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7年度,123號
PCDM,97,交訴,123,20090316,3

1/2頁 下一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7576 、18679 、20515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
2791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壹、貳、參、肆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壹、貳、參、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參支及如附表伍、陸、柒、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多次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犯行入監執行,其中,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3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91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罪刑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 72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95年3 月18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如附表1 編號1 及編號2 、附表2 編號1 、附 表3 編號1 、附表4 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 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其 竊得如附表1 編號1 、附表2 編號1 、附表3 編號1 所示之 機車後,另於如附表1 編號3 、附表2 編號2 、附表3 編號 2 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飲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騎乘竊得之機車上路。之後,如附表1 編號1 、編號2 、編號3 及附表4 編號1 、編號2 所示犯行 ,因其行竊如附表1 編號2 及如附表4 編號2 所示之財物時 ,為警察覺;如附表2 編號1 、編號2 及附表3 編號1 、編 號2 所示犯行,則因酒駕時為警攔檢,均藉由酒測及比對車 籍資料而查知,另扣得竊取四輛機車之鑰匙共四支。然甲○ ○為躲避查緝,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1 編號4 、附表2 編號3 、附表3 編號3 、附表4 編號3 所示時間、 地點,冒用其從母姓之胞兄乙○○名義應訊,各接續在如附 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 所示文件上,偽造乙○○之 簽名及捺印,如附表2 編號3 、附表3 編號3 二次,並在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聯,即通知聯、移 送聯、存根聯,僅後二聯有「收受通知聯者簽單」欄)之移 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單」欄上偽造乙○○之簽名,複寫至 存根聯,以示領收該舉發通知單,再將存根聯併同通知聯交



予舉發警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警察、檢察機關及 乙○○本人,嗣經鑑定比對甲○○留存在前述文件上之指紋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暨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51、83、84、89、137 、177 頁),並有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如附表1 編號1 及編號2 、附表2 編號1 、附表 3 編號1 、附表4 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1 編號3 、附表2 編號2 、 附表3 編號2 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如附表1 編號4 、附表4 編號3 所 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如附表 附表2 編號3 、附表3 編號3 所示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開偽造署押或 行使偽造文書行為中之偽造署押,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在 如附表5 、6 、7 、8 所示文件上實施,均為達同一冒用他 人名義應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並係侵害同 一法益,應屬接續行為,二件偽造署押罪應各論以一罪。而 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具有私文書性質(最高 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631號判例要旨參照),除如附表1 編 號3 該次酒駕,被告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外,其於如附表2 編號2 、附表3 編號2 所示酒駕犯行後,在舉發通知單上偽 造署押,乃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六件竊盜罪、三件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二件偽造署押罪及二件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起訴 時,未敘及被告有何行使偽造文書犯罪事實,卻認如附表1 編號4 、附表2 編號3 、附表3 編號3 、附表4 編號3 所示 犯行均係犯刑法第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容有誤會,此業經檢察官就如附表1 編號4 、附表4 編號 3 所示犯行,當庭更正應適用之法條及罪名如本院上開之認 定(見本院卷第83頁)。然起訴書疏未論述如附表2 編號3 、附表3 編號3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且漏算部



分偽造之署押,仍有未洽,因此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另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97年度偵字 第27914 號),則與如附表2 所載犯罪事實相同,本院均得 併予審究。再者,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5年 3 月18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 至204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上 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非佳、所生危害、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扣案之鑰匙三支,係被告所有供犯如附表1 編 號1 、附表2 編號1 、附表3 編號1 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139 頁),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另一支鑰匙,被告表示乃撿 拾而得,尚難逕認是無主物,因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復 非違禁物,故不予沒收;被告所偽造如附表5 、附表6 、附 表7 、附表8 所示文件上之署押,包括簽名及捺印(最高法 院93年度臺上字第2057號判決要旨參照),均應依刑法第21 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至檢察官雖聲請宣告令被告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惟衡量獄政之教化功能,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 之刑,當已足收矯治之效,茲不另令被告為強制工作,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85 條之3 、第217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1 │97年4 月21日下│臺北縣蘆洲市永│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陳福│
