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143號
CHDV,95,票,1143,2006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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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
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一百二十
條第四項、第五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乙○○簽發之票據 (票
號:TS134143)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具有管
轄權,故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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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