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家豪即林明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宜萱即林明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家豪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林宜萱即林明華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
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林家豪即林明華之繼承人、林宜萱即林明華之繼承人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