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4855號
CHDV,97,司促,14855,2008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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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代 理 人 丁○○
            之1(
債 務 人 名門長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7號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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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門長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