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代 理 人 丁○○
之1(
債 務 人 名門長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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