│ │午某時許 │康街8 號對面 │森所有車牌號碼GMY-340 號重型機車│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福森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13、14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0頁)。 │
│ │4.照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8、40、41頁)。 │
│ │5.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43頁)。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7.扣案之鑰匙1 支。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2 │97年4 月28日上│臺北縣五股鄉成│徒手竊取駱孟宏所有之發電機一臺 │
│ │午2 時40分許 │泰路3 段414 巷│ │
│ │ │旁之工地 │ │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駱孟宏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15、16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1頁)。 │
│ │4.照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8、39頁)。 │
│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3 │97年4 月28日上│臺北縣五股鄉某│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 │午2 時許至3 時│飲酒處至臺北縣│具,猶騎乘車牌號碼GMY-340 號重型│
│ │許 │五股鄉○○路3 │機車上路,查獲後,經警施以酒精濃│
│ │ │段485 號前 │度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 │ │ │升1.00毫克 │
│ ├───────┴───────┴────────────────┤
│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3頁)。 │
│ │3.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觀察紀錄表(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5頁)。 │
│ │4.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36│
│ │ 頁)。 │
│ │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77頁│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4 │97年4 月28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冒用胞兄乙○○名義應訊,接續於如│




│ │查獲上開犯行後│局蘆洲分局成州│附表5 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乙○○之│
│ │至離開地檢署之│派出所、臺灣板│簽名及捺印,足生損害於監理、警察│
│ │間) │橋地方法院檢察│、檢察機關及乙○○本人 │
│ │ │署 │ │
│ ├───────┴───────┴────────────────┤
│ │主文: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伍所示偽造│
│ │之署押均沒收。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3.如附表5 所示偽造之署押。 │
└──┴────────────────────────────────┘
附表2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1 │97年5 月7 日下│臺北縣蘆洲市長│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陳建│
│ │午11時許 │樂路與光榮路口│池所有車牌號碼HYO-653 號重型機車│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建池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22頁)。 │
│ │4.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30頁)。 │
│ │5.照片(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32頁)。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6 月10日刑紋字第0970085860號函暨所附│
│ │ 指紋卡片(見97偵20515 偵查卷第2 至5 頁)。 │
│ │7.扣案之鑰匙1 支。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2 │97年5 月7 日下│臺北縣蘆洲市長│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 │午11時許至11時│樂路與光榮路口│具,猶騎乘車牌號碼HYO-653 號重型│
│ │12分許 │至臺北縣蘆洲市○○○○路,查獲後,經警施以酒精濃│
│ │ │民族路408 巷口│度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 │ │ │升1.14毫克 │
│ ├───────┴───────┴────────────────┤
│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25頁)。 │
│ │3.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表(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26│
│ │ 頁)。 │
│ │4.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27頁)│
│ │ 。 │
│ │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25 │
│ │ 頁)。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6 月10日刑紋字第0970085860號函暨所附│
│ │ 指紋卡片(見97偵20515 偵查卷第2 至5 頁)。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3 │97年5 月7 、8 │臺北縣蘆洲市民│冒用胞兄乙○○名義應訊,接續於如│
│ │日(查獲上開犯│族路408 巷口、│附表6 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乙○○之│
│ │行後至離開地檢│臺北縣政府警察│簽名及捺印,並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 │署之間) │局蘆洲分局集賢│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收受通知│
│ │ │派出所、臺灣板│聯者簽單」欄上偽造乙○○之簽名,│
│ │ │橋地方法院檢察│複寫至存根聯,以示領收該舉發通知│
│ │ │署 │單,再將存根聯併同通知聯交予舉發│
│ │ │ │警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警│
│ │ │ │察、檢察機關及乙○○本人 │
│ ├───────┴───────┴────────────────┤
