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816號
CHDV,102,司促,13816,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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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
債 權 人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鎮錕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聲 請狀中債務人之公司名稱與證物不同,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 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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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