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柒、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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