│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陸所│
│ │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6 月10日刑紋字第0970085860號函暨所附│
│ │ 指紋卡片(見97偵20515 偵查卷第2 至5 頁)。 │
│ │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7年5 月7 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25 頁)。 │
│ │4.如附表6 所示偽造之署押。 │
└──┴────────────────────────────────┘
附表3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1 │97年5 月12日上│臺北縣樹林市樹│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陳素│
│ │午2 時40分許 │新路60號前 │惠所有車牌號碼TYE-179 號輕型機車│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素惠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11、12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21頁)。 │
│ │4.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22頁)。 │
│ │5.照片(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24頁)。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7.扣案之鑰匙1 支。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2 │97年5 月12日上│臺北縣樹林市樹│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 │午2 時40分許至│新路60號前至臺│具,猶騎乘車牌號碼TYE-179 號輕型│
│ │3 時10分許 │北縣板橋市防汛│機車上路,查獲後,經警施以酒精濃│
│ │ │道路上(樹堤幹│度測試,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 │ │62號) │升1.21毫克 │
│ ├───────┴───────┴────────────────┤
│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18頁)│
│ │ 。 │
│ │3.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19頁)│
│ │ 。 │
│ │4.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97偵15081 偵查卷第20頁)。 │
│ │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7年5 月12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22 頁)。 │
│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3 │97年5 月12日(│臺北縣板橋市防│冒用胞兄乙○○名義應訊,接續於如│
│ │查獲上開犯行後│汛道路、臺北縣│附表7 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乙○○之│
│ │至離開地檢署之│政府警察局板橋│簽名及捺印,並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 │間) │分局沙崙派出所│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收受通知│
│ │ │、臺灣板橋地方│聯者簽單」欄上偽造乙○○之簽名,│
│ │ │法院檢察署 │複寫至存根聯,以示領收該舉發通知│
│ │ │ │單,再將存根聯併同通知聯交予舉發│
│ │ │ │警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警│
│ │ │ │察、檢察機關及乙○○本人 │
│ ├───────┴───────┴────────────────┤
│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柒所│
│ │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22 │
│ │ 頁)。 │
│ │4.如附表7 所示偽造之署押。 │
└──┴────────────────────────────────┘
附表4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1 │97年6 月23日下│臺北縣蘆洲市民│以不詳人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竊取│
│ │午10時30分許 │族路588 號前 │李念倫所有、李建輝使用之車牌號碼│
│ │ │ │QVT-143 號輕型機車 │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李建輝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18、19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27頁)。 │
│ │4.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29頁)。 │




│ │5.機車照片(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45頁)。 │
│ │6.機車鑰匙照片(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47頁)。 │
│ │7.扣案之鑰匙1 支。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2 │97年6 月24日上│臺北縣五股鄉中│徒手竊取陳錦堂所有之鐵條十條 │
│ │午2 時30分許 │興路2 段37巷2 │ │
│ │ │號旁 │ │
│ ├───────┴───────┴────────────────┤
│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錦堂於警詢之證述(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20、21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28頁)。 │
│ │4.照片(見97偵18679 偵查卷第45至47頁)。 │
├──┼───────┬───────┬────────────────┤
│編號│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犯 罪 方 法│
├──┼───────┼───────┼────────────────┤
│ 3 │97年6 月24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冒用胞兄乙○○名義應訊,接續於如│
│ │查獲上開犯行後│局蘆洲分局更寮│附表8 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乙○○之│
│ │至被查知偽造文│派出所 │簽名及捺印,足生損害於監理、警察│
│ │書之間) │ │機關及乙○○本人 │
│ ├───────┴───────┴────────────────┤
│ │主文: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捌所示偽造│
│ │之署押均沒收。 │
│ ├────────────────────────────────┤
│ │證據: │
│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 月27日刑紋字第0970074098號鑑驗書暨│
│ │ 所附指紋卡片(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60頁、第60頁背面)。 │
│ │3.如附表8 所示偽造之署押。 │
└──┴────────────────────────────────┘
附表5 :
┌──┬─────────┬───────────┬──────────┐
│編號│文 件│偽 造 之 署 押│所 在 卷 頁│
├──┼─────────┼───────────┼──────────┤
