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翁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國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492元,專案補
償款20073元,共計新臺幣3556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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