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30號
CHDV,102,訴,1130,20151104,1

2/2頁 上一頁


,此實不合理。
5.本件原告應就其因被告之清運行為而受有損害發生及被告 具有責任原因,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否則即難謂原告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本件被告否認有委託第三人代為清運廢棄物,依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346號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起訴書,係針對業者劉冠甫起訴,並無證據證 明遭堆置之混合廢棄物與被告全祥茶莊有關,被告與劉冠 甫間並無任何委託處理廢棄物之關係存在。再者,原告所 提證物全祥茶莊之超特選全祥香片包裝照片、光碟片,至 多僅足徵系爭產品係被告全祥茶莊之產品,無法證明廢棄 物是被告所傾倒或委由業者傾倒。且被告經營茶莊有成, 消費者眾,持有被告販售茶葉包裝亦屬正常,不能僅以廢 棄物混有被告之茶葉包裝為由,即逕為推論被告有請他人 清運廢棄物。況已賣給消費者,即為他人持有,若未出售 ,被告應做包裝之用,又為何需視為廢棄物拋棄?另依原 證一照片所示之數量僅有三只包裝袋,並非如原告書狀所 稱有成堆數十至數百公斤之超特選全祥香片,則被告倘欲 傾倒茶莊生產之包裝廢棄物,豈可能僅具三只包裝袋?是 依上說明,原告之主張顯違經驗法則,實不足採。 6.退萬步言,原告請求清運費用、修復費用、租金利益,亦 應認無理由:原告係將系爭建物租賃予劉冠甫,傾倒廢棄 物之行為人亦為劉冠甫,其自應依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向 劉冠甫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全祥茶莊為毫無關係之第三人 ,亦無侵權之行為存在,被告全祥茶莊自無庸為此負擔任 何賠償責任。原告所提聲明一之請求金額,固有提出原證 3之發票為證,然自發票形式上觀之,均未載有清運之數 量或重量,僅記載清運費及工資、廢棄物清除等字樣,其 是否確實清運系爭廠房?費用如何計算?費用是否必要? 原告實未加舉證。又關於修復費用,僅為概略之估價單, 原告亦未實際進行修復之作業,僅為預估尚未發生。另原 告所稱無法繼續使用建物之相當租金利益賠償,每月10萬 元計算云云,實際上亦與被告全祥茶莊無關,況每月10萬 係其與劉冠甫間之租賃契約所訂,租金之收益大小,涉及 個人磋商能力,是否相當於該地區之一般租金行情,未見 原告說明,尚有疑義。
7.本件事實經原告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經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802號處分書認 「傾倒廢棄物與被告全祥茶莊無因果關係」,而為不起訴 處分,經再議後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104年



度上聲議字第1778號處分書維持原不起訴處分,更足徵本 件傾倒廢棄物之事實,與被告間無分毫關係。原告既無法 舉證本件侵權事實係被告全祥茶莊委託劉冠甫傾倒廢棄物 或被告自己傾倒,則其請求即不能認有理由。綜上所述, 原告之舉證實難肯認,且依現有證據亦無法為被告有責 之認定,是原告請求被告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對其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故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黃少華辯稱:
1.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理由無非原告所有建物遭被告公 司堆置廢棄物,致原告無法使用收益,為此要求被告公司 等應將系爭建物內之廢棄物清除,將建物返還給原告云云 。被告等堅決否認原告所述,且原告就其所為主張,完全 未舉證以實其說。實則原告就本事件亦對被告公司及負責 人提出刑事告訴(案號104年偵字第3802號),為此被告 公司於103年10月7日曾派員會同原告至現場取樣,依現場 現狀顯示,在未挖掘之情況,目前發現印有被告公司商標 「ACER」字樣的廢棄物主要在大門左側入口處,數量並不 多,且該廢棄物堆,其中印有被告公司「ACER」商標之廢 棄物,數量非常少,實際上大部分廢棄物都是印有「HTC 」或「M」(MOTOROLA)字樣,根本與被告公司無關。是由 此堆廢棄物包括印有「HTC」或「M」(MOTOROLA)之產品 乙節,業已足徵該廢棄物絕非被告公司生產製造之產品, 此應係其它代工廠所為,本案完全與被告公司無關,上開 廢棄物並非被告等所丟棄,原告未予詳查,逕自對被告等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負責清除系爭廢棄物云云, 顯屬濫訴,並不足採。
