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法官提示結算書問:混凝土擋土牆工程的結算金額 是如何計算?)是以數量乘以單價,單價部分是依照單價分 析表,且模板、鋼筋是分開計算的。實際施作的數量不是契 約上所示的數量,應該是以變更後的單價而去計算的,單價 是以每米內的工料來做計算的。且於結算書內有工程數量計 算表,4-2的清水板模工程、4-2的鋼筋加工及組立工程。( 法官問:原告就4-2清水板模工程施作19.46平方公尺其每平 方公尺單價是281元,鋼筋工程施作 0.0465噸每公噸的單價 是16,974元?)是的。單價是沒有變更,看施工後實際施作 的數量。(法官問:系爭工程款每米單價的計算是以何來計 算?)依照設計圖每米裡面的工料數量作為計算的基準,契 約內也有將實際上每米工料的單價記載清楚,需要以實際的 數量來計算。(被告複代理人提示估驗書問證人:結算書是 根據什麼而去製作?)我不需要原告提出估驗計價單的資料 來製作,我是按照變更後的設計圖及現場實際施作的工料數 量來作計算的基準。是先試作初步結算書給業主,由業主排 定驗收時間,再依據竣工圖、結算書到現場驗收、並會同雙 方當事人到現場驗收,之後再製作正式的結算書。」等情, 具見兩造確已依上開契約變更議定書之協議於系爭工程竣工 後辦理結算,原告並依此結算結果(即變更後契約總金額1, 5147,000元加上原告施作「A橋主體結構工程」之加價金額 20,000元,合計總結算金額15,167,000元)受領被告之給付 (見被告97年09月25日所提證物九竣工結算書及證物八尾款 -請款相關資料),即應視同接受,則被告抗辯其就系爭工 程之全部工程款之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自開主張即難信為 真實。
㈢又所謂工程之「總價承包」(或「總價承攬」),為承攬人 為完成契約所規定之全部工作,由定作人支付固定金額之契 約,此種契約特性在於避免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數量、內容發 生爭執,致使雙方計算報酬不易,而承攬人以一固定金額履 行所有契約工作。易言之,承攬人於承包系爭工程前須就整 個工程之施作細節如施作地點是否進場施作或須另租場所、 施作項目、是否供料及完工期限等評估後,算出包括工料之 施作成本及考量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成本之各種狀況,計算出 自己可能之成本與利潤,才能向業主報價或投標,並經業主 認可或投標後成立承攬契約。即約定總價承包契約,如經兩 造同意追加工程,為變更原本契約工程之內容時,應始得請 求追加工程之相對價金。本件原告雖主張其乃總價承包系爭 工程,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稽諸兩 造所立系爭工程契約書第 4條關於契約價金之調整之約定內
容,足徵系爭工程契約,並非由定作人即被告支付固定金額 之總價承包契約,至被告就系爭工程於進行招標作業時所製 發之彰化縣政府採購投標須知第38條雖有『總價決標』之記 載(附於被告97年09月25日所提證物三彰化縣政府工程契約 書內),惟其乃被告於招標程序中選擇得標人之要件,即以 各投標人之投標總價額為比較而決定何者得標,此與上述「 總價承包」之意義,顯屬有間,原告認「總價決標」與「總 價承包」係屬同義,而據為主張,容有誤解。
㈣綜上所查,被告既依約給付系爭工程之全部工程款予原告, 即完全履行契約之義務,原告竟請求被告再給付系爭3,540, 423 元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難謂正當,自不能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查原告之請求既為 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審核後, 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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