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謝金蘭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徐惠珍
蔡宇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