2.就本件事實,亦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認定:「.. .本件尚難遽認告訴人廠房內之廢棄物係被告等所棄置或 堆置」、「本件經前往現場(即告訴人廠房)勘驗結果, 發現:廢棄物中,混有泥土,似曾掩埋過之跡象。又部分 塑膠製品呈現脆化之情形,顯已曾堆置一段時間,疑為二 手垃圾。此有103年7月28日勘驗筆錄附卷可。是本件現場 所發現已經掩埋處理過之廢棄物,應係開挖垃圾掩埋場並 受託處理垃圾之業者所棄置,要難認係被告等公司所棄置 」等情,並基此認定,給予被告公司及負責人不起訴處分 ,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802號不起 訴處分書可稽,由此更足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當屬無據 。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被告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寄蓉辯稱: 1.被告劉冠甫租用系爭建物,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業經提起公訴,並已判決確定,被告公司與劉冠甫皆無任 何契約或義務關係存在,原告的建物內被堆置廢棄物,原 本既是承租人與第三人間共同所為侵害行為之結果,並非 被告之行為所致,故原告理應向承租人與其收受廢棄物處 理業者請求共同侵權所受到的損害賠償,與被告等公司無 關。
2.被告公司對於事業廢棄物的作業,完全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相關法規之規定運作。被告之事業廢棄物自行委由合 格廠商達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清運及運至欣榮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的焚化廠進行處理(地址:桃園縣中壢市○○○○ 區○○○路00號),並將焚化爐的底渣運至合格的生掩埋 場進行最終的掩埋處理,同時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作業,現檢具被告於98年度廢棄 物向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 統」,申報紀錄備查在案,故被告並無將廢棄物遠運送至 彰化縣芬園鄉丟棄之必要。
3.原告提出損害賠償的依據,僅是以承租人留置於建物內200 多噸的廢棄物中,疑有夾雜非被告丟棄的鋁箔包裝空袋共 計18張,總重不到0.2公斤,即臆測係被告棄置的物品,並 藉機向被告求償;綜觀原告起訴之內容,並未提出被告有 載運廢棄鋁箔包裝空袋前往該處堆放之佐證證據,更何況 被發現該包裝空袋系零星?混在不同堆置的廢棄物區域,再 經原告挑出集中後披露,顯然該包裝空袋並不是被整批或 大量棄置,其與被告之廢棄物經由專車整批載運至焚化廠 進行處理的方式完全不同,故本件系爭廢棄物係承租人收 受第三人於他處之載運之廢棄物,絕非被告委由他人運送 之物品,原告向被告提出本案之請求,根本是倒果為因的 論證,於法不能成立。
4.本件原告將系爭建物於102年4月15日起出租予劉冠甫後, 劉冠甫即與「博士」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者事先預謀,在 覓得堆置棄廢物地點後,即迅速載運廢棄物前往該處堆放 ,從而應與生產的被告等公司無關,業經臺中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卷證資料查證屬實,而給予不起訴處分,故 原告不能片面空言主張被告有違法棄置廢棄物之行為,致 原告無法使用收益及受有損害等語,足證原告主張的認事 及用法,全屬片面之詞及不實指摘,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應予以駁回。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㈦被告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志辯稱:
原告既主張被告因「委託非法業者,將各該公司產製之廢棄 物載運並廢棄在上開建物內…」等事實,就原告上開之主張 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即不能認被告有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 。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對於系爭建物所堆放廢棄物並非 被告所為並無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係被告等係委託非法之 廢棄物處理業者處理被告公司之廢棄物,因非法廢棄物業者 非法堆置廢棄物,致使原告而受有損害,依上開原告主張之 事實,若系爭建物所堆置之廢棄物既非被告所為,被告自無 侵害原告權利之不法行為,原告主張之事實即與民法第184 條規定不符,原告以此為由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屬 無稽。再者,就原告主張被告委託之廢棄物清理業者係屬非 法業者,且系爭建物所堆置之廢棄物係被告所委託之廢棄物 清理或處理業者所為等之有利於原告之事實,原告應負舉證 責任。末查,被告就其事業廢棄物均係委託合法之清運、處 理業者負責處理,並未有如原告所稱係委託非法業者處理,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但書規定,被告並無任何過失存在 ,自毋庸對原告主張之損害負賠償之責。又共同侵權行為責 任須以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查, 本案被告並未有於系爭建物堆置廢棄物之行為,核無不法侵 害原告權利之行為,換言之,被告既無侵害權利之行為,即 無從與其他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等應依民 法第185條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顯屬誤解。