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07號
CHDV,105,司促,7907,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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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翁國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國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
    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492元,專案補
    償款20073元,共計新臺幣3556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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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