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1號
CHDV,96,勞訴,1,200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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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丙○○
兼 上一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熊賢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 人 李進建 律師
被   告 立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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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