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772號
CHDV,98,司促,16772,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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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
債 權 人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肆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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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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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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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8月15日    │149,000元       │98年8月17日      │LGA0000000      │
├──┼─────────┼───────────┼───────────┼───────────┤
│002 │98年8月15日    │150,000元       │98年8月17日      │LGA0000000      │
├──┼─────────┼───────────┼───────────┼───────────┤
│003 │98年8月15日    │150,000元       │98年8月17日      │LGA0000000      │
├──┼─────────┼───────────┼───────────┼───────────┤
│004 │98年8月15日    │279,150元       │98年8月17日      │LGA0000000      │
├──┼─────────┼───────────┼───────────┼───────────┤
│005 │98年9月15日    │262,590元       │98年9月15日      │L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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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8年10月15日   │527,200元       │98年10月15日     │LG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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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