各一張) │ │ │
├──┼────────────────┼─────┼───┤
│二十│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 │ 貳支 │丙○○│
│ │0000000000號SIM卡各一張) │ │ │
├──┼────────────────┼─────┼───┤
│二一│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等三│ 叁支 │庚○○│
│ │張SIM 卡【最短者之SIM 卡號碼分別│ │ │
│ │為YAE05BD324311】) │ │ │
├──┼────────────────┼─────┼───┤
│二二│現金 │新臺幣伍 │丙○○│
│ │ │萬陸仟元 │ │
├──┼────────────────┼─────┼───┤
│二三│現金 │新臺幣壹 │戊○○│
│ │ │萬捌仟元 │ │
├──┼────────────────┼─────┼───┤
│二四│現金 │新臺幣肆 │邱渝珊│
│ │ │萬壹仟元 │ │
└──┴────────────────┴─────┴───┘
附表三:
┌──┬────────────────┬────────┬────┐
│編號│ 偽造之文書種類、內容 │其上偽造之署押、│提出人 │
│ │ │印文數量 │ │
├──┼────────────────┼────────┼────┤
│ 一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偽造之「台灣台北│王己○○│
│ │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公文書│地方法院監管科」│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王己○○於97年│公印文壹枚 │ │
│ │6月30 日受監管清查340 萬元) │ │ │
├──┼────────────────┼────────┼────┤
│ 二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同上 │同上 │
│ │命令」一份 │ │ │
├──┼────────────────┼────────┼────┤
│ 三 │偽造之「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同上 │同上 │
│ │」一份) │ │ │
├──┼────────────────┼────────┼────┤
│ 四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上 │同上 │
│ │年偵字第0098613 號偵查卷宗」卷面│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監管金額340 萬│ │ │
│ │元) │ │ │
├──┼────────────────┼────────┼────┤
│ 五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同上 │同上 │
│ │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公文書│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王己○○於97年│ │ │
│ │7月2 日受監管清查120 萬元) │ │ │
├──┼────────────────┼────────┼────┤
│ 六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上 │同上 │
│ │年偵字第0098613 號偵查卷宗」卷面│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監管金額120 萬│ │ │
│ │元) │ │ │
├──┼────────────────┼────────┼────┤
│ 七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同上 │同上 │
│ │書」一份) │ │ │
├──┼────────────────┼────────┼────┤
│ 八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同上 │同上 │
│ │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公文書│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王己○○於97年│ │ │
│ │7月3 日受監管清查745 萬元) │ │ │
├──┼────────────────┼────────┼────┤
│ 九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上 │同上 │
│ │年偵字第0098613 號偵查卷宗」卷面│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監管金額745 萬│ │ │
│ │元) │ │ │
├──┼────────────────┼────────┼────┤
│ 十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同上 │同上 │
│ │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公文書│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王己○○於97年│ │ │
│ │7月3 日受監管清查455 萬元) │ │ │
├──┼────────────────┼────────┼────┤
│十一│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上 │同上 │
│ │年偵字第0098613 號偵查卷宗」卷面│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監管金額455 萬│ │ │
│ │元) │ │ │
├──┼────────────────┼────────┼────┤
│十二│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偽造之「台灣台北│同上 │
│ │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公文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王己○○於97年│」公印文一枚 │ │
│ │7月4 日受監管清查445 萬元) │ │ │
├──┼────────────────┼────────┼────┤
│十三│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同上 │同上 │
│ │年偵字第0098613 號偵查卷宗」卷面│ │ │
│ │一份(註:其上記載監管金額445 萬│ │ │
│ │元) │ │ │
├──┼────────────────┼────────┼────┤
│十四│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臺灣臺北│同上 │
│ │編號0000000 ,一式三聯,實收金額│地方法院印」公印│ │
│ │340萬元) │文叁枚、偽造之「│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國庫經辦行台灣銀│ │
│ │ │行台北分行97.6.3│ │
│ │ │0 收款章」印文叁│ │
│ │ │枚、偽造之「林政│ │
│ │ │文」印文叁枚 │ │
├──┼────────────────┼────────┼────┤
│十五│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臺灣臺北│同上 │
│ │編號0000000 ,一式三聯,實收金額│地方法院印」公印│ │
│ │120萬元) │文叁枚、偽造之「│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國庫經辦行台灣銀│ │