故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 ,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 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被告劉冠甫,與綽號「博士」之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未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堆置廢棄物,竟於102年3月27日向不知情之原告以每月 10 萬元之租金承租系爭建物,於102年3月27日起至102年4 月16 日止,以不詳代價提供前開土地供不詳人堆置廢塑膠 、廢紙、廢木材、廢紡織品、廢家具、廢海綿等混合廢棄物 約3000 立方公尺(重量約200公噸),嗣為原告發現並主動 向彰化縣環保局通報,並經會同警員於102年4月26日勘查現 場後,始經查獲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訴字第921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劉冠甫確有與訴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綽號「博士」之成年男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犯行之事實 ,而判處被告劉冠甫有期徒刑2年,並經被告劉冠甫撤回上 訴而告確定,核該刑事判決已就被告劉冠甫上開犯行詳為調 查證據後,認定屬實,且就被告劉冠甫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原告黃敏雄、證人余文銘於警、偵訊之證述 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彰化縣事業廢棄物處理稽查工 作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數禎附卷為證,已於理由內詳載認定 被告劉冠甫有罪之依據,自堪爰引為本件認定之證據,則原 告主張被告劉冠甫有於前述時、地,違法棄置廢棄物之行為 ,足堪認定為真。
㈢次查,原告主張因被告劉冠甫於系爭建物違法棄置廢棄物, ,導致系爭建物損壞,原告自102年12月起至103年1月間止 ,為清除上開廢棄物支出之清運費用2,047,552元,復因系 爭建物遭違法棄置廢棄物尚有部分未清除,而無法使用收益 即收取每月10萬元之租金利益,及整修系爭建物之回復原狀 費用需857,029元等情,已提出統一發票、估價單、現場照 片及部分廢棄物為證,復為被告劉冠甫所不爭執,則原告請 求被告劉冠甫賠償上開損害及所失利益,並將系爭建物內之 廢棄物清除,將建物返還給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至原告主張其餘被告等公司及其負責人共同違法傾倒廢棄物 於系爭建物乙節,業經彰化地檢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本件係被 告劉冠甫與綽號「博士」之成年男子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者 事先預謀,在覓得堆置廢棄物地點後,即迅速載運廢棄物前 往該處堆放,與生產之被告等公司欠缺關聯性,而以犯嫌不 足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為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而確定,此有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偵 字第380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104年度上聲議字第1778號處分書在卷可考。是以,原告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公司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之犯行,自難僅憑原告片面指摘或系爭建物內有其等生產之 廢棄物,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則被告等抗辯對原告並無故 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乙情,尚堪採信,是原告主張其等應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連帶給付原告已支出之清運費 用,或清運系爭建物內之廢棄物,或給付每月10萬元租金之 所失利益,要屬無據,不能准許。
㈤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冠甫給 付原告2,047,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劉冠 甫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芬園鄉○○路○段000號建 物內之廢棄物清除,將建物返還給原告;被告劉冠甫應給付 原告2,057,029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返還前項建物止 ,按月給付原告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勝美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祥茶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