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9號
CHDV,107,補,739,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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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0,000元(計算式:聲
明第一項請求給付1,200,000元+聲明第二項依原告陳報碎紙機
價值10,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2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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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