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816號
CHDV,102,司促,13816,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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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
債 權 人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鎮琨工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鎮琨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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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