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36號
CHDV,96,訴,636,200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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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戊 ○ ○
           39號
      丁 ○ ○
      庚 ○ ○
      己○○○
共   同 李 淵 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丙○○(Dr.
Federick Wang)、乙○○(Ivy Cheng)、甲○○(Peter Wang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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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