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 告 陳逢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逢培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6 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92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