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534號
CHDV,96,聲,534,200707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乙○○
           之5
相 對 人 得易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553號假扣押 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49,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 押,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74號提存事件提存,再聲請本院 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 金,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和解書為證。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立之和解書為證 ,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得易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