│ │ │行台北分行97.7.0│ │
│ │ │2 收款章」印文叁│ │
│ │ │枚、偽造之「林政│ │
│ │ │文」印文叁枚 │ │
├──┼────────────────┼────────┼────┤
│十六│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臺灣臺北│同上 │
│ │編號0000000 ,一式三聯,實收金額│地方法院印」公印│ │
│ │745萬元) │文叁枚、偽造之「│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國庫經辦行台灣銀│ │
│ │ │行台北分行97.7.0│ │
│ │ │3 收款章」印文叁│ │
│ │ │枚、偽造之「林政│ │
│ │ │文」印文叁枚、偽│ │
│ │ │造之「林政文」署│ │
│ │ │押叁枚 │ │
├──┼────────────────┼────────┼────┤
│十七│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臺灣臺北│同上 │
│ │編號0000000 ,一式三聯,實收金額│地方法院印」公印│ │
│ │455 萬元) │文叁枚、偽造之「│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國庫經辦行台灣銀│ │
│ │ │行台北分行97.7.0│ │
│ │ │3 收款章」印文叁│ │
│ │ │枚、偽造之「林政│ │
│ │ │文」印文叁枚、偽│ │
│ │ │造之「林政文」署│ │
│ │ │押叁枚 │ │
├──┼────────────────┼────────┼────┤
│十八│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台灣台北│同上 │
│ │一聯,實收金額445萬元)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公印文壹枚、偽│ │
│ │ │造之「陳明海」署│ │
│ │ │押壹枚 │ │
├──┼────────────────┼────────┼────┤
│十九│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偽造之「台灣台北│甲○○ │
│ │管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0002018 號」│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文書一份(註:其上記載甲○○於│」公印文壹枚 │ │
│ │97年7 月16日申請監管清查認證300 │ │ │
│ │萬元) │ │ │
├──┼────────────────┼────────┼────┤
│二十│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據」(│偽造之「台灣台北│同上 │
│ │一聯,實收金額300萬元)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 │」公印文壹枚、偽│ │
│ │ │造之「林學文」署│ │
│ │ │押壹枚 │ │
├──┼────────────────┼────────┼────┤
│二一│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偽造之「台灣台北│庚○○ │
│ │管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0002018 號」│地方法院監管科」│ │
│ │公文書一份(註:其上記載甲○○於│公印文壹枚 │ │
│ │97年7 月16日申請監管清查認證290 │ │ │
│ │萬元) │ │ │
├──┼────────────────┼────────┼────┤
│二二│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無 │乙○○ │
│ │管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0002018 號」│ │ │
│ │公文書一份(註:其上記載乙○○於│ │ │
│ │97年7 月16日申請監管清查認證45萬│ │ │
│ │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時、地、詐騙方式 │被害人 │詐騙財物 │
│ │ │ │ │
├──┼───────────────────┼────┼──────┤
│ 一 │被害人蔡清見於97年6月2日中午,接獲被告│蔡清見 │現金54萬元 │
│ │4人所屬詐騙集團電話,佯稱蔡清見臺北縣 │ │ │
│ │新莊巿某銀行帳戶遭警示,帳戶涉及多起詐│ │ │
│ │欺案,須將蔡清見所有帳戶資料領出保管,│ │ │
│ │蔡清見不疑有他,於翌(3)日與該詐騙集 │ │ │
│ │團人員相約在臺北縣蘆洲巿復興路70號前見│ │ │
│ │面,當場由蔡清見將領取之現金54萬元,交│ │ │
│ │付該詐騙集團之成員,並由該詐騙集團之成│ │ │
│ │員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97年5月31 │ │ │
│ │日假扣押處份命令、偽造之蔡清見金融帳戶│ │ │
│ │財產證明申請書、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監管科等資料交付予蔡清見。 │ │ │
├──┼───────────────────┼────┼──────┤
│ 二 │97年6月19日9時許,被害人張美華接獲被告│張美華 │現金120萬元 │
│ │4人所屬之詐騙集團電話,佯稱涉嫌詐欺案 │ │ │
│ │件,須凍結所有之帳戶,將帳戶內金錢提領│ │ │
│ │出來交付保管,張美華不疑有他,先後至臺│ │ │
│ │北巿南昌路臺灣商業銀行領取90萬元,及臺│ │ │
│ │北縣永和巿中正路郵局提領30萬元,再與該│ │ │
│ │詐騙集團成員相約於同日18時20分許,在臺│ │ │
│ │北縣永和巿中正路244號「麥當勞速食店」2│ │ │
│ │樓見面,並由張美華將所領取之現金120萬 │ │ │
│ │元,交付予該集團自稱「林大成」之人,並│ │ │
│ │由該員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97年6 │ │ │
│ │月19日假扣押處份命令、偽造之張美華請求│ │ │
│ │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偽造之臺灣臺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8613號偵查卷 │ │ │
│ │宗卷面、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97年6 │ │ │
│ │月19日監管科等資料予張美華。 │ │ │
├──┼───────────────────┼────┼──────┤
│ 三 │97年7月2日15時許,被害人徐淑瓊接獲被告│徐淑瓊 │現金180萬元 │
│ │4人所屬之詐騙集團電話,佯稱徐淑瓊涉嫌 │ │。 │
│ │詐欺案件,須先將帳戶內之存款領出交付保│ │ │
│ │管,徐淑瓊不疑有他,於翌日(3)日上午 │ │ │
│ │某時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巿新莊路216號「 │ │ │
│ │新莊巿農會」提領現金180萬元,再於同日 │ │ │
│ │12時30分許,與該詐騙集團成員相約在臺北│ │ │
│ │縣新莊巿瓊泰路118號「豐年國小」見面, │ │ │
│ │當場由徐淑瓊將領取之現金180 萬元,交付│ │ │
│ │該詐騙集團之成員,並由該詐騙集團之成員│ │ │
│ │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97年6月30日 │ │ │
│ │假扣押處份命令、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7年7月3日監管科資料、偽造之徐淑│ │ │
│ │瓊金融帳戶財產證明申請書予徐淑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