│ 1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6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洲分局偵訊(調查)│、捺印21枚 │6 至12頁 │
│ │筆錄 │ │ │
├──┼─────────┼───────────┼──────────┤
│ 2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2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洲分局成州派出所逮│、捺印3 枚 │17、18頁 │
│ │捕通知書 │ │ │
├──┼─────────┼───────────┼──────────┤
│ 3 │夜間詢問同意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19頁 │
├──┼─────────┼───────────┼──────────┤
│ 4 │權利告知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20頁 │
├──┼─────────┼───────────┼──────────┤
│ 5 │搜索扣押筆錄 │偽造「乙○○」簽名4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10枚 │21至23頁 │
├──┼─────────┼───────────┼──────────┤
│ 6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24頁 │
├──┼─────────┼───────────┼──────────┤
│ 7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4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洲分局成州派出所扣│、捺印4 枚 │25頁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
│ 8 │乙○○口卡片影本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9 枚 │27頁 │
├──┼─────────┼───────────┼──────────┤
│ 9 │代保管條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32頁 │
├──┼─────────┼───────────┼──────────┤
│ 10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偽造「乙○○」簽名2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表 │、捺印2 枚 │33、34頁 │
├──┼─────────┼───────────┼──────────┤
│ 11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件觀察紀錄表 │、捺印1 枚 │35頁 │
├──┼─────────┼───────────┼──────────┤
│ 12 │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捺印1 枚 │36頁 │
│ │表 │ │ │
├──┼─────────┼───────────┼──────────┤
│ 13 │查獲照片影本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9 枚 │41頁 │
├──┼─────────┼───────────┼──────────┤
│ 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察署97年4 月28日訊│ │49頁 │
│ │問筆錄 │ │ │
├──┼─────────┼───────────┼──────────┤
│ 15 │限制住居具結書 │偽造「乙○○」簽名2 枚│見97偵13665 偵查卷第│
│ │ │、捺印3 枚 │51頁 │
└──┴─────────┴───────────┴──────────┘
附表6 :
┌──┬─────────┬───────────┬──────────┐
│編號│文 件│偽 造 之 署 押│所 在 卷 頁│
├──┼─────────┼───────────┼──────────┤
│ 1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6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洲分局調查筆錄 │、捺印15枚 │6 至10頁 │
├──┼─────────┼───────────┼──────────┤
│ 2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2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洲分局逮捕通知書 │、捺印2 枚 │14、15頁 │
├──┼─────────┼───────────┼──────────┤
│ 3 │權利告知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16頁 │
├──┼─────────┼───────────┼──────────┤
│ 4 │夜間詢問同意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17頁 │
├──┼─────────┼───────────┼──────────┤
│ 5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乙○○」簽名4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捺印6枚 │18至20頁 │
├──┼─────────┼───────────┼──────────┤
│ 6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偽造「陳朝木」簽名2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捺印2 枚 │21頁 │
│ │表 │ │ │
├──┼─────────┼───────────┼──────────┤
│ 7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 │、捺印1 枚 │24頁 │
├──┼─────────┼───────────┼──────────┤
│ 8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表 │ │25頁 │
├──┼─────────┼───────────┼──────────┤
│ 9 │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捺印1 枚 │26頁 │




│ │表 │ │ │
├──┼─────────┼───────────┼──────────┤
│ 10 │乙○○口卡片影本 │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 │、捺印9 枚 │36頁 │
├──┼─────────┼───────────┼──────────┤
│ 1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偽造「乙○○」簽名1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察署97年5 月8 日訊│、捺印1 枚 │43頁 │
│ │問筆錄 │ │ │
├──┼─────────┼───────────┼──────────┤
│ 12 │限制住居具結書 │偽造「乙○○」簽名2 枚│見97偵14732 偵查卷第│
│ │ │、捺印2 枚 │45頁 │
├──┼─────────┼───────────┼──────────┤
│ 1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7│偽造「乙○○」簽名2 枚│見本院卷第125 頁 │
│ │年5 月7 日北縣警交│(複寫) │ │
│ │字第C00000000 號舉│ │ │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 │
│ │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暨│ │ │
│ │存根聯 │ │ │
└──┴─────────┴───────────┴──────────┘
附表7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