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克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世州、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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