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等語,顯然出自其主觀或臆測之詞,不足採信。七、從而,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加以被告當 時聲請假扣押執行原告股票及存款行為,依當時客觀情事, 既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容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核與侵權行 為之法定構成要件不符,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受有損害。八、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項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 1項等規定,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2,443,8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九、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自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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