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債務約定之清償期限為民國96年
7月1日,有該借據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自
96年7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亦即債權人僅能請求自96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上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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