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23號
CHDV,110,司促,1423,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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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洪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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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